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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湾花园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蓝湾花园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小区管理,确保小区大厦的公共 设施、设备及楼宇的守卫和安全,保持本住宅小区美观清洁、 宁静和谐的环境氛围,维护全体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10号令和其它相关法规,特制定本 装饰装修指南共所有业户遵守。
第二条 凡要在蓝湾花园小区进行房屋二次装饰装修 的各位业户,在装修前必须先到物业管理处提出申请,经审 批同意后与物业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后业主及装修施工单 位方可进场装修。
第二章装修申报条件及审批手续
第三条申报条件:
(一)业户(房屋的产权人/使用人)委托装修单位 进行房屋二次装饰装修施工应提前5-7天向本小区物业管理 处提出申报。
(二)业户委托承接装饰装修工程单位,来办理房屋 二次装饰装修,必须出示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建筑行业相关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消防部 门颁发的《消防许可证》及所装修的房屋施工平面设计图纸。
(三)如业户选择承接装饰装修工程的属个体从业者, 必须持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建委)颁发的个体装饰 装修技能岗位证书,并在证书指定范围内进行装修。
(四)凡业户对其房屋进行二次装饰装修,没有聘请 专业装修施工单位的可不按第三条执行,但必须与物业管理 处签订《自行装修承诺书》。
第四条申报审批程序
(一)业户对本物业进行装修之前,必须会同其委托 的装修单位向本小区物业管理处,提交装修单位《营业执照》、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消防许可证》、装修单位现场负 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张,及房屋装修平面设计图一张。
(二)业主和装修单位负责人如实填写《二次装修申 报表》,主要内容包括:业主及装修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装修申报的内容等。
(三)装修施工单位到物管财务部缴纳装修押金10 元,及办理人员的临时出证所需缴纳的相关费用(每证押金 15元,工本费5元),同进施工的单位须与物业管理处签订
《房屋装修施工责任书》和《消防责任书》,保证在施工现 场文明施工。
(四)装修过程中,业户如临时增加装修项目,须报 物业管理处办理增补手续,同样装修施工队如后续加入,由 装修施工负责人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后续人员《临时出入证》,
其它施工人员本处不办理。
(五)经物业管理处审批同意后,装修单位负责人到 物写处领取物业管理处签发的《临时出入证》和《装修施工 许可证》。施工期间装修人员须将《临时出入证》佩戴在前 胸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核查,并将《装修施工许可证》粘贴 于所装修房间门上最显着的位置。
(六)装修单位对房屋装修完毕业主初验合格后,由 业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物业管理处与业主、 装修施工单位三方联合对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如无任何装修 违规,则可办理个关的退证手续,装修押金则在竣工验收后 的三个月之后退还(不计息)。
第三章装修时间
第五条装修施工时间应安排在上午8: -12: , 下午14: -18: 内进行,如有特殊情况经物业管理处同 意方可施工,但有业主投诉应立刻停止施工作业。
第六条政党施工作业时,严禁进行有刺激性气味和 有剧毒、刺耳声响的施工。如有投诉应立刻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章垃圾清运
第七条各装修户需在运出之前做好垃圾捆扎、袋装 准备,一律要求卫生运出,不得有损公共区域清洁卫生。
第八条严禁在楼道、梯道、天台、道路等任何公共 区域内乱放、乱扔垃圾。
第九条 严禁向窗外、阳台外、下水管道、通风管井 等抛散、扔掷垃圾。
第十条垃圾清运时间:上午9: -下午7: ,共 两次。
第五章装修要求、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必须佩戴《临时出入证》, 凡未办理《装修许可证》和《临进出入证》而擅自施工者, 施工人员将被请出小区,并保留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委托人声 音装修行为追究的权力。
第十二条 装修方案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 和安全性,并严格按照业户申请的项目进行,装修中严禁下 列行为:
(一)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在承重墙、天花、地面上打孔,拆除连接阳台 的墙体、门窗;
(三)不适当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非承重墙上砌 砖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铺设大理石地板(超 过10毫米)等;
(四)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及排烟管道;
(五)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或改线路;
(六)在修改排水管道时,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七)未按指定位置安装空调、燃气热水器者;
(八)严禁未经小区物业管理处同意擅自安装微波电 视接收器;
(九)擅自将窗花安装于窗外;
(十)任意破坏或者拆改厨房、厕所的地面防水层、 煤气等配套设施;
(十一)使用不符合消防要求的装修材料;
(十二)其他违章装修活动。
第十三条 楼顶、平台、外墙门窗、阳台的装修及空 调的安装,须保证建筑物外观的协
调统一,选择管理处指定的样式、材料、安装方 法安装家用电器和用具。
第十四条 严禁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确需 改动的,应提前向供气单位申请,由供气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装修单位应加强消防完全意识、现场采取 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配置灭火器。
第十六条装修单位负责人必须教育施工人员遵纪守 法,严禁下列行为:
(一)用砖头或其他物品强行顶住电梯;
(二)将装修垃圾、各类胶、漆等杂物倒入排水管道;
(三)从楼上向地下面或下水道抛弃因家居装修而产 生的各种废弃物及其它物品;
(四)骚扰其他业主或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造
成投诉和财产损失;
(五)串栋、串户、或在其他住户前逗留、休息;
(六)在规定装修时间外施工;
(七)私自在户外接驳水、电;
(八)将电直接接在漏电开关上端;
(九)在装修房间内易燃物处抽烟;
(十)使用电炉及大功率炊具。
第十七条 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公用设施,不得随 意移动、拆除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破坏公 用设施(包括楼道、墙面、天台、电梯等)行为的,按责任 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因装修施工造成的管道堵、渗漏水、停水 停电、损毁他人物品等,均由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并赔偿全部 损失。
第十九条装修垃圾用袋封装,并按照管理处指定的 位置、方式和时间进行堆放、清运。对违章堆放、抛弃装修 垃圾者,管理处权责令其限期清理或由管理处代为清理,其 费用由装修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装修中,必须采取措施,如关闭门窗,控 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物及噪音对环境的危害,确保 其他业主的生活和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在装修期间,若需搬运任何物资出小区, 须提前与管理处联系,填写《物品出场证明单》,经管理处 确认后,方可运出小区。
第二十二条 经管理处验收后,如无违章装修或渗、 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及装修单位凭收据三个月之后领 取装修保证金。如有装修违章罚款,将从装修保证金中予以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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