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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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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承担横向项目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工作更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以外,通过与学校签订合同(协议)等形式,并在学校科技处登记立项取得的来自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校外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经学校授权后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其经费必须进入学校财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立项管理,按项目建帐,单独核算,规范使用。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科技处代表学校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管理,负责对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进行管理,配合财务处完成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指导相关项目负责人严格依照项目预算和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规使用经费; 第六条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对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负直接责任,负责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预算和合同要求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该经费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项目组成员擅自违反学校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的行为负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如果合同约定有经费支出明细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合同约定编制预算,并提科技处审批确定。合同中未约定有经费支出明细的横向科研项目,无需编制预算。 第八条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开支范围和开支比例的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预算开支经费,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须提交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委托方确认,科技处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支出管理 第九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 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人力资源成本费:是指项目组成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含研究生、本科生)的人力资源成本费。 (八)专家咨询费/评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或是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论证、考核、评价、验收等必要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及评审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费用。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等费用。 (十)交通费:指在XX市内乘坐的士、公交、私车公用等产生的费用。 (十一)税费:是指横向项目合同产生的各种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十二)项目交流费:是指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招待费用。 (十三)管理费:是指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开展各项科研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十四)其他支出: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与科研项目相关的其他支出。支出用途应当在申请预算时明确列示。 第十条横向科研经费为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人力资源成本费支出比例原则上不作限制;如横向科研经费为财政性资金来源的,不论合同中是否对经费预算有约定,人力资源成本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类项目最高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60%。 第十一条为鼓励教职员工的积极性,学校不计提管理费。 第十二条项目交流费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依法纳税,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具票据发生的税费(不含成功办理免税的合同)及开支人力资源成本费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须按法律法规规定,由学校财务处代扣代缴,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因违反说收政策而出现的滞纳金和罚,由其个人全部承担。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等支出,不得用于禁止的其他支出,以及与该科研项目内容无关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图书等,产权归学校所有,并需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履行报销手续。 第十五条合同中有加工和购置设备组装、改变后交予委托单位条款的,所购置的设备可不作为学校的固定资产,但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转为约定方的固定资产,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六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批权限完全下放,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即可。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结题结账及纠纷解决 第十七条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十八条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在委托单位结题验收通过的前提下,项目结余经费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项目组依照合同书约定或是经费预算表使用完结余经费; (二)项目负责人可向科技处和财务处申请将结余经费转入其在研科研项目经费,继续开展项目研究。结余经费完毕后,由财务处注销该项目经费本; (三)横向科研经费为非财政性资金来源的,项目负责人可向科技处提出申请,将项目结余经费以人力资源成本费形式发放给项目研究人员。人力资源成本费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定,经科技处、财务处和校领导审批后执行。结余经费分配完毕后,由财务处注销该项目经费本; (四)对结题验收后3个月内,项目负责人既不申请结余经费分配,又不申请结余经费转入在研科研项目的,该项目结余经费由学校统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的科研活动和管理支出。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一旦与委托方产生纠纷,科技处应书面通知财务处,学校将冻结该项目经费支出,并责成该项目负责人积极、负责任地解决问题,直至纠纷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视具体情况可以暂停该项目负责人订立同类项目合同,必要时可暂停该项目的执行。 第二十条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后明确需我方偿付的款项,由相应个人或二级组织机构按以下比例支付:先由项目经费余额、项目组已提的全部人力资源成本费(须追缴退回学校)支付。若仍不足,剩余不足部分由项目负责人及其所有参与项目的成员协商自行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一条本办法自XXXX年9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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