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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科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校训精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坚持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先进文化,培养具有科学精神、人文素养、专业素质,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富有社会责任感,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领导,努力学习,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过程中,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通过书面方式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及时向学生工作处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生有依法缴纳学费的义务。学生应当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依据其专业年级的收费标准,按学年(只需注册一学期者按学期)额度足额一次性缴纳学费包括学杂费、培养费、住宿费等)。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通过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于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返校报到。学生应当先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后,持缴费凭证、学生证到所属学院(部)办理注册手续,方可取得本学期学习资格。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部)履行请假手续或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病假应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每学期各学院(部)应当将注册情况于本学期第一周第二个工作日前报送教务处。
第三章学制与学分计算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各专业的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
第十二条对于在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的时间。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规定如下:
(一)二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四年,四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八年,七年制学生不得超过十年。“5+3 ” 一体化学生本科段按照五年制学生管理,研究生段按照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获准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修业年限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3年;
(二)学生因应征入伍服役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最长修业年限。
第十三条 超出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学生,不能注册,学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课程学分计算主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学时数,原则上以一个学期平均每周修读1学时为1学分。学分数最小单位为舍、入为0.5、退为0.5、进为1)。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课程和有关教学环节的学分。
第十五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课间实习、见习、体育课、课堂讨论等30学时为1学分;集中进行的临床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含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军训、社会调查、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每周计1学分;毕业考试中理论考试及实践技能考试各2学分;毕业论文2学分。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采用平均学分绩点(GPA , Grade PointAverage )衡量学生学习质量。选修课、“缓考”(Incomplete,简写为IC)及“过程中”(In Progress,简写为IP)暂不计算GPA。
(一)必修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及成绩等级(如下表):
必修课程成绩与绩点换算关系及成绩等级
成绩
绩点
成绩等级
90〜1
4.0
A
85〜89
3.7
A-
82〜84
3.3
B+
78〜81
3.0
B
75〜77
2.7
B-
72〜74
2.3
C+
68〜71
2.0
C
64 〜67
1.7
C-
60〜63
1.0
D
<60
0
F
(二)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门课程学分绩点=该课程绩点X该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GPA )=所修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一门课程有多个考核成绩的,以最高成绩换算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所修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准。
第四章学业规范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恪守学术道德,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第十九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和考场纪律,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以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
第二十一条学生违反学业规范的,依据《XX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章考勤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学习、实验、实习、考试、社会调查、军训、时事政治学习等教育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临床实习或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工作等,按每天9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军训、社会调查等活动,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教师应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考勤办法,于首次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在教学过程中实施。教师应将学生出勤情况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考核成绩,并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部)反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规定第四十七条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效证明。因病请假应当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
请假时间在2天以内(含2天),由辅导员审批后报学院部)备案;请假时间在2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辅导员签注意见后报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请假时间在7天以上,应报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领导审批,并向学院(部)政领导联席会报告,同时报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备案。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向辅导员销假,辅导员要将请假学生返校情况向学院(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报告。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材料应存所在学院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按本规定第六十一条处理。
第六章课程修读
第二十五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规定学生应当掌握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而应当修读的课程或教学环节,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必修课程;
(二)选修课是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面、扩大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而开设的课程,分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包括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中所列选修课程。公共选修课是指学生可以选择性修读的选修课。专业选修课是指体现专业特点,要求本专业学生掌握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课程,由各学院(部)根据专业课程设置和专业特点安排学生修读。
第二十六条必修课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表规定的学期修读。
第二十七条 公共选修课选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选课前应认真研读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院部)选课指导小组或导师的指导下确定修读的课程、时间和顺序,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的课程和学分。凡有严格的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二)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分管院长
(主任)同意,开课学院部)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学生所选修的课程不得与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近。同一门公共选修课重复选修,只计算一次学分。
(四)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完成各类课程学分后,根据个人的学习需要或兴趣额外选修其他课程,应按学分缴纳规定的选修课费用后方可修读。
第二十八条 专业选修课应由各专业学院部)负责选课工作,一般应在教学任务下达前安排好学生选课。学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和学院部)教育资源,确定合理的选课方案。
