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设备检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乂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备检修管理工作,根据行业有关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分厂、部门。
第二章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第三条检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杜绝各类违章,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二)坚持设备治本、定期检修与状态检修相结合、应修必修、修必修好。
(三)依据设备状态评估,合理安排检修。
(四)坚持检修标准,严格安全、质量、职业健康、环境、检修工期控制。
(五)实行全过程管理、标准化作业、目标责任制和追溯制。
(六)设备检修实行预算管理、控制成本。
第四条 检修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既定的全部检修任务,达到质量目标和标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完整牢固。
(二)推行标准化作业,严格按程序进行验收,确保检修质量。
(三)采用PDCA的质量管理方法,从检修准备开始,制订各项计划和具体措施,做好设备检修和项目施工、验收及竣工后的评估工作。
(四)制定检修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合理处置各类废弃物,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文明施工,清洁生产。
(五)加强检修基础管理工作,对参与检修的所有物项(管理、组织、人力资源、物资、程序过程等)和质量因素
等,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管理程序和措施、实施计划及考核细则,使各项管理工作和指标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六)建立检修工作定期分析制,分析设备异常状况,总结检修管理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检修管理水平。
(七)通过加强检修系统各级人员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等手段,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
第三章组织体系和责权划分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设备检修管理工作的归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公司提出的检修工作目标及要求,制定相关的检修制度和办法;
(二)指导各生产分厂、部门做好设备的检修管理工作;
(三)审核各分厂、部门的检修计划和方案,对检修费用进行审核、控制和考核;
(四)组织和管理公司的检修工作,按规定要求审核各分厂、部门的检修计划、方案及总结,及时汇编上报集团公司;
(五)对设备检修工期、质量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六)学习、借鉴和运用先进的检修管理理念和方法,提高公司的设备检修管理水平。
第六条 各生产分厂、部门是具体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
(一)根据公司的有关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建立检修管理保障体系,对设备、设施、生产建筑物等实施全过程管理,保证设备安全、稳定、经济、可靠运行;
(三)组织和管理本分厂、部门的检修工作,按要求及时编报设备检修计划、生产指标计划、年报、各类总结等;
(四)负责本分厂、部门检修计划及方案的编制,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五)组织检修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全过程监控管理,保证设备检修质量、安全、工期、长周期运行;
(六)大检修项目结束后,负责进行项目决算工作。
第四章计划检修基本事项
第七条检修等级划分
冶金装置检修按检修工作量分大修、中修、小修。大修主要对炉体重新砌筑,并对炉体附件进行检修。中修主要对炉体附件进行检修。小修主要是临时性缺陷处理。按时机分临时检修和停产大修。
第八条计划检修间隔
1. 大修:周期为4年,工期控制在30天。
2. 中修:周期8个月,工期控制在72小时。
3. 小修:每月一次,时间不超过24小时,具体时间根据设备运行状况,随即安排。
第九条装置及系统停运时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各分厂、部门计划检修的停运日数是指装置及系统停电到检修完毕的时间间隔;
(二)检修工期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若检修中安排的技改及重大非标项目或新发现重大问题的处理难以在计划工期内完成,则允许合理突破规定工期,但需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条各分厂、部门根据设备的状态,在确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延长或缩短检修间隔时间、减少或增加计划检修次数,但必须提前做好设备的状态评估工作,并在年度计划中做出明确安排,上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
第十一条 各分厂、部门应按有关设备检修导则(规程)编制本分厂、部门设备的各级检修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及质量标准。
第十二条 特殊项目的确定:特殊项目为标准项目以外的检修项目,分为一般非标准项目和重大非标项目。特殊项目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重大非标准项目系指单项工程费用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或对装置、系统及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一般随装置大、中修进行的、费用应计入生产成本的项目。重大非标准项目的编制、申报、委托施工及其管理等与技改工程要求相同,其它为一般非标准项目。重大非标准项目报集团公司批准后,下达各分厂、部门执行;
(二)重大非标准项目,必须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检修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年度检修工期计划的编制
各生产分厂、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编制年度检修工期计划。
第十四条年度检修项目计划的编制内容
各分厂、部门应根据本分厂、部门主、辅设备的检修间隔、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健康状况,合理编制年、月度检修项目计划。
(一)年度检修计划的编制内容
1. 年度检修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包括:项目的名称、主要技术措施、检修进度安排及特殊项目的单项工时、材料及费用预算。
2. 冶金装置以整套装置为独立单元列入年度检修项目计划。单元辅助设备指动设备、静设备、电气、仪表等系统或设备。
3. 生产建筑物(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水工建筑物等)按照独立的单元列入年度检修项目计划。
4. 非生产设施(主要生活设施、道路、护坝等)应逐项列入年度检修项目计划。
5. 特殊项目应逐项列入年度检修项目计划。
(二)月检修项目计划的编制内容
1. 月度检修项目主要是根据生产实际,结合设备运行情况有计划进行的短期检修。
2. 月度检修项目计划的编制应包括:检修项目名称、主要技术措施、检修时间安排、材料及费用预算等。
第十五条检修计划的审批程序
(一)年度检修计划的审批程序
1. 每年7月份,各分厂、部门应经过充分论证和研究提出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年度检修项目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
2. 生产技术部于7月份完成初审工作后,将下年度“检修工期计划”报主管领导审核,公司批准。
3. 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统筹安排后,正式下达各分厂、部门年度检修工期计划。
(二)月检修计划的审批程序
1. 每月25日之前,各分厂、部门上报下月检修计划表至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由生产技术部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2. 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分厂、部门按程序组织检修工作。
第十六条 检修计划一经批准,各分厂、部门应严格执行,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各项技术方案和备品配件。
