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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纪律管理制度
行为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条基本准则
1.公司倡导遵守法律、清廉、诚实、敬业的职业道德;
2.合作人的一切职务行为必需以维护公司利益,对社会负责为目的;
3.任何私人理由都不应成为合作人职务行为的动机;
4.恪尽职守,勤奋工作,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
5.专精业务知识和技能,提升自身能力,主动参加、积极进取;
第二条行为授权
1.层级管理制:合作人必需执行其直接上级和上级特别授权者的命令,合作人可以越级上诉,但一般不可越级汇报;
2.分工负责制:合作人按照分工对自己分担的业务承当全面责任;
3.责利连带制:合作人与其直接上级的责任、利益连带生效;
4.友好协作制:公司部门之间应强化协作。因拒绝协作而产生损失,拒绝协作人或部门应承当相应责任。各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应密切配合,真诚合作,协力解决疑难问题,遇事不互相推诿;
5.特别授权制:公司授权于每一位合作人均有制止、检举,任何场所、任何个人有损害公司利益的现象的权利。
第三条职业道德
1.不管是销售公司产品或提供服务,或是向供应商购买产品或服务,应完全以品质、价格与服务为决策的依据,不得给予或接受各别客户或客户代表相关的报酬、赠品或其他特别待遇;
2.合作人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保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未通过所在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安排亲属、接受劳务或技术服务;
3.合作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处于比公司以外人士较为有利的状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4.合作人不得挪用公款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5.合作人对外业务联系活动中,如业务关联单位按规定合法地给回扣、佣金的,一律上缴公司作为营业外收入或冲减成本;个人侵吞的,以贪污论;
6.合作人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联系过程中,对超出正常业务联系所必需要的交际活动,应谢绝参加;
7.违反公司职业道德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参照违纪行为惩处程序进行处理。
第四条合作人负有保密义务,均应遵照公司以下规定执行
1.凡属于公司机密的文件、资料、技术、工艺、财务状况及业务状况、参数及有关信息资料,除办公室备案外,未通过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传抄、外传;
2.部门负责对新合作人进行保密知识培训;
3.部门负责人应对合作人进行保密教育,并定期检查保密工作,部门因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的,部门负责人承当连带责任;
4.任何合作人发现公司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应当马上采用
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总经理接到报告,应马上做出处理;5.违反保密规定,视情节严重参照违纪行为惩处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条公司视为必需要保守秘密的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决策;
3.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看法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及对外承当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六条从业禁止
1.合作人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展开经营活动或投资业务;
2.合作人除本职工作外,未通过公司法人代表授权或批准,不能以公司名义视察、谈判、签约,提供担保、证实,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私借公司印章;
3.合作人在合作期间不得在其他任何公司或机构从事兼职或专职工作,如有以下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合作。
〔1〕合作人未通过公司书面批准,在外兼任获取薪金的工作;
〔2〕利用公司的资源和工作时间从事兼任的工作;
〔3〕兼职于公司的业务关联单位或者商业竞争对手;
〔4〕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参加经营管理的个人投资:
〔5〕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投资于公司客户或商业竞争对手的;〔6〕本人或以直系亲属之名利用职务之便向投资对象提供利益的。
第七条保护公司资产
1.合作人未通过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2.合作人对因工作必需要可使用的交通工具、办公设备、通讯设备等,不准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八条公司明确合作人行为规范与禁止的行为,以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改正违纪违规行为,加强公司防范风险能力。公司在行为纪律管理过程中遵从以下四个原则:
