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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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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章程 宁波xxxxxx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宁波xxxxxx。 第三条公司住所:宁波市xx区xx镇。 第四条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当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在全体股东签字后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九条本公司经营范围为:等。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本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佰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名称〔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公司由4名股东组成: 股东一: 实际经营者〔执行董事〕:李xx 地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105万元,共计认缴出资105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35%,已在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二:林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75万元,共计认缴出资75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25%,已在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三:陆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75万元,共计认缴出资75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25%,已在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四:郭xx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45万元,共计认缴出资45万元,合占注册资本的15%,已在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足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第1项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3、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 股东会以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方式议事,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参加,自然人股东由本人参加,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 股东会会议为定期会议: 定期会议一年召开2次,时间为每年6月、12月召开。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会议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2、会议主持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使命的,由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3、会议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规定〕,股东会每项决议必需代表多少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规定如下: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必需经出席会议的除上述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会的其他决议必需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会议记录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具体作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必需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第1至第10项职权,还有职权为: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除本章程第十二条第11项以外的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12、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执行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执行董事就任前,原执行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监事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第1至第6项职权。 第六章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先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盖章、签字。如全体股东未能取得一致看法,则按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执行。 第七章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执行董事由实际经营者李xx先生担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执行董事每月工资暂定为人民币元,如必需变动工资可由全体股东另行商量。公司年终利润少于人民币万元时,执行董事应获取利润的5%作为报酬;当公司年终利润高于〔含〕人民币万元而低于人民币万元时,执行董事应获取利润的10%作为报酬;当公司年终利润高于〔含〕人民币万元而低于人民币万元时,执行董事应获取利润的15%作为报酬;当公司年终利润超过〔含〕叁佰万元时,应由股东会决定执行董事应获得的报酬〔此比例应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七条股东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决定收回其全部股份和所得收入并对造成的全部损失承当赔偿责任: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通过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收取回扣或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原件共五份,每个股东各持一份,公司留存一份。 宁波xxxxxxxx全体股东 2017年9月7日 自然人股东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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