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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瓦斯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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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排放瓦斯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临时停风的盲巷和已封闭的巷道内积聚瓦斯的处理。 二、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造成掘进工作面停风时,施工单位班长必须通知本区域内值班瓦斯员,由瓦斯员进行处理。 三、瓦斯积存时间不超过 小时和时间超过 小时,但盲巷内瓦斯浓度不超过%,可按以下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1、瓦斯员首先检查盲巷内瓦斯情况,确认不大于%时,执行本措施。且必须检查局扇及其开关地点附近 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大于%。 2、参加人员:瓦斯员、安全监察员、采掘班组长。 3、人员分工:瓦斯员担任排放瓦斯的总指挥,负责检查和控制瓦斯排放量、切电范围、站岗位置;采掘班组长负责安排撤人、切电、站岗人员布置,排放时负责控制风量大小;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本制度的实施,检查采掘班组长的安排是否到位,排放时负责启动或停止局扇。 4、排放前,必须汇报矿安全调度室和生产调度室,且安全监察员检查确无问题后,方可启动局扇,进行排放。 5、排放完毕后,瓦斯员要对排放地点及其回风系统中的瓦斯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向巷道内电气设备送电,恢复正常工作。 6、排放工作结束后,必须汇报矿生产调度室和安全调度室。 7、参加排放瓦斯人员必须携带防爆性能好、质量合格的瓦斯检定器和矿灯。 8、排放时,严禁产生机械火花。 四、 瓦斯浓度小于%或二氧化碳浓度小于%时,可直接通风进行排放。 五、瓦斯浓度大于%时,必须由安全科制定专门排放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和有关领导等批准后,严格按措施进行排放。 六、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排放瓦斯,一经发现,将给以责任者及其所在单位领导重罚,造成事故者责任自负。 排放瓦斯制度(二) 1、排土场所在区域必须在采矿场、道路、居民点、耕种区、水域等的安全距离之外。 2、排土场所在区域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参数进行,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必须良好。如因地基不良而影响安全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 3、排土场的坡脚与矿体开采点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得影响矿山的正常开采和边坡稳定。 4、排土场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截流、防洪和排水设施,并安排专人负责观测和管理,发现危险征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处理。 5、排土场进行排弃作业时,必须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示标志,危险范围内严禁人员进入。 6、汽车运输进行卸排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并且在同一地段不准同时进行卸载和推排作业。 7、卸排作业场地应保持平整,并应设置5%的反坡。汽车、铲运机卸载平台的边缘,须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 8、挖掘机进行挖排作业时,严禁超挖卸车线路。 9、人工排土时,严禁人员站在车架上卸载或在卸载侧处理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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