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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协议范本专业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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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合同协议范本专业版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就_______________项目工程总承包事宜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承包范围:____________ 二、主要技术来源 三、主要日期 合同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施工期限(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完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_________________) 四、工程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除依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七、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满足之后生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_______ 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商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 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企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第1条一般规定 1.1.1通用条款,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文件第1条至第20条组成。 1.1.2专用条款,指依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守的条款。 1.1.3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制定、采购、施工(含完工试验)、试运行等执行全过程或制定与其他阶段的工程承包。 1.1.4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1.5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 1.1.6分包人,指接受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部分工程或服务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7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1.8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 1.1.9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1.1.10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1.1.11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制定、施工、完工试验、完工后试验和(或)试运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行生产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1.1.12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独立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部分。 1.1.13临时性工程,指为实施、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必须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1.1.14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设施存放和工程实施的任何地点。 1.1.15项目基础资料,指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项目批准或核准的文件、报告(选厂报告、资源报告、勘察报告)、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制定所须的基础资料。 1.1.16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完成制定、进行现场施工所必须要 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状况的资料。 1.1.17制定阶段,指规划制定、总体制定、初步制定、技术制定和施工图制定等阶段。 1.1.18工程物资,制定文件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完工后试验所必须的材料等。 1.1.19施工,指承包人把制定文件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完工试验等作业。 1.1.20完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商负责进行的试验。 1.1.21施工完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制定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完工试验。 1.1.22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完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岗位进行完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1.1.23完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织领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行工程的功能试验。 1.1.24试运行考核,指依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完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领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行的包括合同目标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1.1.25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1.1.26工程完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完工验收报告、完工资料、完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1.1.27项目进度计划,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实施阶段(包括: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工程接收、完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假设干实施阶段的时间计划安排。 1.1.28施工开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1.1.29完工日期,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完工试验)的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包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期。 1.1.30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1.1.31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行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完工后试验和服务等工作的价款。 1.1.32合同价格调整,指依据合同约定必须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行的相应调整。 1.1.33合同总价,指依据合同约定,经调整后的合同价格。 1.1.34预付款,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1.1.35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期向承包人支付的制定、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完工后试验的服务费等款项。 1.1.36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依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责任书。 1.1.37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1.1.38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当的责任。 1.1.39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1.40依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1.1.41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依据。 1.2.1合同文件的组成。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制定文件、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通知、会议纪要、备忘录、补充文件、指令、 、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的,依据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2.3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的依据。 1.2.4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期间的起点均指相应事件发生之日的下一日。如果任何时间的 起算是以某一期间届满为条件,则起算点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下一日。任何期间的到期日为该期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合同文件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必须要明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标准、规范 1.5.1适用于本工程的国家标准规范、或(和)行业标准规范、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标准规范、或(和)企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或编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2发包人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5.3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必须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行特别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1.5.4遵守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制定、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1.5.5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标准规范,对承包人的制定、实施提出安全、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1.6.1在履行合同期间,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发包人办理并取得立项、城市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许可、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1.6.2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遵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进行设 计、采购、加工、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办理履行合同所必须的由承包人办理的各种许可、执照、批文和手续等,确保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1.6.3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其办理人身保险,并缴纳相关税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未通过同意,不得对外泄露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泄露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当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必须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第2条发包人 2.1.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2.1.2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格调整、付款、完工结算义务。 2.1.3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及国家法律对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等强制性规定,对承包人的制定、采购、施工等实施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2.1.4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通知。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当。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延长。 2.1.6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依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使命。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和使命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 知承包人。 