1.规范引导原则,明确合作人行为准则,界定违纪行为标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罚教结合原则,对合作人违纪行为,保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
3.事实依据原则,对合作人违纪行为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处理,合作人对公司的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复查的权利;
4.流程合法原则,制度合法的状况下对违纪行为定性准确,尊重隐私的状况下对处理方式结果公开。
第九条公司期望合作人理解并以自律的行为无条件和负责地接受纪律为工作的必必需条件。矫正公司内偏差的行为通常是惩处性质的,称为〞违纪处分〞。公司违纪行为按其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划分为:稍微行为过失、行为过失、重大行为过失,执行相应的惩处措施: 1.警告:如属稍微行为过失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由直接
部门向合作人提出警告,要求合作人即时做出书面检查,未提供书面检查的给予记小过处分,并公示告知全体合作人;
2.小过:如属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的稍微行为过失,行为过失或经济损失达到500元-1000元的,由部门要求合作人即时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记小过处分,公示告知全体合作人,不愿提供书面检查或签字确认,采纳相应的公示形式告知记大过处分;
3.大过:如属接获警告、记小过后再犯的行为过失,或所犯为重大行为过失, 或经济损失达到1000元-2000元的,由部门要求合作人即时做出书面检查,并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公示告知全体合作人。同时合作人再次违反任何规章制度与纪律条款都将马上取消合作;
4.取消合作:如属接获最后书面警告通知后仍有违纪行为的,或经济损失达到2000元以上的,部门可以通知其本人进行谈话,按取消合作处理;
5.连带:合作人被记大过时,合作人的直接上司或部门主管应承当连带责任。该罚不罚且护短的管理人员,由公司的常务提出处罚;
6.赔偿:关于造成企业损失的除承当以上责任,属合理的职位行为按比例进行赔偿,由于主观过失、有意违规的视合作人支付能力要求赔偿;关于不当收入报酬的,公司有权要求其退回不当收入报酬;
7.从轻:合作人违纪情节特别稍微的,能主动承认错误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及时改正,因他人胁迫或诱骗的情形可从轻处罚或免予处罚;第十条稍微行为过失,包括并不限于以下行为:
1.随地吐痰,乱丢掉废物,破坏环境卫生者;2.怠慢工作场所的整理清扫,再次的提醒也不能令其改善者;
3.在非指定场所外吸烟者;
4.妨碍工作或公司秩序,情节稍微者;
5.发现失物,未将物品交给有关部门,情节稍微者;
6.发现公司物品被偷或设备被破坏,发生交通事故或发现车辆有损坏的现象,不及时上报者;
7.未通过许可随便使用公司的设施、设备、物品者;
8.一个月内迟到或无故早退两次〔含〕以下者;
9.初次旷工一天者〔含〕;
10.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及培训者;
11.多次不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工作进度不及时汇报者;
12.有意拖延办理业务手续、报告或有虚假行为者;
13.怠工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指示命令者;
14.超越职权范围,擅自做出决定或对无关本职事宜随便作答,造成影响和损失者;
1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使命,情节稍微者;
16.违反公司信息方针、安全环境维护警告措施者;
17.袒护、纵容违纪行为者;
18.由于不妥当的行为有损公司名誉及信誉者;
19.其他违反公司制度规定者。
第十一条行为过失
1.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造成损失者;
2.带酒气或搅乱工作秩序及有搅乱工作秩序之嫌者;
3.在工作区内非特别划为吸烟区的地带吸烟者;
4.瞒报、涂改或毁坏各类单据、票证、原始记录或账目者;
5.在发生事故,执行工作出错,或出现损害,浪费或其他事情时没有马上通知直接经理或其他主管经理者;
6.未通过许可拿走公司重要财产,或企图拿走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调动者;
8.非人为浪费公物、原物料,损失在500-1000元者;
9.未通过公司许可擅自进行宣扬、聚会及其他活动者;
10.一个月内旷工2 天〔含〕以内者;
11.上班时间外未得到公司许可进入公司或留在公司者;
12.对上司指示或有限期之命令不能申述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造成较大影响者;
13.考核不公正,经查明属实者;
14.无团队合作精神,拒绝与其他合作人协;
15.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使命造成较大损失者;
16.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稍微行为过失者;
17.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十二条重大行为过失
1.在工作场所喝酒者;
2.在工作场所进行赌博活动者;
