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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架空线路安全的考虑.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10098745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1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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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架空线路安全的合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及《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在对化工企业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的过程中,碰到了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化工厂区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在各位专家学者共同探讨。 一、有关规定 针对架空电力线路跨越化工厂区的问题,有关专家提供了以下规范作为解决问题的依据: 1.《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92,1999片版〕中,第3.1.6条规定: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2.《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第10.2.1条规定:甲类厂房、库房,易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电力架空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丙类液体储罐不小于1.2倍。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04年版〕第十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10kV,5m 〔2〕35~110kV,10m 〔3〕135~330kV,15m 〔4〕500kV,20m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 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它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2〕 不得烧窑、烧荒; 〔3〕 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4〕 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别状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用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5.《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制定技术规程》中规定:110kV送电线路通过居民区建筑物时,导线与建筑物之间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与等高建筑物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7.《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迁拆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别状况需要跨越房屋时,制定建设单位应当采用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二、单位状况 该化工厂是以氯化亚铜和氰化钠为原料,生产氰化亚铜产品的企业,其化工厂区平面布置见图1。 图1 化工厂平面布置图 三、专家看法 为了尽快解决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化工厂区的问题,由当地安监部门及化工厂共同组织了电力制定专家、化工工艺和制定专家对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化工厂区,影响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论证讨论,提出了如下看法: 1.电力制定专家看法 〔1〕依据《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制定规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的规定,没有电力线不得跨越锅炉房的规定和条款。 〔2〕按照《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制定技术规程》中的规定,当跨越建筑物时,其交叉跨越净空距离不得小于5m,现场观测电力线与锅炉房的交叉跨越距离大于5m,满足规程规定。 〔3〕在本线路四周作业时,任何作业工具在任何状况下,与电力线的净空距离不得小于5m;按规范要求,甲类易燃、易爆区及各类储罐等,距电力线距离不得小于1.5倍的倒杆距离。 2.化工专家看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三条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110kV高压线穿越该厂区的氰化亚铜仓库、氰化钠储罐和蒸发量4t/h的蒸汽锅炉不合适。锅炉属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受锅检所在的所检和备案。有可能发生爆炸危及周边设施安全,同时燃烧产生的SO2等酸性气体,对高压线产生腐蚀,影响其寿命并危及其安全。建议锅炉房迁址或高压线路改为电缆埋地。氰化钠为剧毒危险化学品,该厂氰化钠储罐的库房为砖瓦结构,比较简陋,容易使氰化钠受潮,不符合剧毒危化品"五双'管理制度的要求,建议氰化钠储存厂房迁址,并改建为混凝土结构。 四、笔者看法 依据该化工厂的所用原料和生产的产品来判定,该企业不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因此不能按《石油化工企业制定防火规范》〔GB50160-90,1999年版〕中的规定执行;由于化工所用原料和生产的产品不属于甲、乙、丙类物品,而锅炉房属于丁类,因此也不能按《建筑制定防火规范》〔GBJ16-87,2001年版〕中的规定执行。依据以上专家的看法,不同的专家采纳的标准规范不同,所得出的结论也不同,笔者认为: 1. 按照双方互利互惠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议该化工厂和电力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用的安全措施。化工厂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止生产事故发生和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以保证高压线路安全;电力部门也应当增加对线路的检查频率,尤其在风雨雪天气特别是刮台风时严防发生倒杆断线事故,以保证化工厂的安全生产, 同时建议双方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 为了保证双方的安全生产,建议最好依据专家看法,将锅炉房和氰化钠储存厂房迁址;高压线改道或改为电缆埋地。 五、结束语 随着城市发展和国家标准规范的不断修订,一些已建企业的安全条件不完全符合要求,如架空电力线路穿越化工厂区、安全距离不够和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同的事故的隐患。但是,如果企业能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完善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基础上,依据专家的看法进行沟通和共同协商,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不断整改安全设施,逐步消除固有的事故隐患,在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状况下,也可认为事故风险达到可接受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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