2.3.1发包人对工程执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 2.3.2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堆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3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4发包人改换工程总监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1发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四周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安全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四周的正常秩序,并承当相关费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前述某事项的委托时,另行签订委托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2.4.2发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生产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显然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发包人的原因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发包人负责。 2.4.3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结构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制定方案,方能施工。 发包人自行决定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制定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2.4.4发包人对其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因上述人员未能遵守承包人工程现场的安全规定发生的人身伤害、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 2.4.5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他人员,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2.5.1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并承当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执行归口领导。 2.5.2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实施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2.5.3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发包人承当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第3条承包人 3.1.1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标和完工日期,来完成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3.1.2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制定、文件、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3.1.3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1.4发包人通知暂停的,承包人有权依据2.1.5款的约定提出费用增加和(或)完工日期延长。 3.1.5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完工日期。 3.2.1项目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项目经理的姓名、使命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必须离开项目现场须事先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使命。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项目实施。在紧急状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确保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安全,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报告。 3.2.3承包人必须改换项目经理时,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项目经理须继续履行第3.2.1款约定的使命和权限。承包人未通过发包人同意擅自改换项目经理的,按3.2.1款专用条款的约定,承当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改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改换通知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善报告。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通知改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改换通知后的30日内改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姓名、简历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新任的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款约定的权限。 3.3.1质量确保体系。承包人质量确保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坚持继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确保体系。 3.3.2实施过程的质量确保。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规范,确保制定、采购、加工制造、施工、完工试验、完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国家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 3.4.1工程安全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制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进行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确保工程的安全性能。 3.4.2现场安全施工和环境安全。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3.5.1工程制定。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设工程勘察制定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环境保护条例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的环境保护制定及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确保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的法律规定。 3.5.2现场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健康、安全和环境的约定。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合理有序地组织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和完工后试验必须要的各类资源,采纳有效的实施方法和组织方法,确保项目进度计划的实现。 承包人承当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报告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1分包约定。承包人只能对专用条款约定列出的分包事项(含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等)及其分包人的长名单中,进行分包招标。 本专用条款未列出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的长名单,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期提交,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和分包人长名单后的15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看法。发包人未能在15日批准亦未提出看法的,承包人有权在提交该工作事项和分包名单后的第16日开始,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3.8.2分包人资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3.8.3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3.8.4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制定、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3.8.5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通过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3.8.6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管理不善、疏忽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完工日期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当连带责任。 第4条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 4.1.1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的项目进度计划,其中施工期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项目进度计划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4.1.2自费赶上项目进度计划。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显然落后于项目进度计划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用措施,赶上项目进度计划。 4.1.3项目进度计划的调整。出现以下状况,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并对项目进度计划进行调整: (1)发包人依据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或未能按14.3.1款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和14.3.2款约定的付款时间付款,导致4.3.2款约定的制定开工日期延误,或4.4.2款约定的采购开始日期延误,或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 (2)依据4.2.4款第2项的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某个制定阶段审核会 议时间的延误。 (3)依据4.2.4款第3项的约定,相关制定检察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的时间延长的。 (4)依据合同约定的其他延长完工日期的状况。 4.1.4发包人的赶工要求。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书面提出加快制定、采购、施工、完工试验的赶工要求,并被承包人接受时,承包人提交赶工方案。因赶工引起的费用增加,按13.2.5款的变更约定执行。 4.2.1制定进度计划。承包人依据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和5.3.1款约定的制定检察阶段及发包人组织的制定阶段检察会议的时间安排,编制制定进度计划。制定进度计划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的认可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4.2.2制定开工日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按5.2.1款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及14.3.2款的预付款后的第1天,作为制定开工日期。 4.2.3制定开工日期延误。因发包人未能按5.2.1款的约定提供制定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等相关资料,造成制定开工日期延误的,制定开工日期和工程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制定开工日期延误的,按4.1.2款的约定,自费赶上。 (1)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照5.3.1款约定的制定检察阶段及其检察会议的时间安排提交相关阶段的制定文件、或提交的相关制定文件不符合相关审核阶段的制定深度时,造成制定检察会议延误的,依据4.1.2款的约定,承包人自费采用措施并赶上。造成完工日期延误,并给发包人造成审核会议准备的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当。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遵守5.3.1款约定的制定阶段检察会议的时间安排,造成某个制定阶段检察会议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承包人带来的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当。 (3)政府相关制定检察部门批准时间较合同约按时间延长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因此给各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各自承当。 4.3.1采购进度计划。承包人的采购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制定、施工、和(或)完工试验及完工后试验的进度计划相衔接。 4.3.2采购开始日期。在专用条款约定。 4.3.3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 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当;造成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4.4.1施工进度计划。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计划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制定。施工进度计划符合项目进度计划的时间安排,并与制定、采购、完工试验进度计划相衔接。发包人必须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4.2施工开工日期延误。