3.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制造事端者;
4.造谣生事或散播谣言情节稍微者;
5.在公司工作时间内包括在公司外和工作时间外就公司有关的状况向其他合作人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的人员进行恐吓或以任何方式进行威胁或使用强迫手段者;
6.委托他人或代人签到,伪造出勤记录,编造事实骗取休假者;
7.累计旷工3日者;
8.拒绝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服从者;
9.当主管提出任何与公司、公司经营或调查工作出勤等有关的正当问题时,或合作人在要求休假、福利等状况下作出虚假,不完整或误导的说明,或提供不真实的材料者;
10.未通过许可动用公司的金钱或资金者;
11.捡拾公司或他人财物匿而不报据为已有者;
12.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情节稍微者;
13.对公司财物、名誉有妨害者;
14.严重疏忽有关公司行为准则、商业道德的;
15.未通过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16.遗失保管之重要文书、机件、配件、物品或工具者;
17.泄露技术、业务上之秘密,但尚未造成公司损失者;
18.未向上司主管报备,接受往来客户之邀宴或馈赠者;
19.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
20.未通过公司同意擅自向传播媒体透露有关公司机密情节稍微者;
21.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使命,试图掩饰其他合作人所犯的行为过失或过错,予以姑息且不加呈报或提供不真实的状况者;
22.非蓄意但破坏或损害公司之财产、器材、原材物料浪费、损失1000-2000元者;
23.携带危险品进公司或工作场所尚未造成伤害者;
2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情节稍微者;
25.屡犯(两次以上,含两次)行为过失者;
26.其他违反公司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三条严重触违法纪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情节严重者;
2.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者;
3.造谣生事或散播谣言情节重大者;
4.聚众要挟者、有怠工、罢工或有鼓动怠工、罢工行为者;
5.互相打架斗殴者;
6.未依法定程序擅自或教唆他人罢工怠工者;
7.擅离工作岗位,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8.用带有鼓动性的言论,妨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者;
9.不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而采用极端行为而使事件扩展者;
10.伪造出勤记录以诈领合作津贴者;
11.伪造个人资料、信息、票据获取报酬者;
12.伪造经历,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受雇者;
13.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累计旷工达5日者;
14.拒绝主管人员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而情节重大者;
15.不服从工作调动,未书面提出异议,在接到调动通知后未按时到岗者;
16.应当由本人签字确认的各项规章制度拒绝签字或由别人代签者;
17.职工假设在非工作时间兼职,在兼职前未向公司进行登记并做出说明者;
18.超越公司授权或审批,擅自展开业务者;
19.侵占公有财物者;
20.使公司财物、名誉受损者;
21.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的,收取、索要回扣、手续费者;
22.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往来客户挪用借款者;
23.严重违反有关公司行为准则、商业道德及营私作弊情节严重者;
24.本身或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不法利益情节严重者;
25.擅自向传播媒体透露有关公司机密,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
26.向无权获得公司人事、财务或运作状况的单位及人员提供或泄露相关信息,使公司造成损失者;
27.未通过公司许可擅自向外人出示公司文件、帐簿、专有技术以及其他保密性物品,使公司造成损失者;
28.蓄意破坏或损毁公司之财产者;
29.因玩忽职守或不遵守操作程序有违工作规范,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损失2000元以上者;
30.作虚假报告者;或庇护他人错误,作出伪证者;31.仿冒领导签字或擅自盖用公司印鉴者;
32.私自使用公司钱财,或不正当使用者;
33.由于有意或重大过失,泄漏业务机密,或企图泄漏者;
34.由于有意或重大过失,显然有损公司信誉者或经济利益者;
35.未通过许可擅带外人,进入本公司业务机密之工作场所参观者;
36.有渎职行为或盗窃行为者;
37.在接获最后警告后,或被处罚后仍然犯有任何行为过失者;
38.其他比照上述条款的其它方面严重触违法纪的行为者;
39.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方面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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