第十七条 各生产分厂、部门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按程序办理批准手续: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核,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大修计划调整,由生产技术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大修方案包括:检修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相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第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一)一切检修、大修项目均应在检修或大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的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三)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安全可靠;
(四)设备大修安全施工技术措施计划由分公司编制,上报安全监察部审批后实施。
第六章检修准备工作
第十九条 大修准备工作程序按本章规定执行,中、小检修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大修开工前一个月,具体落实检修项目计划。由分厂、部门主管领导主持,根据检修标准项目、特殊项目、技术监督计划,并结合公司节能降耗措施和经营目标,综合考虑全年费用安排具体项目,合理安排费用和工期。同时,应全面落实材料、配件采购计划。检修项目计划经生产技术部审核,报主管经理审批后,于开工前20天发至检修分厂、部门。
第二十一条 开工前20天,所有检修项目都应落实到实施分厂、部门的作业组;全面检查检修用设备、材料、配件等到货情况,并验收其质量、数量等是否符合要求。依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外包项目及内部承担项目施工合同。
第二十二条 开工前10天,应将审批后的检修安全措
施、管理办法、施工统筹进度图、项目技术措施、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质量控制文件和作业文件,发至部门、有关作业班组和其他施工单位;明确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检修规程。
第二十三条 开工前5天,完成检修前的各起重设备、运输设备、施工用具、专用工具、安全用具等相关试验和检验,完成所有参加检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向公司提交开工申请报告,并将检修项目工期计划、主要检修质量目标、检修管理办法等材料报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二十四条 开工前,公司生产技术部应对各项准备工作,从人员组织、管理体系、安全防护用具、工器具、备品配件等工作和工作票进行全面检查;布置和落实停车及停车过程中的特殊要求;检修使用的工具箱和专用器材摆放在指定的地点;机组零件、备件、检修工具等按有关管理要求码放整齐;设置好安全设施;检修进度网络图等张贴到现场;保持检修现场做到整洁有序、文明施工。
第七章检修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检修的质量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实行“三级验收”制和重大特殊项目工程监理制,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 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
检修分厂、部门必须向公司生产技术部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第二十七条 重要工序、重要项目、分段验收项目和技术监督由公司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确保检修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检修完工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第八章检修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检修现场的组织与管理
(一)加强检修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安全组织、安全任务、安全责任、安全措施“四落实”;
(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安全负全面责任,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三)抓好检修前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测分析,必须按“检修任务书”和“设备检修安全作业票”要求,亲自组织
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找出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前采取预防措施;
(四)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特殊作业安全作业票;
(五)检修单位与生产分厂、部门共同对工艺安全处理等情况检查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不经生产负责人同意,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六)检修的设备、管道与在生活、办公区域的设施、
管道连通时,中间必须隔绝;
(七)在易燃、易爆区域的生产检修班组临时检修时,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八)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进行严格管理;
(九)在生产危险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人联系。当生产发生故障,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品或紧急停车的情况时,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十)参加检修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分厂、部门必须同时遵守公司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
(十一)有两个以上外包分厂、部门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分厂、部门和总承包分厂、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发包单位要有专人检查管理其安全工作。
(十二)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和现场生产工艺条件,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检维修现场安全管理
(一)检修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
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看守,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二)检修现场必须做好季节性防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冻、防煤气中毒;雨季和沙尘暴来到之前应对排水系统、临时设施、电气设备和大型施工机械进行检查;雨雪过后要采取防滑措施;
(三)阴暗场所和夜间检修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
(四)检修现场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
(五)检修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第三十一条检修现场安全标志牌配置要求
(一)检修现场的安全标志牌包括标准安全标志牌、设备安全警示牌及其它。其作用是要充分提示人们在标志处如何保证安全以及在该处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
(二)安全标志牌要求字迹清晰,牌面干净,挂置牢固。
(三)挂置要求
1. 在分公司生产厂区门要求挂置“严禁吸烟”禁止标志牌,要求生产厂区为无烟工厂;
2. 在每个检修班组门要有所在岗位指示牌,并要有安全提示和说明;
3. 在仓库、易燃易爆区、配电室等处挂置“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等禁止标志牌,以及灭火要求的提示,如“禁
止用水灭火”等标志牌;
4. 在工作岗位挂置指令标志牌,如“必须带手套”,“必须带防护眼镜”等,以及禁止标志,如“禁止穿化纤服装”,
“禁止停留”等;
5. 在作业地点挂置禁止标志牌,如“正在检修,禁止合闸了、“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等标志牌;
6. 在消防设施放置处应有“灭火器”,“火情警报”,“消防梯”,“火警电话”等字样的标准标志牌。
7. 设备安全警示句标志牌由公司统一制定标准,分公司根据设备的特点自制,要求字迹规范、言简意赅,尤其是易燃易爆设备、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作业票制度
(一)必须填写安全生产作业票的危险作业项目
1. 在禁火区内动火;
2.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施工;
3. 受限空间内作业;
4. 矿热炉利用调整电极控制炉况;
