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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公司财产免受安全事故危害.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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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安全标准化体系程序文件 文件编号: 济南天邦化工有限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版号:初版 拟订: 审核: 批准: 生效日期: 1 目的 为了加强仓库、罐区防火安全管理,保障国家和公司财产免受安全事故的危害,保证生产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物资库、原料库区、灌装线、溶剂库及中间储罐的管理。 3职责 3.1生产部、供应部各处室所辖区域内的管理,落实本处室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安全职责。 部对物资库、原料库灌装站、溶剂库、中间储罐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 部、供应部负责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4控制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的仓库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核和验收。储罐区的设计按《石油化工设计规范》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物品库房、罐区地面,应采用不易打出火花的材料。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应当根据防雷的需要,装置避雷设施。 仓库、罐区必须和生活区、维修房分开布置,库区的工作间与保管员办公室应当单独修建或用防火墙与库房隔开。 仓库、罐区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库房、库区物品储存要分类、分堆,堆垛与堆垛之间应当留出必要的通道,主要通道的宽度一般不应少于两米,根据物品的不同性质、类别确定垛距、墙距、储存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限额。 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以及性质互相抵触和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库储存,并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能自燃的物品、化学易燃品的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当有专人定时测温。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按照《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5.2条执行。 易燃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进行安全、环保处理。易燃、可燃物品在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检查符合要求方准入库。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库房、罐区,不准进行分装、试验、封焊、动用明火等可能引起火灾的作业,如因特殊需要进行此类作业时,事先须经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并报告安环部,且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现场监护,备好充足的消防器材后方能作业。作业结束后,须切实查明未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库房、罐区不准设休息室,不准住人,不准用可燃材料搭建隔层,在库房罐区的防火间距内,不准堆放可燃物品。 库区和罐区要经常保持整洁。对散落的易燃、可燃物品和库区的杂草应当及时清除,用过的油棉纱、油抹布、沾油的工作服、手套等用品,必须妥善保管或及时处理。 库房、罐区应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保证消防供水,并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装设消防通讯,信号报警设施,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附近,严禁堆放其他物品,寒冷季节应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 储罐的安全设施 a.罐内的液位、温度、压力有精确计量; b.根据罐内物料性质不同,设有安全阀、阻火器、水封(氮封)等安全措施。 c.根据罐内的物料性质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者冷冻装置; d.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安全设施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完好。 仓库、储罐区内严禁吸烟、动火,特殊情况需动火时应办理动火证。 仓库、储罐区安装电气设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的电力设计防爆技术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仓库、储罐区内应根据物品的性质、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式的电气照明设备。各类仓库的电线主线应架设在仓库外,引进仓库的电线,必须装置在金属或硬质塑料套管内,电气线路和灯头安装在仓库通道上方,与堆垛保持安全距离,严禁在仓库闷顶架电线。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日光灯、电炉子、电烙铁、交流收音机和电视机等电器设备,不准用可燃材料做灯罩,不应当使用60瓦以上的灯泡。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仓库、罐区工作结束时,必须切断电源。电气设备除经常检查外,每年至少应进行两次绝缘检测,发现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和绝缘不良等情况时,必须立即修理。 仓库、罐区单独安装开关箱,并设在仓库、罐区外,且安装防雨、防潮等保护设施。在库区及仓库、罐区内使用电气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仓库、罐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库区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必须经过公司安全生产副经理批准,报安环部备案后,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到期及时拆除。 5相关/支持文件 5.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5.2《石油化工设计规范》 5.3《仓库防火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令1990 第六号 5.4《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3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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