依据以下约定,确定完工日期的延长: (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必须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用措施及早开工,完工日期不予延长。 (3)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期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1、承包范围包括完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完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 (2)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完工试验通过的日期,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3)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完工试验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2、承包范围不包括完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计划完工日期和实际完工日期: (1)依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完工日期,为单项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为工程的计划完工日期; (2)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单项工程中的全部施工作业,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单项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3)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全部施工作业,且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日期,为工程的实际完工日期 3、承包人为完工试验、或完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实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完工日期确实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完工日期延误的,由承包人承当误期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完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函中扣除赔偿金额。 4.6.1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暂停工程实施中的任何工作。通知中列明暂停日期及估计暂停的期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4.6.2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暂停。依据17.1款不可抗力发生的义务和17.2款不可抗力的后果的条款约定,安排各方的工作。 4.6.3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马上停止现场的实施工作。并在暂停期间,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顾、保护、监管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文件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顾、保护和监管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完工日期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4承包人的复工要求。依据4.6.1款发包人通知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通知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依据13.2.5款调减部分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部分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依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6.5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行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必须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通知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当。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延长。 4.6.6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部分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及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4.6.7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行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_______ (1)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计划表申请付款的报表中,发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承包人负责采购并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尚未验收付款的部分,双方必须进行验收交接。对其中有缺陷的设备、材料和部件,承包 人自费修复。修复合格并经发包人验收后,依据14.4.1款工程进度款的约定,支付其中的采购进度款。 (3)发包人承当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定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相应款项。 (4)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行退货时,其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第5条技术与制定 5.1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制定)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结构制定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确保值、或(和)使用功能确保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确保值、或(和)使用功能确保的说明,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依据。依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确保值、或使用功能确保的说明。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制定)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文件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检察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的生产工艺制定或(和)建筑制定文件,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确保值、或使用功能确保说明中各自承当的责任,作为10.3.3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依据。 (1)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行政法规或行业规定,向承包人提供制定必须要的项目基础资料,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有不真实、不准确或不齐全时,有义务按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进一步补充资料。提供项目基础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有专利商提供的技术或工艺包,或是独立建筑师提供的建筑艺术造型等,发包人有义务组织专利商或独立建筑师与承包人进行数据、条件和资料的交换、协调和交接。 发包人未能按约按时间提供项目基础资料及其补充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或发包人的计划变更,造成承包人的制定停工、返工或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制定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规定,在制定开始前,提供与制定、施工有关的地上、地下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因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准确、不齐全、不及时造成的制定停工、返工和修改的,发包人按承包人额外增加的制定工作量赔偿其损失。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相应顺延。提供项目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承包人无法核实发包人所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中的数据、条件和资料的,发包人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确认。 (1)承包人与发包人(及其专利商)以书面形式交接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提供的制定项目基础资料、第2项提供的与制定有关的现场障碍资料。对这些资料中的短缺、遗漏和不够,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后15日内有义务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的补充要求。因承包人未能在上述时间内提出补充要求而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当;由此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的,完工日期不予顺延。 (2)承包人有义务按照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现场障碍资料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制定深度展开制定。并对其制定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及工程的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的标准,设备材料的质量、工程质量和完成时间负责。因承包人制定的原因,造成的费用增加、完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当。 5.2.3遵守标准、规范 (1)1.5款约定的标准、规范,适用于发包人按单项工程接收或(和)整个工程接收。 (2)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公布了新的标准或规范时,承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新标准、新规范的建议书。对其中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皆须遵守,并作为变更处理;关于非强制性及推举性的标准、规范,发包人可决定采纳或不采纳,决定采纳时,作为变更处理。 (3)依据适用法规和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完成的制定图纸、制定文件中的技术数据和技术条件,是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采购质量、施工质 量及完工试验质量的依据。 5.2.4操作修理手册。由承包人指导完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试验,并编制操作修理手册的,发包人按5.2.1款第1项第二段的约定,责令其专利商或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操作指南及分析手册,并对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和及时负责,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发包人提交操作指南、分析手册,及承包人提交操作修理手册的份数、提交期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5.2.5制定文件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相关制定阶段的制定文件、资料和图纸提交的份数和时间。 5.3.6制定缺陷的自费修复,自费赶上。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制定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够,自费修复。使制定进度延误时,自费采用措施赶上。 5.3.1制定检察阶段及检察会议时间。本工程的制定阶段、制定阶段检察会议的时间安排,在专用条款约定。检察会议和发包人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参加检察会议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 5.3.2承包人依据5.3.1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相关制定检察阶段的制定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制定阶段的制定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有义务自费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制定检察会议、向检察者介绍、解答、解释,并自费提供检察过程中必须提供的补充资料。 5.3.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依据5.3.2款制定检察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检察阶段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制定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制定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5.3.4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5.2.5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制定检察阶段的完整制定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制定检察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完工日期延误、窝工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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