5. 起重作业中斜拉、斜吊以及在复杂场所起重、吊装作业;
6.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以及两台或以上起重机抬吊,移动式起重机在高线下作业;
7. 变电所或配电室检修作业;
8. 登高作业;
9. 动土作业;
10. 抽堵盲板作业;
11. 其它危险作业。
(二)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作业票规定程序进行作业,不得违反规定程序或违章作业。
第三十三条抽堵盲板安全管理
(一)盲板抽堵作业是指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二)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
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
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
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 生产分厂、部门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分厂、部门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分厂、部门存档备查;
5.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6.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7.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8.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9.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0. 检修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1.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2.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相关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3.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四)《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各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管理;
2. 各分厂、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相关人员审核确认,由主管人员审批;
3.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人员随身携带一份,所在分厂、部门存档一份。
4. 作业结束后,经作业负责人、生产检修班组、生产技术部检查无误,将盲板位置图交所在分厂、部门。
第三十四条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破土作业施工前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气
(二“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由各分厂、部门领导进行审批,相关人员进行现场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供排水管线、埋地燃气管道、埋地电信、埋地电缆、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砂巷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三)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交底情况及施工要求,制订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有关部门确认后签字,报施工项目所属分厂、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四)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审核分厂、部门意见及有关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
(五)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要设安全监护人。安全监护人应逐条对安全措施进行落实,确认无误后,方可通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并在作业过程中加强检查监督,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严禁作业过程中破坏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遇有移动电缆和悬吊电缆时,必须停电处理。
(六)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经审查同意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
1. 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 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 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 需要进行爆破的。
(七)在道路上及开工装置、灌区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示灯。如挖地下通道而影响地上安全或地面活动影响地下施工安全时,也应设围栏、警示灯、警示牌。
(八)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并立即停止作业,报有关部门查清情况并采取有
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九)在坑、沟、槽、井、地道内施工应严格按相关制度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许可证》,施工时必须保持通风良好,注意对有毒气体和易燃易爆物的检查检测工作,遇有可疑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向上级部门汇报,查清情况制定防范措施,方可再施工。
(十)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是应由上至下挖出的土方距沟边至少0.8米,堆高不得大于1.5米。
(十一)在雨期和解冻期进行土方工程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十二)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它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挂出明显警示牌,夜间设警示灯,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人员,并对险情进行处理。
(十三)施工人员应随身携带《破土作业许可证》,对违章指挥、审批手续不齐全以及安全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施工。
第三十五条动火、用火作业安全管理
(一)用火和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
1. 动火作业的分类: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指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以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2. 凡全厂、一个检修班组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3.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 各级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分公司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注清楚。
(二)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公司生产工艺特点以及生产、检修、大修实际需要,经分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通过,确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固定动火区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可燃气管道和设备,并且周围距易燃易爆设备管道10m以上;
2. 室内的固定动火区与防爆的生产现场要隔开,不能有门、窗、地沟等串通;
3. 生产中的设备在正常放空或一旦发生事故时,可燃气
体或蒸气不能扩散到动火区;
4. 要常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工具和灭火设备;
5. 固定动火区内禁止使用各种易燃物质;
6. 作业区周围要划定界限,悬挂防火安全标志;
