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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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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具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全体的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国家、重庆市相关消防、防火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 第二条’该制度旨在加强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消防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消防安全组织与组织 第四条公司及各部门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 第五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部门组消防负责人为部门经理、主管、组长担任。 第六条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落实,企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每个部门都有一名兼职消防安全员,负责消防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及专业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它可以控制火灾的蔓延或在初期扑灭火灾。 第八条各级消防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消防制度,并按消防责任书的相关职责要求,恪尽职守,认真落实消防事宜。 三、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九条新员工入职,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和消防栓等的操作和使用。 第十条每位员工应至少每年接受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公司每年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志愿消防员进行消防演习专项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应接受专门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电焊、在火灾危险区域工作的气焊和其他人员以及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 第十四条部门、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开展线路教育。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消防巡查 第十六条 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各部门每天对各管辖领域进行防火检查,总务部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消防检查,并对改进情况进行审查和跟踪。 第十八条 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相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 第十九条 检查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检查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未在规定时间内纠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范围内的各办公室、车间、仓库、食堂、宿舍的安全出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根据规范设置。 第二十二条所有的疏散出、楼梯、走道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二十三条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确保安全出畅通,安全出不得上锁。 第二十四条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各级主管应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六、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消防设施设备由综合部专人管理,管理员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根据相关计划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员应每天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自检,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员应建立消防设备设施档案管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十条各部门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第三十一条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七、火灾隐患整改 第三十二条综合部保安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将发现的问题书面报告给消防安全负责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负责人或消防安全经理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均存在火灾隐患 整改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目前无法整改的部门应采取预防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部门消防负责人将整改记录交公司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作出答复,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八、消防和电力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严禁随意架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 第三十八条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或具有资质的相关单位负责{、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下班后,关闭电源,否则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条 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和其他大功率电器。 九、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互冲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分隔存放。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出入库必须进行登记。 第四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储存应符合安全操作规程,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第四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应符合消防规范的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 十、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必须由专业电工按规定进行。 线路要定期检修,及时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八条 储存燃气的班组,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措施、防爆、防静电措施。 第四十九条总务部负责提供和使用天然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五十条 适用于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相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十一条每年对防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查。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十一、消防安全工作评价及奖惩 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检查和评估消防安全工作,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1、开展消防技术创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 2、遵守消防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作斗争,保障了安全的; 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预防火灾爆炸事故; 4、及时灭火,减少损失的; 5、消防工作的其他贡献。 第五十三条!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部门或个人,处罚和包括经济制裁在内的处罚应视情况而定。 第五十四条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对本部门直接责任人员和消防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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