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
1 目的
为了加强对PVC项目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安全监管,保障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PVC项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3 概念
本标准所称的危险化学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七大类。
4 管理职责
4.1总经理保证PVC项目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对PVC项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安全负全面责任。
4.2安全环保部为PVC项目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综合安全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过程安全进行技术指导及安全监督。
4.3各部门、分厂应遵照本标准,且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4.4PVC项目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5 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安全管理
5.1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产品,必须向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2新建、改造、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装置和储运设施必须办理“三同时”审查批准手续,应取得批准文件。
5.3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编制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包装上加贴或栓挂相应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向销售对象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5.4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装置、厂房、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备、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5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价,《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应报上级安监部门备案。
5.6.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必须采用经过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认可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的产品。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2年。
5.7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方可使用。灌装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量(预留容积),除另有规定外,应保证在55℃时,内装液体不致完全充满容器。
5.8包装容器外部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名称。
5.9充装液化、压缩、溶解气体时,应严格按照槽罐、气瓶充装系数的规定,严禁超量、超压充装。
5.10PVC项目内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量、使用量进行严格登记,确保剧毒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5.11生产和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和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5.11.1安全技术措施:
5.11.1.1改革工艺技术,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出(逸散)。
5.11.1.2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5.11.1.3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5.11.2个人防护措施:
5.11.2.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维护,保持完好。
5.11.2.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化学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5.11.2.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1.2.4剧毒化学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5.11.2.5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应急救援管理标准》中的具体要求执行。
5.1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5.13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按规定选用。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硫化物接触。
5.14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5.15输送固体、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5.16凡用于生产和使用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艺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5.17生产使用过程中必须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应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产生新危害的废物不得混合排放。
5.18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可能接触到的酸、碱等腐蚀品或其它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置洗眼淋浴器或冲洗用水龙头,并保持完好。
5.19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存放的原料、半成品、成品或残渣、残液等,如系危险化学品,应根据生产(使用)需要,在符合防火安全前提下,由生产(使用)部门提出最高允许存放量和储存地点,经部门、分厂领导及安全主管审核,并应征得安全环保部门同意。
5.2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熟知物品的理化性质、危险特性、安全防护及事故处理方法等,并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做到持证上岗。
6 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
6.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取得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6.2PVC项目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危险化学品。
6.3申请购买液氯用户,必须按PVC项目剧毒化学品申购程序审批实施,并持有《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由销售和使用单位负责登记收货记录、发放记录和使用记录。
6.4PVC项目危化品销售、兑货部门,要严格检查采购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的《准购证》、《准运证》、《押运证》、《驾驶证》、《运输通行证》等相关证件是否齐全,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才能销售发货。
7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7.1销售和购买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委托具有国家批准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合格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不准由未取得资质认定的运输单位托运危险化学品。
7.2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及其他容器,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专业生产企业定量生产,并经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7.3托运危险化学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危险货物品名表》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安全技术鉴定书。
7.4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押运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驾驶证》、《押运证》。
7.5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根据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保持标志完整,堆放稳妥。
7.6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在驾驶室顶部安装黄底黑字《危险品》字样的三角顶灯,并随车配备消防器材和紧急处理器具,排气管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7.7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PVC项目厂区内限速行驶,严防外来明火,尽可能选择路面平坦,行人和车辆少的道路行驶,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
7.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机动车辆,必须有专人随车押运,严禁搭乘无关人员或客货混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按规定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7.9装运剧毒化学品进出市区,需由公安部门核发“准运证”。
7.10夏季当气象预报气温超过30摄氏度以上的,从上午十时到下午四时,停止装运二氯乙烷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7.11PVC项目采购和销售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行驶,中途不得随意停车,不得在繁华路段行驶。
7.12装卸危险化学品前,应对车、库房等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液、残渣等。
7.13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摔拖和倾倒。
7.1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违反配装规则混合装运。
7.15遇热、遇湿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等措施。
7.16运输易燃液体的槽车必须有导除静电设施,机动车辆的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熄灭器。
7.17禁止用铲车、叉车装运危险化学品。
7.18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应对装车的危险化学品严格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泄漏无法处理的不得承运。
7.19运输途中发现包装破损、泄漏等异常情况,应将车辆开到远离行人的安全地点,进行紧急处理,若情况严重应立即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7.20运输剧毒物品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7.21发货主管部门对来厂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客户要检查《采购证》、《准运证》、《押运证》、《危险化学品驾驶证》、《槽(罐)车准用证》和检查运载工具合乎安全要求,发现问题应责成用户处理后方可发货。
8 危险化学品储存、出入库安全管理
8.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的罐区、仓库、堆场或储存柜内,并由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或取得的相应证件人员担任管理员。
8.2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危险化学品仓库应根据物品理化性质和危险特征,按规范要求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和电气防爆等安全设施。
8.2.2危险化学品仓库宜采用单层结构建筑,要有防火墙和安全通道以及不少于两个的独立安全出入口,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库房,应采用不发火材质的地坪。
8.2.3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仓库应配备防毒器具和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检测。
8.2.4在库区应有标明危险化学品品名、理化性质、危险性质、安全储存注意事项、消防和防护方法等内容的标志牌;仓库通道、安全出入口及消防通道应经常保持畅通,库房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占用。
8.2.5危险化学品仓库应建立入库、储存、保管、发放等管理制度,并应制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及《仓库防火安全责任制》。
8.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8.3.1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入库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定期检查,发现包装破损或泄漏应及时妥善处理;若需改装,必须移至库外安全地点进行,对易燃易爆物品改装应使用不发火工具。
8.3.2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分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实施分离储存。
8.3.3危险化学品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库储存。
8.3.4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库储存。
8.3.5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
8.3.6危险化学品库房应制订出定置管理图,限额、限量、定品种、定点存放,并应保持安全距离(顶距、梁距、墙距、垛距等),不得超量存储,同时保证通道畅通。
8.3.7对于遇水、受潮易燃,遇高温、低温、暴晒会发生分解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潮湿、易积水、高温处或低温处储存,不得在露天场所存放,若少量必须在露天临时存放的,一定要根据该物品的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8.3.8剧毒物品的储存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把锁、双人使用)。
8.4严禁在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吸烟和使用明火,若必须动火时,应按《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中有关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8.5在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担任保管、搬运工作的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和劳动保护用品,仓库应设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器材。
8.6仓库内装卸、搬运危险化学品时应使用安全工具、设备,轻拿轻放,不准拖拉,防止撞击和倾倒。仓库内工作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内不准有人居住。
9 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安全管理
9.1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2剧毒物品的包装容器、纸箱、纸袋、瓶子等必须严格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在安全环保部指派专人监护下销毁。
9.3凡未经彻底洗刷的铁制包装容器不得使用。
9.4加强对回收废金属管理,凡金属容器、设备、管道含有化学危险介质,未经彻底清洗处理的,不准出厂。
9.5生产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渣、残液如系腐蚀品、毒害品、遇水自燃物品、自燃物品、易燃液体或固体,必须加强管理,不准随同一般垃圾、废液运出。
9.6剧毒物品报废处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经当地公安、安监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9.7一般危险化学品的报废处理,须经安全环保部、生产技术部同意。
10 本标准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考核,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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