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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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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燃气生产运行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知识解读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执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执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3、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对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定: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属系统、场站的工艺管道与设备的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定;3用户设施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操作规定;4用户用气设备的报修制度;5日常运行中发现问题或事故处理的报告程序'。 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5.1.1"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和填写动火作业报告,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紧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补办手续'。5.1.2"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5.1.3"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动火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设专人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员。参加作业的操作人员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在作业中应对放散点进行监护'。以及《钢制管道带压封堵技术规范》〔GB/T28055-2021〕、《石油工业带压开孔作业安全规范》〔SY6554-2021〕和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等相关要求。 6、《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3.1.4"重要的燃气设施及存在危险的操作场所应有规范的、显然的安全警示标志'。《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6"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前应先检查有无燃气泄漏,在进入地下调压室、阀井、检查井内作业前还应检查有无其他有害气体,确定安全后方可进入'。3.1.7"进入燃气调压室、压缩机房、阀门井和检查井等场所作业时,应依据需要穿戴防护用具,系好安全带;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应替换操作'。 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当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依据:《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2"严禁携带火种、非防爆型无线通讯设备进入场站内生产区,未经批准严禁在场站内生产区从事可能产生火花性质的操作'。 8、《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1.3"站内防雷设施应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每年雨季前应对接地电阻进行检测,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制定要求;防静电装置每年检测不得少于2次'。 9、《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3.2"加臭装置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定期检查储液罐内加臭剂的储量;2 控制系统及各项参数应正常,定期在管网末端抽样检测加臭剂浓度且应符合《城镇燃气制定规范》GB50028的规定要求;3 加臭泵的润滑油液位应符合运行规定;4 加臭装置应无泄漏;5 加臭装置应定期进行清洗、校验;6 对加臭剂应妥善保管,加臭剂的储存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10、《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 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保证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2.2"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应明确对燃气管道进行巡查、检查的周期,并应做好巡查、检查记录;在巡查、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用有效的处理措施'。 1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3.11"天然气加压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站内设施的运行、维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3.3.12"被加压缩天然气的在用气瓶内应坚持正压,加气压力不得超过气瓶的工作压力;严禁给无合格证或有故障的车辆加气'。 1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3.15"对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站内设备、工艺管线等应定时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巡检应符合以下要求: '3.3.18"卸〔装〕车作业结束后,严禁液化天然气液体滞留在密闭管段内'。 13、《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6.1.5"应保证液化石油气场站内工艺设备、管道的密封点无泄漏。密封点的泄漏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6.1.6"在生产区内因检修而必须排放液化石油气时,应当通过火炬放散'。 14、《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15、《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6.2.4"灌装前应对在用液化石油气气瓶进行检查,发现以下状况时不得灌装:1 未取得国家颁发制造许可证的生产厂生产的气瓶;2 外表损伤、腐蚀、变形严重以及被判废的气瓶;3 超过检测周期的气瓶;4 新投用的未经置换或未抽真空处理的气瓶'。6.2.5"气瓶灌装后应对其灌装重量和气密性进行逐瓶复检。合格的气瓶应贴合格标识'。 16、《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6.3.1"运输气瓶的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1 必须符合运输化学危险品机动车辆的要求;2 必须办理化学危险品运输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运输驾驶证;3 车厢应固定并通风优良;4 随车应配备干粉灭火器'。6.3.2"气瓶运输应符合以下规定:1 在运输车辆上的气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两层。运输50kg气瓶应单层码放,并应固定优良,不应滚动、碰撞;2 气瓶装卸不得摔砸、倒卧、拉拖;3 气瓶运输车辆严禁携带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人员严禁吸烟'。 17、《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遵守法律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7.0.1"城镇燃气汽车运输应采纳专用车辆运输,专用车辆上储存燃气的容器及附件应满足燃气特性和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7.0.4"燃气运输车辆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7.0.5"燃气运输车辆车厢或罐体两侧和尾部的显著位置应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安全标志,在驾驶室的两侧门上应标注遇有紧急状况时的联系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号〕》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第四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要求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在运输危险货物时,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并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剧毒、爆炸危险品道路运输车辆在重大节假日通行高速公路的相关规定'。 18、《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执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19、《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用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状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0、《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21〕》5.2.3"燃气经营企业应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5.6.2"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参见附录A〕,向用户宣扬使用的科学知识'。 21、《燃气服务导则〔GB/T28885-2021〕》5.11.1"燃气经营企业应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组织对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5.11.4"安全检查记录应有用户签字'。5.11.6"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事项,应履行告之义务,并按照规定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责任范围实施相关工作,或者提示用户自行整改。向用户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应要求用户签收'。5.11.8"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生以下状况,应做好相关记录。a) 用户拒绝入户的;b) 拒绝在安全检查记录上签字的;c) 不签收整改通知书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3.5.1"燃气经营单位应对燃气用户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对用户进行安全用气的宣扬,并应符合以下规定:1 对商业用户、工业用户、采暖等非居民用户每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2 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得少于1次'。 22、《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06〕》7.1.1"城镇燃气供应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收集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资料,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宜建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 2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改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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