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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及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一般违纪的界定:
(一)迟到、早退的;不接受教育,不尊重学校老师的。
(二)不认真听课、不认真完成作业、经常抄袭他人作业,或长期不完成作业等学习任务的。
(三)不遵守课堂常规,影响课堂纪律,上课睡觉、吃东西,故意扰乱课堂秩序、自习秩序,影响同学学习和老师上课,致使教师无法实施教学和辅导。
(四)带手机等电子设备进校园的。
(五)在教室、楼道追逐打闹,乱喊乱叫、大声喧哗的。
(六)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的;折损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的。
(七)故意损坏公物的;在楼道、教室墙壁内外、黑板、课桌凳(椅)等公共财物上乱涂、乱画、乱刻的。
(八)乱窜教室或者宿舍的。
(九)逃避卫生扫除劳动的。
(十)举止不文明、说脏话、叫外号、起哄的。
(十一)服装、发型不符合学校要求的,看小说的。
二、关于严重违纪的界定:
(一)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以上的。
(二)不接受批评教育、顶撞老师的。
(三)无故旷课5节以上的(包括早晚自习、早操、集体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
(四)在校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
(五)打牌、抽烟、喝酒的;偷窃他人财物的。
(六)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进校园的。
(七)在校玩手机的。
(八)出入网吧、游戏厅的;住校生夜不归宿的。
(九)不经学校批准,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的。
(十)在校外与不良少年勾结,结伙滋事的。
(十一)男女非正常交往切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购买外卖以及私自接受快递的。
(十三)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十四)其他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为规范》的行为。
三、关于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办法:
(一)惩罚种类: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
以下处分:
1、批评教育;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二)处分办法:
1、批评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对其警告,使其在班内检讨。
2、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给予警告处分。
3、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况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① 有严重警告者继续违纪且经教育仍坚持错误不改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10节以上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60课时(含60课时)以上,寄宿制学校学生2次或2次以上夜不归宿;
③ 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老师,侮辱教师;
④ 不听劝告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校园;
⑤ 纠集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滋事打架;或毁坏、偷窃公物或他人财物的;
⑥ 参与团伙或聚众斗殴;
⑦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迷信读物;
⑧ 拦截他人强行索要财物,或有、敲诈行为的;
⑨ 男女同学非正常交往,造成恶劣影响的。
5、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记入档案。
① 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仍继续有违纪行为的;
②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课一个月,或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超过108课时(含108课时)以上的;
③ 不服从教师正当管理,殴打或唆使他人殴打学校教职工的;
④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
⑤ 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进行淫乱或色情、卖淫活动的;
⑥ 破坏公共设施,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
⑦ 反对党的领导,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
四、关于打架这一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
1、双方发生矛盾,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手持棍棒、砖头、凶器等打人者,或两人以上打一人者,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在校内唆使他人协助自己打人,唆使者与参与者同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受开除学籍处分,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5、他人发生矛盾,在场者不但不劝阻反而起哄,拉偏架,助威者(未动手)受记过以上处分。
五、关于男女非正常交往、手机、抽烟等严重违纪的处理细则:
1、以上任何一种严重违纪现象,情况较轻的,第一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第二次发现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三次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果性质非常恶劣的可以直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七、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1、拒不承认错误者;
2、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3、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4、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5、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6、集体(团伙)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八、受过处分的学生,在校期间连续5个月表现良好,可以给予撤销处分或降级处分。
九、受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学生若愿意自愿退学,学校可以根据学生认错态度给学生保留学籍、处分不记入档案的机会,处分可以不在学校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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