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监督与管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峡江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关于重大危险源等级划分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危险程度由高到底依次划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目标第六条 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为创建和谐社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控制力和事故的防范能力,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领导: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
(二)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措施,设立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资金的投入,制定、发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定期组织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负责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事故、突发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报告。
第八条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组织编制峡江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
(三)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及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峡江公司重大危险源及管理工作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及上报。
第九条重大危险源设备相关使用部门
(一)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使用)人员应掌握相关设备安全知识,满足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并经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落实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传达、贯彻上级及安全管理部门的有关重大危险源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四)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五)明确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使用、维保、检验的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员,并协助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做好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管理。
(六)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的修订,并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具体负责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设备作业人员
(一)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二)持证上岗,严格按照重大危险源设备操作规程操作有关设备,不违章作业,按时巡回检查、分析、判断和处理重大危险源设备的运行中的异常情况,出现紧急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启动应急预案,报告领导。
(三)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提高水平,确保重大危险源
设备安全。
第四章辨识与评估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包括危险物品的贮罐区(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锅炉、压力容器等第十二条公司应由注册安全评价人员或注册安全工程师主持,或者委托具备安全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对辨识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形成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该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环境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及建议。
第十四条至少每三年对本公司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四)外界安全生产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
(五)发生危险化学品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五章登记建档、备案与核销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辨识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逐项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辨识、分级制度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十)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一)其它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公司在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重大危险源档案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其中二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在集团公司备案,三级以上重大危险源在公司备案。当重大危险源信息发生改变时,应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第十八条 对已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和场所,应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由其组织现场核查,经认定后予以注销。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并落实监控责任。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设施应作为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应依据国家相关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
第二十三条应结合专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性地对重大危险源、有重大危险源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对分析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并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要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所需资金的投入。
第二十五条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制定并及时完善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并及时按规定报送当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及其周边环境概况;
(二)事故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响应、报警及通讯联络方式;
(六)事故应急程序及行动方案;
(七)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第二十七条 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每年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应对重大危险源的从业人员进行应急管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九条应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后果及应急信息等
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并留存告知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标准由生产与安全环保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