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精准资助,确保各项资助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统筹分配资 助资源,根据急乂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X教财发〔2019〕1号)、《XX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X财教发〔2020〕15号)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XX省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X教财函〔2021〕5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
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 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认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由带班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委成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应合理配 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20%,其中普通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
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XX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祸患、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 依据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六)孤儿;
(七)事实无人扶养学生;
(八)重点困境学生;
(九)烈士子女;
(十)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一)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祸患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一)父母一方丧失劳动能力或有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二)单亲家庭且单亲父亲(母亲)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 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基本需要的;
(三)学生本人身体残疾或身患疾病需长期治疗的;
(四)其他原因(如因遭受自然祸患 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按照集中认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学年秋季学期进行集中认定,次年春季学期依据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调整比例不超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总数的10%。
第十二条信息调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 时寄送《XX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自愿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认真填写《申请表》,如实反映个人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三条个人申请。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青岛 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依 托线上认定信息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自我测评,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学生、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祸患、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自我测评数据、班级民主评议、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进行综合评议,确定班级初步评议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十五条学院认定公示。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各项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审核班级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同步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学校审核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及数据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审批。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同步建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对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将依规 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各学院要加强对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学生诚实守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动态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每学期对认定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核,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 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家庭经济状况复查。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行为的,将取消其当年度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按照《XX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批评教
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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