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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管理人员安全守则.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106233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9.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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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炸药库管理人员安全守则 炸药库巡守员管理制度   1、严禁饮酒上岗,强化巡逻,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要杜绝一切火源〔烟头、电器等〕,注意安全。   3、巡守员要佩带对讲机或手机,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   4、巡守员必须持证上岗。   5、爆破器材要严加看管,昼夜有人巡逻警卫。   6、严格执行“巡守员交接班记录〞制度,做好每班交接状况记录。   7、随时提升警惕,防盗、防偷;同时注意明暗火源,注意防火。   8、定期检查仓库的消防器材,发现问题及时改换。   9、当班期间禁止吸烟,同时警告进入库区的人员注意防火。   10、项目部领导班子将不定时对炸药库进行检查,如果发现巡守员不在岗,项目部将对脱岗人员进行经济处罚,严重者将给予下岗处理。 炸药库管理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项目经理部制定炸药库管理制度如下:   1、库区必须昼夜设警卫,强化巡逻,严加看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2、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严禁用灯泡烘烤爆破器材;   3、库区的消防设备、通讯设备、报警装置和防雷装置每季度检查一次;   4、库区必须整洁、防潮和通风优良,严格控制、杜绝鼠害;   5、爆破器材应堆放在垫木或专用箱柜中,严禁将其随意堆放;   6、库房内禁止堆放其他与爆破器材无关的物品;   7、常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常常检查库房状况,发现硝化甘油类炸药渗油和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等状况时,应及时给予处理;   8、对新购进的爆破器材应逐箱〔袋〕检查其包装状况,并按规定做性能检查;   9、建立爆破器材收发记录制度,采纳三联式领用单和退料单制度,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10、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有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使用。 - 一、炸药、雷管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特种行业培训,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作业。 二、管理人员一定要遵守工作岗位,不得私自脱岗,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炸药雷管发放制度,领退制度,不得私自外借和乱放或混装,来往帐目要登记清楚,严防丢失。 四、炸药雷管库20m内严禁烟火,库房内要安排灭火器材。 五、领药管理人员,对领取炸药雷管人员,要求必须携带药箱和雷管箱,并加锁,否则,管理人员不给发放。 六、库房内必须安设防盗、报警装置,假设有丢失及时上报公安部门处理。 七、必须保持由矿长签字的手续,方可发放。   认真执行火工品领发、清退制度。各单位火工品清领、 实发、实耗、退库等各项环节必须登记、造册、签字、盖章。 各单位火工品现场用量必须在当班下班之前, 经当班班长核发,在清退单上签字后,放炮员亲自退库,炸药库保管员按清退单查收,假设发现不按规定办理一次罚款50元,情节严重者重处。 炸药库必须切实抓好火工品班后清退工作,凡放炮员无清退单或清退单填写不符要求的,炸药库值班员必须及时上报安监站或炮管组,每人次给予10-50元的处罚。 号召广大职工认真搜捡丢失在煤炭中的雷管,井下拾到的雷管必须交炸药库,由当班炸药库值班员出具证实报安监站;井上捡到的雷管必须及时主动的交安监站。无论是交井下炸药库还是交安监站,上交者必须讲清拾到雷管的地点〔最好有证实人〕,矿对上交雷管个人按每发2元给予现金奖励。 安监站对收到的雷管,要做好专项记录台帐。暂存雷管的箱子要双人双锁保管,并定时送往中央炸药库,炸药库对收到的雷管必须做好记录,要专箱存放,并查明雷管编号及使用单位。 安监站、炮管组、保卫科积极配合,对收到的雷管做好追查处理工作,丢失雷管至少要追查到班组。 凡发现私自携带雷管上井的,每一发罚100元,三发及以上的除罚款外,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搜捡到雷管不主动上交的,经查实同样按私自携带雷管上井处理。 强化门卫管理和检查,凡发现携带雷管、炸药出矿的,一律开除矿籍,交公安部门处理。 (三)、井下放炮: 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有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放炮合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无放炮证的人员严禁放炮, 任何领导无权指派没有放炮合格证的人员放炮,否则,违反规定按严重三违处理。 2、放炮员应按照本单位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放炮。 