第二十九条未办理选修手续、选修后平时考核不及格或未参加课终考核者,均不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修、自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对通过自学确已基本掌握下学期或下学年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必须提交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综述等)。经开课学院(部)审定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再参加免修考试(一般在学期末与上一年级学生的课终考核同时进行,难度一致)成绩达到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该成绩作为课程学习成绩,取得该课程学分,并记录到学生成绩档案。
学生参加XX省高等院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达68分的,可以免修《计算机应用基础》(一级)课程。
(二)自修。上一学期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3.7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自修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部)审核,开课学院(部)批准。被批准自修的学生可以不听课,但应当主动与任课老师保持联系,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课终考核资格。
学生一学期申请自修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两门。
(三)学生在入学前三年内或在学期间通过认可的相同或更高学历层次的同专业类别、教学要求相当(学时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时的90%)的某课程考试,经开课学院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申请免修,成绩记入课程成绩档案;也可以申请免听课,直接参加该课程的课终考核,课程成绩按考试实际成绩记载。
(四)对全校性通识教育必修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等)及实践性课程(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或设计等),学生均不得申请上述情况的自修与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修读的课程若经一次补考后成绩评定仍不及格,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应当申请重新学习;公共选修课可以重新学习,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
(一)学生应在每学期第二周向所在学院部)申请重新学习,由开课学院(部)审批并组织实施。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跟班听课者,一律不予课程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不予评定成绩和登分。
(二)学生因重新学习而发生碰课时,允许对重新学习课程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应当在该课程开课后一周内提出,经开课学院部)院长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通知任课教师。
(三)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实习生可申请免听课),并完成全部作业。重修课程先前实验考核已合格者可以免修该实验课,其先前实验课成绩可作为重修课程实验课成绩,先前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应参加该课程全部实验(见习)课,方可参加课程考核。
(四)重新学习的课程成绩按重新学习考核的实际成绩记载。同一课程多次重新学习的,以最高成绩计。
第三十二条学生对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成绩偏低而不满意,可在一年内申请重新学习,仅限一次。
第三十三条重新学习和缓考课程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考核,学生应参加以后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七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及自行选读的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者,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无论及格与否,成绩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毕业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选课后未正式办理退课手续,不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成绩以零分计。每学期考试课程以教学计划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课程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
平时考核成绩依据出勤情况、平时听课、课堂讨论、完成实验(实习)、作业、实验报告及课程论文等综合评定。凡因病等其他原因以致平时考核成绩不全,由学系(教研室)根据实际情况评分。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课终考核。
课终考核成绩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评定。
第三十七条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具体规定如下:
(一)考试包括闭卷考试、开卷考试、试等。除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核心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考试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后实施;开卷考试应当在规定的考场与时间发卷并完成答卷;
(二)考查主要依据学生平时测验成绩、实验操作、实验(调查、实践)报告、课程论文、课堂讨论、课外作业和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十八条考核成绩记录与及格标准规定如下:
(一)必修课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并均按整数记载,满60分为及格,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成绩按及格(Pass,简写为P)与不及格(No Pass,简写为NP)记载;
(二)跨学期课程、学期论文、实验或本科生科研等需要超过一个学期以上才能完成的课程,前期的课程成绩应登录为“过程中”,最终以全过程综合评定成绩作为该课程课终考核成绩;
(三)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可申请缓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第三十九条关于缓考规定如下:
(一)学生应在课程考核前提出书面申请(因病缓考还应持学校医院的诊断证明),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向开课学院(部)申请缓考,经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审核,分管院长(主任)批准,可予缓考。凡急性病无法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者,应先向辅导员和开课学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头报备,待病情缓解后凭急性病诊断证明补办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旷考;
(二)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向开课学院部)申请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教师在缓考成绩基础上综合评定学生该课程总成绩。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考核的课程,其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计为零分;
(三)缓考申请未经批准不参加考试以旷考论。凡经批准允许缓考者,不得未经批准自行参加正常考试,否则考试成绩无效。凡弄虚作假,骗取缓考证明者,一经发现,即按旷考论。
第四十条学生课程的成绩应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平时考核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40 %〜50 %,课终考核成绩占50 %〜60 %。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开学前应根据课程性质与要求制定课程考核办法,首次上课时,任课教师应在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完成课程实验(含实验报告)及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至期末仍未完成实验(含实验报告)、作业,或抄袭作业者,其平时考核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第四十二条课终考核由开课学系(教研室)负责,具体实施遵循以下办法:
(一)建有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应实行教考分立,采用题库、卷库考试;未建立题库、卷库的考试课程由学系(教研室)主任组织课程主讲
-11教师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命题。应命制两套效度、信度、难度与区分度相当的试卷(A卷、B卷),两套试卷之间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10%。试卷经学系(教研室)主任或课程负责人审核后,于考试前5个工作日在机构印制;
(二)考查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也可以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选修课程一般采用考查方式考核;
(三)统考课程由学院(部)负责实施;
(四)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残障、严重疾病等特殊原因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体育教研部审核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适当降低要求或免修。
第四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三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四条成绩登录与发布要求如下:
(一)课程考核成绩(临床医学专业统考课程除外)由课程负责人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成绩,复核无误后提交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经任课教师、学系(教研室)主任、所在学院(部)分管教学院长(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考核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报送开课学院(部)存档,开课学院(部)审核通过后,将汇总表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
(二)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教学的临床医学院(附属医院)于临床课程见习(实验)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见习(实验)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并报送一份书面成绩交临床医学部存档。临床课程考核(统考)考试结束10个工作日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完成考核成绩录入、审核,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经教研室主任、学院(附属医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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