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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基建(维修)工程验收规程.docx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106512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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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基建(维修)工程验收规程 一、工作规程 (一)工程验收条件 1. 工程符合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的要求,全部工程内容施工完毕,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 工程质量按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达到合格及其以上标准; 3. 建设项目的各种技术资料齐全,包括:建设前期文件及批件、材料设备的合格证及测试报告、施工记录、竣工图、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4.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或与规划建设处签订的保修协议。 (二)工程验收依据和标准 1. 工程验收标准为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2. 工程验收的主要依据为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图纸会审纪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等。 (三)工程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后,通过自检并在7日内向规划建设处项目组提交“自检情况报告和自检记录”,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规划建设处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完整的竣工资料。 2. 规划建设处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日内,组织工程设计、监理单位及主要设备厂家,进行预验收。 3. 工程预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建设处项目主管处领导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校内相关部门、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组成工程校内验收小组进行校内验收。 4. 工程校内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建设处负责报请市、区质检、规划、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规划建设处将工程向使用部门移交,并到市区质监部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5. 规划建设处负责保修期内的正常保修。 (四)工程验收内容与办法 1. 审阅由施工单位提供的各种施工资料,主要包括:抄测记录、隐蔽记录、材料试验检验报告、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以及所有和竣工图; 2. 听取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规划建设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关于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3. 现场查看或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在主体结构安全的基础上对满足使用功能和装饰内容进行检验,主要包括设备、设施完好及运转情况、卫生间防水和通气孔、门窗、上下水、电气、墙面、天棚、地面等各方面的情况; 4. 对市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分类处理; 5. 在工程预验收和校内验收过程中,须分专业(土建、水暖、电气)应以房间为单位逐一进行检查,填写“湖北大学单项工程验收现场检查记录”,及时汇总。 二、质量要求和目标 1. 规划建设处在接到施工单位提交的自检报告后一周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2. 规划建设处在接到施工单位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5日内,组织工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主要设备厂家,进行工程预验收。现场施工管理人员按要求做好验收记录并负责汇总和整理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并于3日内向施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单。施工单位在监理和规划建设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复检验收,并向规划建设处工程技术主要负责人提供完整的复检验收单; 3. 复检验收合格后,由规划建设处和有关部门共同填写《湖北大学建设工程移交使用书》; 4. 对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属于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解决的涉及房屋结构安全、设备使用安全及主要功能能否满足的内容,规划建设处应责成监理单位以“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明确整改要求、复检时间等事项,再次复检合格以后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对于非上述情况的质量问题,可以在办理移交手续的同时,由规划建设处与学校有关部门填写《工程交接遗留问题清单》。对清单中所列问题,由规划建设处监督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5. 维修工程管理各阶段工作须达到以上质量要求、质量目标或者 其它有关规定。 三、档案管理 1. 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整理从工程立项开始到竣工验收为止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资料和记录; 2. 项目负责人按照基建档案管理相关要求,将整理后的档案资料送分管处领导审阅签字后,移交处办公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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