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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遵守法律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相关业主阻止修理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状况,必需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状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修理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因修理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必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四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用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或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建设单位承当。
第二十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按规定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修理资金。
第五章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管理企业以下权利:
1、依据本临时公约配合建设单位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展开的基础,涉及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积极倡导欠费业主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修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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