7.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气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8.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9. 用火证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以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由分公司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10. 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以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动火作业人员交清任务和防火安全措施,对执行动火作业负责;
11. 所有动火都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中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的有效期为24小时,二级动火的有效期为144小时;
12.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
证分厂、部门、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以及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意见和签名;
13. 动火作业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有关分厂、部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作业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或无审批手续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负责人呈验动火证;
14.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任,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动火作业人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作业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15. 生产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系统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16.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以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
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17. 在禁火区内除正常生产工艺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均须办理“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
18.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19.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2.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20.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21. 凡是可能与易燃易爆、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2. 有易燃易爆、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动火,必须清除干净沉积物,清洗、置换并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
需进入设备内动火,要同时办理“受限空间内作业许可证”;
23.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热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24. 动火部位应有适用的灭火措施以及消防器材或器械;
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26.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27. 五级以上的大风应停止室外动火。
(三)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代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分厂、部门防火安全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每次动火前均应主动向现场负责人呈验
“动火安全作业证”,并经其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
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动火作业现场,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 生产分厂、部门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 动火分析人(化验员)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要对分析数据的有效性负责;
6.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防火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四)动火分析的安全规定
1. 动火分析人必须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化验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同时对分析结果负责;
2.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3.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
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5. 使用测爆时,被测气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体积比,下同);
6.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或等于10%时,其分析结果浓度小于1%为合格;爆炸下限浓度大于或等于4%时,其浓度小于0.5%为合格;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五)公司职工、外来施工人员、外来车辆驾驶员、参观学习人员和联系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禁火、禁烟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在禁烟区内吸烟者,一经发现,将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吸烟者处以处罚。
1. 外来施工人员在禁火区域内动火作业,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动火、用火作业票”,方可进行用火作业;
2. 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易燃、易爆装置区;
3. 严禁在存有易燃、易爆可燃物品的仓库、重点防火部位安装明火设施;
4. 明火设备(包括:取暖炉、电热炉、电暖气等)安装必须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明确责任人后,方可安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各分厂、部门、部门凡有明火设
备的场所,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做到定位、定人、定安全管理措施;
5. 各种机动车辆进入公司的生产装置及易燃易爆区必须佩带阻火器,并在门卫处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其它各分厂、部门生产区域内在门卫登记并履行“入场告知”手续后方可进入;
6. 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入厂。
(六)各级动火证的审批
1. 特殊动火证由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
2. —级动火证由动火分厂、部门所属检修班组主任复查后,报安全监察科审批后方可动火;
3. 二级动火由动火分厂、部门主管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一)凡是坠落高度在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与类别:
