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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阳光破产债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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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第五讲,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界定,旧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为破产债权”。,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一、破产债权的界定,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例外:,53,、,54,、,55,),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债权,须是经依法申报并取得确认、有权在破产程序中受偿的债权,一、破产债权的界定,思考题:,债权人(法库县某信用社)以被债务人(沈阳某公司)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提交了包括其同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通知了沈阳某公司。沈阳某公司向法院提出异议称,债权人法库县某信用社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不能成立,已不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权人不是破产程序的适格主体;债权人的原债权在公司的全部债务中只占极小的比例,我公司有能力清偿;我公司不是资不抵债,申请人不是善意提出破产申请。,二、债权申报的一般规则,债权申报是集体清偿程序中的必备制度,申报期限,: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45,),补充申报,: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56,),未补充申报的特殊情形处理:,在破产清算程序中,逾最后补充申报期限仍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其实体权利也并不因此而消灭。,(,92-2,、,100-3,评析,),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职工债权的申报问题,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8-2,),原因:,职工债权不属于商事债权,而是劳动关系上的债权,具有优先受偿权利,在破产企业会计账目中也有明确记载,所以可以不以申报债权为受偿条件。,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税收债权的申报问题,规定:,无,建议:,税收债权是因行政关系产生的债权,而且如无债务人提供纳税申报资料,税务机关往往无法认定欠税数额,难以准确申报债权,故也可以考虑由管理人根据破产企业会计账目直接列入债权表,并向债权人公布。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时,债权即得到确认,有异议时则通过债权确认之诉解决。,思考:,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8,次会议通过),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别除权人的债权申报问题,争议:,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也应申报债权方可受偿。有的国家认为,别除权人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之限制,故无须申报债权,尤其是在担保物经过登记公示或为债权人占有的情况下。如在美国,担保权益通常都在州政府登记,所以法律假设公众已知道这些权益的存在,故而申报债权不是必要的程序。但是,在别除权人预计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债权时,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债权应当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否则该部分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便可能丧失受偿权利。,规定:,我国新旧破产法均未规定,别除权人可以免除申报义务,据此,别除权人应当申报债权。,思考:,在别除权人合法占有担保物的情况下,能否因其未按期申报债权,便要强制取回被质押、留置在债权人处的财产,对其合法成立的物权担保债权拒绝清偿?,三、债权申报的一般范围,共益债权的申报问题,案情:,某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原告陈某与作为管理人的清算组签订了一份关于租赁破产企业部分厂房的租赁合同。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清算组交付了,6000,元租金,但清算组未将厂房交付给陈某。企业破产终结后,清算组尚未撤销,陈某以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租金,6000,元,赔偿损失,2.3,万元。,问题一:,共益债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否存在共益债权,是否要求清偿,应该由债权人确定?共益债权仍然要由债权人申报,而并非由管理人直接确定?,问题二:,对未经申报并确认的共益债权,破产终结后债权人对管理人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四、附条件债权的申报与清偿,附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47,),权利不同:附解除条件的债权是已经生效的债权,所以其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可以享有表决权。而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因是尚未生效的债权,所以其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不享有表决权。,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117,),实践中,与附条件债权情况相似的,还有因诉讼、仲裁而未决的债权等权利尚未确定的债权。对这类债权也应作为破产债权给予分配,但对分配额应加以提存,等其权利确定后再作处理。,五、附期限债权的申报与清偿,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46,),附利息的债权,不附利息的债权:,三种计算公式的理解,举例:,甲方将设备售予乙方,允许其使用其专利、商标,又以专有技术、劳务等为乙方提供服务,为其建造一座工厂,约定,15,年后乙方向甲方一次性偿付,250,万元(名义债额)。工厂建成后,乙方因经营不善,未到债务清偿期限即被申请破产并为法院受理。,无利息债权,的扣息问题,评析:,“无利息的附期限债权,须等到期限到来之日才能取回原本。如因破产宣告视为已到期债权,则可提前受偿。如不扣除这中间利息,债权人便取得不当利益,债务人则无形中受损失”,六、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与清偿,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六、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与清偿,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关系,在连带债务中,每个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就全部债务承担履行义务,但在连带债务人之间却是按份之债的关系。履行了债务清偿义务的某一债务人有权要求其他债务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破产法允许连带债务人预先行使求偿权的前提,是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则连带债务人无代位求偿权,否则会出现对一项债务的重复清偿。,【,关于连带债务人可申报债权的范围,】,将可以申报的债权限定为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在连带债务中应承担的份额,可以较为准确地反映出各连带债务人间的分担关系,但是不能完整地反映出其对全部债额的连带清偿关系。将可以申报的债权规定为连带债务的全额,可以准确地反映出各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关系,但又不能充分反映出各连带债务人间的分担关系。,六、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与清偿,债权人与破产程序中的连带债务人的清偿关系,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52,),各连带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同时进行,在破产人的财产分配完毕后,债权人的权利便无从实现。所以,逐个向连带债务人要求清偿的方法,已不可能完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必须允许其向所有破产的连带债务人同时提出清偿要求,才可能在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实现债权。,破产债权一般不可能得到全额偿还,要打相当比例的折扣。打破时间、顺序及破产债权数额方面旧的传统做法的限制,是使连带责任在连带债务人全体或数人被宣告破产情况下完全实现的关键。,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一般保证),情形一:保证债务已经到期,各国在破产债权的申报问题上,均实行不得重复申报原则,即任何一项债权,债权人只能申报一次、受偿一次,而不得经过两次申报取得双重受偿。,在债权人首先向保证人要求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就其代债务人履行的部分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破产人)追偿。,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又有新发现的破产人财产时,如保证人已经向债权人履行完毕保证责任,对新发现的破产财产则可以代位享有原破产债权人的参加追加分配权利。因为对被追加分配的新破产财产,原破产债权人并没有行使过其受偿权利。,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债务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一般保证),情形二:保证债务尚未到期,破产法第,46,条规定,其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债权。但保证人是否也应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法律未作规定。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原已规定清偿期限的债务并无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享有的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益不因债务人的破产而被剥夺,债权人须在原合同规定的清偿期限届满后,才有权向保证人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因破产程序的启动而使债务提前履行属法定原因所致,担保合同属从合同,在主合同因法定原因而提前履行时,从合同的保证人也应提前履行保证责任,故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便有权立刻向保证人直接追偿。