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使用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
无论起重机械的种类很多,所吊运的物件多样,但都有一些最基本的、普遍适用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每台起重机械的司机,都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操作证才准予操作。
〔二〕司机接班时,应检查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发现性能不正常,应在操作前排除。
〔三〕开车前,必须鸣铃或报警。操作中接近人时,亦应给予持续铃声或报警。
〔四〕操作应按指挥信号进行。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管是何人发出,都应马上执行。
〔五〕确认起重机上或其四周无人时,才可以闭合主电源。如果电源断路装置上加锁或有标牌,应由有关人员除掉后才可闭合电源。
〔六〕闭合主电源前,应使所有的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七〕工作中突然断电时,应将所有的控制器手柄扳回零位;在重新工作前,应检查起重机动作是否都正常。
〔八〕在轨道上露天作业的起重机工作结束时,应将起重机锚定住。风力大于6级时,一般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关于门座起重机在沿海工作的起重机,风力大于7级,应停止工作,并将起重机锚定住。
〔九〕司机对起重机进行修理保养时,应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必须带电修理时,应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带绝缘手柄的工具,并有人监护。
〔十〕有以下状况之一时,司机不应进行操作:
1.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时不吊;
2.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肯人或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或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结构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斜拉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状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水〔铁水〕包装得过满时不吊。
〔十一〕起重机运行时,不得利用限位开关停车;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起重机,除特别紧急状况外,不得打反车制动。
〔十二〕不得在有载荷状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十三〕起重机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修理。
〔十四〕吊运重物不得从人头顶通过,吊臂下严禁站人。
〔十五〕在厂房内吊运货物应走指定通道。
〔十六〕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时,吊物〔吊具〕底面应离地面2米以上;有障碍物需要穿越时,吊物〔吊具〕底面应高出障碍物顶面0.5米以上。
〔十七〕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毫米〕、短行程试吊车,再平稳地吊运。
〔十八〕吊运液态金属、有害液体、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十九〕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起重机,吊钧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证有制定规定的安全圈数。
〔二十〕起重机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的规定。
〔二十一〕重物起落速度要均匀,非特别状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二十二〕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
〔二十三〕流动式起动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二十四〕吊运重物时不准落臂;必须落臂时,应先把重物放在地上。
〔二十五〕吊臂仰角很大时,不准将被吊的重物突然落下,防止起重机向另一侧翻倒。
〔二十六〕吊重物回转时,动作要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二十七〕回转时,重物重量假设接近额定起重量,重物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太高,一般在0.5米左右。
〔二十八〕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坚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降、运行应坚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自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每台起重机的起重量应降低至额定起重量的80%,并进行合理的载荷分配。
〔二十九〕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起重机,主副钩不应同时开动〔制定同意同时使用的专用起重机除外〕。
〔三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三十一〕禁止在起重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司机室应备灭火器。
〔三十二〕每两年至少对起重机进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三十三〕起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必须明确、符合标准。动作信号必须在所有人员退到安全位置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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