1. 作业的高度在2m至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 作业的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 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 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5. 虽在两米以下,但属于下列情况时,视为高处作业:
(1)凡是柜架结构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
(2)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冶金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3)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冶金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4)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坑、井、排水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
或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
(三)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1. 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2. 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审批人员应到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批准作业;凡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当造成事故的,由审批人负责;
3.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作业许可证,经确认安全防护措施可靠无误后,方可作业,否则有权拒绝或停止作业;
4. 凡属二级以上以及特殊要求的高处作业,应由承担作业任务的分厂、部门制定登高作业的作业方案以及周密的安全防护措施;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详细地写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
5. 高处作业的安全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各种部件不
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要拴挂在垂直的、上方无尖锐锋利棱角的构件上,不能低挂高用,不准用绳子代替,拴挂必须符合要求。安全帽要符合国家标准,使用时必须戴稳,系好下领带。安全网安装完毕,必须经专人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焊接时应避免火星落入安全网内。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 高处作业使用的各种梯子要坚固,放置要平稳,立梯应设防滑装置,梯顶无搭钩、梯脚不能稳固时,必须有专人扶梯监护。人字梯拉绳要牢固,金属梯不应在电气设备附近使用。大风中使用梯子必须带安全带并有人监护。所用各种梯子不得缺档,不得两人共用一梯;
7. 在危险物品生产区内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地方作业时,应事先与检修班组负责人或操作者建立联系信号,并设置安全防护用具,以防止发生意外;
8. 坑、井、沟、池、吊装孔等都必须有防护栏或盖板,盖板必须坚固,几何尺寸要符合安全要求,因工作需要移开盖板时,必须及时加设栏杆。因工作需要移开栏杆时必须加盖板或采取其它安全防护措施;
9. 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同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作业的各项规定;多层交叉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并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垂直作业,确因工作需要时要设专用防护棚或采取其他隔离措施;
10. 在石棉瓦等轻薄型材料上作业时,必须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架,如果工作面有坡度时必须加以固定;
11. 高处作业所用的工具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不准在高处投掷材料、工具或其它物品,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等一切易坠落物体清理干净,防止坠落伤人;
12. 在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确因特殊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分公司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要亲临现场,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13. 登高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以及酒后人员、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行动不便、女工怀孕等不适宜登高的人员,不准登高作业;
1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要求穿戴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易滑鞋等进行高处作业;
15. 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如发现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规定作业者要立即指出责令其改正,经指出仍不改正者,有权停止其作业;
16. 企业组织其他活动需要登高作业时,也应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
17. 高处作业监护人必须认真履行监护职责,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18. 对施工工期较长的高处作业,作业负责人必须每天检查登高设施的安全状况,做好记录,并应监督检查作业人员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穿戴是否安全要求;
19. 因突发事故或紧急处理故障,必须登高作业而来不及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时,必须经班长同意,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并由专人监护,方可登高作业,同时在交接记录中记载清楚;
20.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21.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检修班组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22.30米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23.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24.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
1. 高处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必须根据作业高度和种类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要一式两份,一份作业人员留存,一份作业部门留存备
案;
2. —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分厂、部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审批;
3. 二级高处作业许可证由各检修班组主任审批,同时报分公司备案;
4. 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以及特殊高处作业由各分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凡进入或探入塔、釜、罐、槽车及以管道、炉膛、烟道、下水道、沟、坑、井、池等封闭、半封闭设备及场所作业,统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票”。
(三)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1. “受限空间作业票”的申请及审批;
(1)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负责人向受限空间所在检修班组提出申请,填写“受限空间作业票”中的申请栏内容并签字;
(2)检修班组作业负责人接到申请后,与作业分厂、部门负责人共同对作业进行风险识别并制定安全措施,在制定安全措施栏填写有关内容(如果作业票中列出的综合安全措施不能满足时增加补充措施)并确认后签字。同时,安排有关人员落实安全措施,并对受限空间内的氧气、可燃气体、
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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