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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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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XX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主体(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信息归集、评价、信用修复、应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主体,是指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要求,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卫生备案证)的公共场所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卫生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公共信用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运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卫生健康领域的管理信息,定期对信用主体进行卫生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奖惩措施,规范信用主体依法经营的管理活动。 条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 开、动态管理、共建共促的原则,不得非法归集、采集、开放、查询和应用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虚构、泄露、窃取、隐匿、违规删除或者非法买卖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信息,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侵犯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工作和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的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信息的归集、审核及辖区卫生健康委委托的其它信用管理工作。市卫生健康执法总队负责指导、培训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信用主体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等相关规定,诚信自律,规范经营。 信用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和资料,配合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卫生信用信息归集 第七条卫生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和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行为信息。 第八条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一)信用主体在行政机关登记的信息:单位(个体)名称、统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或单位性质)、地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二)信用主体在行政机关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备案)的信息:公共场所类型、公共场所经营地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备案)证号、许可项目。 第九条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行政行为信息: (一)违反卫生健康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信息; (二)逾期不履行政处罚决定,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信息; (三)行政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结果、被投诉举报且经查证属实的信息; (四)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第三章卫生信用评价 第十条对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备案证)满一年的信用主体开展卫生信用评价,评价周期为1年。 第十一条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评价结果从高到低划分为信用优秀(A级X信用良好(B级X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X信用差(E级)五个等级。 第十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评价为“信用优秀”: (一)连续两年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二)连续两年无被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得分为90分以上; (四)信用主体按照《公共场所设计卫生规范》(GB37489)要求,安装水质在线监控装置; (五)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 (六)连续两年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评价为“信用良好”: (一)一年内未因违法行为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无被查实的投诉举报;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连续两年得分为70分以上; (四)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风险等级为A级或B级或C级; (五)连续两年内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信用一般”: (一)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A级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有一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均属实的; (三)一年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得分为70分以上;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信用较差”: (一)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B级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有两次投诉举报,且情况均属实的;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得分为60分至69分; (四)在接受卫生监督检查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公共场所内发生传染病疫情或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聚集健康损害事件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信用差”: (一)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处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级或D级的行政处罚; (二)一年内因违反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有投诉举报三次以上,且情况均属实的; (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等级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 规定,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第十七条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卫生信用评价要求,通过XX市卫生健康信用信息系统,评价信用主体的卫生信用等级。 第十八条信用主体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申诉(附件1),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诉及证明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异议申诉完成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附件2)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卫生信用评价结果更改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将更正的评价结果记入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 第四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建立以卫生信用评价为基础的新型管理机制,根据卫生信用评价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中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二十条对“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措施: (一)在相关网站或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 (二)将“信用优秀”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淇 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说收优惠、创业扶持等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给予重点支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对“信用较差况。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给予以下措施: (一)约谈; (二)同一信用主体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不再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将“信用较差”“信用差”的信用主体名单推送其他行政机关其他行政机关依法依规在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支持中,作相应限制; (四)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信用修复 第二十二条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可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卫生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信用主体向辖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1.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2.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结果反馈单 3.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修复申请表 4.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5.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附件1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异议信息处理申请表 申请单位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异议信息描述 申请理由(可 附页) 年 月 日 (盖章) 信用承诺 本人承诺所填写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应后果自负。 签字: (盖章) 以下内容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经核对,申报单位提交份材料,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接收日期: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 -II - 王厚 (真黑)日自由诲至1翩M xx 凿甄祁 罩导淮 耘M皇伸罩导淮 隔皇伸 (旨*坚国血+理由):含费 I 土麻 附件3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修复申请表 信用主体基本 申请单位 情况 统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方式 申请修复的相关内容 申请信用修复 的理由 本单位(本人)声明,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自然人)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以下内容由区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填写 经核对,申报单位提交份材料,予以接收。 接收者(签字):接收日期: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 附件4 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修复确认通知书 编号:(年份+四位流水号) 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 申请单位 统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意见 修复情况 修复处理意见 XX卫生健康委员会(盖早) 年月 日 附件5 不予信用修复告知书 编号:(年份+四位流水号)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交的公共场所卫生信用修复申请,经审查,不符合《XX市公共场所卫生信用管理办法》,决定不予信用修复。 XX卫生健康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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