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学校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为规范管理学校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校在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学生时,要立足精准资助,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的本专科(含预科、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参加国家明文禁止、违背社会公德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与有关单位签
订劳动协议,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勤工助学工作进行全面监管,负责协调学校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工作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金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八条 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任何校内用工单位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许可,不得私设勤工助学岗位和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鼓励校内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在岗位设置、人员调配、资金落实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组织、管理和服务。
2. 制定和完善我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
3. 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劳动光荣的观念。
4.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正常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劳动协议的学生,可调整岗位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
动。
5. 对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以及勤工助学学生进行全面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工作职责。
1. 认真落实学校勤工助学工作有关规定。
2. 合理设置本单位勤工助学岗位。
3. 制定勤工助学岗位工作职责。
4. 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
5. 严格管理,严肃考勤,及时准确核发工作酬金。
第三章申请岗位的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学习认真,成绩合格;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服从管理,工作投入;身心健康,团结协作。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学生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学院提交《XX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学院结合学生贫困认定情况进行推荐,由用工单位进行审查、登记、建档,报至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学生凭学生工作处的录用通知单以及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
第十五条 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学生工作处发布招
聘信息,并会同用人单位择优录用。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六条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两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数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工作任务的岗位。
第十七条 校内有关单位如需设置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必须于每学年末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填写《XX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学生工作处根据岗位性质、职责及要求核定岗位设置、用工数量和用人标准;临时岗位可随时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实验室管理、行政事务管理和卫生保洁为主。
第五章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节假日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勤而影响正常学习和集体活动。
第二十条 对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危险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二十二条为保证学生学业和身体健康,学生每周勤工助学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低于20小时不超过40小时,每小时酬金不低于12元。
第二十三条为了满足更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勤工助学需求,参加勤工助学学生只能一人一岗,不允许一人兼多岗。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为学生提供良好、安全的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须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按时到岗。若出现违反用人单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对不按工作要求违规操作等引发事故,责任由学生自己承担。
第六章资金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二十六条资金管理。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采取自筹及划拨方式。学校按照各部门用工需求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年初计划财务处根据设岗数进行资金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各级纪检、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酬金发放。
1.勤工助学岗位酬金发放应遵循“按劳付酬,优劳优酬”原则,以各用人单位报送的《XX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月考核表》
作为核发勤工助学酬金的依据。
2.勤工助学岗位酬金由学生工作处于每月10日前完成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XX学院大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XX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