,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人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因其破产而免除,这是一项基本原则。,保证人的破产案件为法院受理后,债务已到期时,对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可依保证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其追偿。对未能从保证人处受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如仍不能从债务人处得到偿还,则须自行承受选择交易对象和保证人不当的风险损失。,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的追偿,为保障交易公平,实现权利设置之本意,应当取消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而非限制债权人的受偿权利。,如果保证人被宣告破产时,主债务仍未到期,主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享有期限利益,自然无清偿义务。可参照适用破产法第,46,条规定,将其未到期之保证责任视为已到期,在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后予以提前清偿,取消保证人的期限利益。,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对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人来说,由于债权人已同时向债务人求偿,保证人向债权人清偿后便不能取得对债务人的代位追偿权。虽然负补充责任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被取消,但仍应承担补充责任,即仅实际清偿债务人未能偿清的部分。不过在获得债务人清偿之前,债权人申报债权时无法确定保证人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故可先以保证债额的全部向保证人申报债权。,在破产分配过程中,如债权人先获得债务人清偿,便应根据清偿结果相应调整其对保证人的破产债权额。如债权人先从保证人处获得清偿,应先行提存,待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偿后,再按保证人实际应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向债权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给保证人的其他破产债权人。,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债务人与保证人同时破产时的保证责任问题,负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清偿问题,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是分担关系,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关系不是分担关系,而是主次关系,即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代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就全部清偿额向债务人追偿。,在债权人已经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人已作破产清偿的情况下,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不再享有代位追偿权。,七、破产程序中的保证责任问题,保证人的抗辩权(一般抗辩权,+,特别抗辩权),对债务的无效请求权。,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规定了合同及其条款的无效问题。通常认为,为维护社会利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不应仅限于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据此,当债务人破产时,保证人应享有对其债务的无效请求权。,对债务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规定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中的此类撤销权属于民法撤销权,与破产撤销权有所不同。民法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也可适用,在其与破产撤销权竞合时,则应优先适用破产撤销权。,对债务的抵销权。,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保证人是否可以享有债务人的债务抵销权?保证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享有债务人的债务抵销权。但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依各国破产法规定之通例,为维护债权人之共同利益,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单方面行使,管理人、破产人均不得行使。所以,在破产程序中,保证人也不应享有债务人的债务抵销权。,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此类债权人往往因为管理人解除合同的时间较晚,与立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间存在时间差,无法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因为其补充申报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造成的,自身没有过失,所以应当免除其在补充申报债权时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以保公平。,对方当事人因管理人解除合同受到损害时可作为破产债权受偿的,法律规定仅限于赔偿金,不包括违约金。,思考:,破产规定,第,55,条第,2,款规定,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违约金不作为破产债权,定金不再适用定金罚则。,九、委托关系的处理,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委托关系原则上因破产案件受理而终止,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除外。,破产案件受理后,当委托人的事务迟延处理将造成损失时,无论受托人是否已知委托人破产,为委托人的利益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直至管理人能够接管委托事务为止。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受托人不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继续处理委托事务而发生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而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十、票据债权的申报,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因对票据的付款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现实之债权,可不受限制地参加破产清偿。,因对票据的承兑而产生的债权则属于将来之债权,性质为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对票据实际付款之前,对其清偿应遵循有关对,附条件债权清偿,的原则。,十一、破产债权的确认,债权确认的范围,凡法律允许通过一般司法程序提出异议的债权,即未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均应在审查确认之列,凡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债权,原则上不在审查确认之列。,债权确认程序,管理人审查并编制债权登记表(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程序,异议处理程序,十二、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各国破产立法通常除规定哪些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外,还规定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得在破产程序中受偿,或处于最后清偿顺序。此类债权在理论上被称为除斥债权或劣后债权。,除斥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规定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由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德国模式),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日本模式),我国破产法实际采取的是除斥债权模式。但劣后债权的立法模式较为合理,尤其是在目前破产欺诈行为较为猖獗的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十二、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破产规定,第,61,条,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美国的经验:,在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公平控制行为时,对母公司享有的对子公司的债权(含担保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实行从属求偿的原则,即其债权劣后于破产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十二、除斥债权与劣后债权,案例:四川某电器公司诉某证券公司破产债权确认案。电器公司系证券公司股东。,1997,年初,证券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了,199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方案,电器公司应分得利润,65,万元,但证券公司一直未向电器公司支付。,2008,年,7,月,法院立案受理证券公司破产一案。电器公司申报上述债权,管理人以其申报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为由不予确认。电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电器公司对证券公司享有,1996,年度的股东利润分红,65,万元及利息共计,1 095 537.63,元的债权金额。法院审理后判决:一、确认电器公司对于证券公司的破产债权为本金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人民币六十五万元本金为计算基数,自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二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破产债权在普通破产债权完全受偿后才能受偿;二、驳回电器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欢迎批评指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财税法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xuyangguang,新浪微博:徐阳光,r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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