3、井下各采掘地点放炮,不保持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不携带瓦斯便携仪罚放炮员50元。 4、放炮前, 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放炮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50元,没设警戒放炮罚放炮员50元,警戒人员失职罚50元。 5、放炮必须采纳矿规定的放炮线进行放炮,放炮线长度符合规定〔岩巷100米,半煤岩80米, 采煤工作面35米〕用电缆线、雷管脚线、铁丝等做母线进行放炮的,放炮线长度不够的,每一项罚款100元。 6、放炮距离和掩护放炮员的安全地点违反有关规定,〔以作业规程为准〕罚放炮员50元。 7、放炮时放炮钥匙放炮员没有随身携带、放炮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没有执行放炮员一人操作的,放炮时没有首先发出放炮警号,再等5秒钟放炮的,放炮后未马上摘下钥匙,未将母线摘下并扭结,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8、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未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装炮前,炮眼内浮煤、岩粉没有掏净,没有充填足够的炮泥, 或炮泥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的,每一项罚放炮员50元。 9、采掘作业地点没有爆破作业图表,或没有按放炮说明书进行放炮的,每项罚50元。 10、放炮员放炮时,严禁放明炮、糊炮、及烟炮。 11、各采掘地点必须执行正向装药,执行一次装药一次全部起爆。否则,发现一次罚放炮员50元。 12、出现拒爆处理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及时处理。 13、用放炮方法贯穿井巷时,技术科应提供准确的图纸资料,当贯穿的两个工作面相距20米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贯穿,另一个头必须停止作业,但保持通风。 〔四〕、奖励办法: 各单位放炮员完成当班的爆破任务,无三违行为,每班享受0.8元放炮补助费。 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主管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内评出先进管理区队前三名给予奖励,第一名奖10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500元。 实现矿安全目标, 年度内经上级管理部门检查矿被评为火工品管理先进单位,矿火工品领导小组每人奖励100元。 对在平常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经领导小组批准奖励50-2   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1、火工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2、火工品仓库由项目部协同地方民爆部门负责管理,设于施工现场,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要求。 3、爆破器材储存于干燥的仓库内,温度保持在18-30℃,库内设消防设备,不同性质的炸药分开;雷管和炸药分库储存。雷管和炸药严禁同车运输。 4、爆破施工,在进行爆破作业之前,要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批准,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并向公安局申请购买、运输、储存及使用爆炸品的许可证。 5、强化火工品的管理,执行《爆炸物品使用管理登记本》使用制度。程序如下: 〔1〕使用火工品时,应由施工作业队依据爆破制定工程技术人员计算的当天“爆炸物品用量制定表〞,提出当日爆炸物品使用的申请计划,填写“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交由物资部门审核后,签发看法,并经现场安全人员签字后,由指定的领料员到库房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由领取人员签字。 〔2〕爆炸物品领回后,依据每一班组当次使用状况进行下发,填写“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并由班组领料员签字。 〔3〕班组当次使用状况,填写“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状况记录表〞。 〔4〕施工作业队将当天剩余物品交回仓库,不得在工地留存过夜,并填写“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6、爆破器材堆垛不得过大、过高〔炸药、导火索堆垛不宜超过1.8米高,雷管堆垛不宜超过1.6米高〕;进入爆破器材库房〔特别是电雷管库房〕人员不得身着化纤服装,不得穿带铁钉皮鞋,不得在库房内使用无线电通讯设备;库内不得有散落的爆炸物或药粉、粉尘。   7、严禁私存用、截留、藏匿、出售、转让、倒卖和以物易物。 8、严格遵守规定的爆破作业时间,并告示当地居民及施工人员,设置醒目标志牌,放炮时设专人警戒。 9、爆破工要持证上岗,装药过程中不能抽烟,放炮前要对炮眼连线进行逐孔检查,点炮前要由专职安全检查其他人员及所有机械设备是否撤至安全地带。对哑炮要严格按《爆破作业规程》进行处理。 10、爆破作业现场设专职人员现场指导,装好炸药的炮孔必须适当地加以覆盖保护。在潮湿条件下作业,采纳乳化、水胶等防水炸药。 附件: 1、爆炸物品用量制定表 2、爆破现场使用爆炸物品申请表 3、发放爆炸物品登记表 4、领回爆炸物品发放登记表 5、爆炸物品现场使用状况记录表 6、爆炸物品退料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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