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事故,促进清洁生产和可持续生产,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保障建设、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生产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各子公司”)。
三、定义和术语
环境: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环境保护“三同时”: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四、职责
4.1集团公司环安部
集团公司环安部是集团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部门,负责建立集团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子公司环安工作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通过定期巡查,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提升环境保护的管理水平。
4.2各子公司
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本公司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公司环境保护负第一责任。
各子公司安委会全面领导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明确环境保护的各部门职责,确保环境保护资源配备。
各子公司环安工作主管部门是本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归部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子公司各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本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要求,具体落实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
五、管理内容和要求
5.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各公司环安工作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环境保护管理的职责分工、工作要求、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等。
各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应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原则上“谁主管、谁负责”,在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车间和基层班组按照工作职责对所辖区域和业务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负责,环安工作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直接实施排污许可、危废处置等本部门的环境保护业务工作。
5.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
各公司的新、改、扩建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与环安工作主
管部门沟通,根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结合法律法规具体要求,明确是否需要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对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应选择满足资质要求的评价服务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报相关部门批准。
对需要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项目,由各公司依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具体要求依据本公司《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执行。
5.3环境保护工作计划
各公司在制定全年EHS工作计划时,应考虑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当地政府和集团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管理目标,确定全年的环境保护管理目标与指标,并纳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环保目标责任书。
各公司根据全年环境保护管理计划与目标,结合部门职责,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5.4污染物产生与控制
各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三同时”文件和实际生产情况,识别公司或项目产生或可能产生的污染物,并制定有效的控制方案。
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污染物排放,采取以下措施控制污染:
1 )生产废水、消防废水、冲洗地面产生的含油污水、化验废水必须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到当地排放标准后外排;
2)首选燃油、气、电锅炉,选择燃煤锅炉的,应积极采用节能环保型燃烧工艺和技术,安装合格脱硫除尘装置,减少烟尘污染排放;
3)有组织废气应经设施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禁止超标直排,减少无组织排放;
4)办公场所产生的废弃办公耗材(硒鼓、墨盒)等固体废弃物应由指定部门回收处理;
5)生产作业场所锅炉、空压机、机泵等运转设备产生的噪音,应设置消声器、隔音室等措施减少噪音危害,噪音超标的设备,及时维修、保养或更新设备;施工场所应采取设置隔离围栏、避免夜间使用噪音过大的工机具等措施,减少施工噪音对周边的影响。
5.5污染物储存与处置
明确废弃物的产生部门与储存部门之间的责任界限和入库要求,不满足要求的禁止入库。
产生危险废物的公司,遵守环境保护部门对危险废物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置的管理规定,按照审批程序,选择有资质的运输、处置公司进行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的储存场所必须满足国家和地方对危险废物仓库设计、建设管理要求,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装置,规范危险废物信息公开栏、贮存设施警示标志牌,在出入、设施内部、危险废物运输车辆通道等关键位置设置视频监控并与公司中控联网。
危险废物储存应按照种类和危险特性分区分类贮存,建立贮存台账,如实登记出入库信息,设计储存量、实际储存量和储存时间满足国家标准和当地环保部门管理要求。
危险废物以外的一般固体废物,根据回收利用价值、产生量等,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鼓励各公司对一般固体废物回收利用、销售。
5.6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
各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三同时”文件要求建设环境保护设施,确保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各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设施的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建立健全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管理要求、操作规程。
运行的环保设施,任何部门或车间不得擅自决定拆除或停运,确须拆除或停运,应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同意后实施,需经当地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还应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各公司环安工作主管部门定期检查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定期监测废水、废气、噪声达标排放情况,超出排放标准的,督促管理部门整改,确保排放达标。
5.7节能降耗管理
鼓励各公司开展节能降耗活动,降低能源的消耗量,尤其是生产环节能源消耗较大的工艺,积极采取技术革新、设备更新换代、加强管理等措施,减少能源资源消耗。
各公司应加强员工节能宣传教育,张贴“节约用水”“随
手关灯”等宣传标识。
5.8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各公司将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培训纳入新员工入职培训
和日常培训内容,增强员工环境保护意识。
开展环境保护的厂内日常宣传,采用悬挂横幅、播放宣教片等形式营造重视环保的氛围。
5.9环境污染事故
各公司应根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控制污染的应急设备、物资,并组织培训和演练,应急预案有评审和备案要求的,应组织评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9环境保护绩效考核管理
集团公司将各子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纳入EHS绩效考核指标,对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给上市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受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罚的,按规定考核。
各公司应明确环境保护奖惩管理规定,对在节能降耗技术革新、污染物
防治、环境污染事故抢险救灾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对不遵守公司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人员进行处罚。
5.10管理与监督
各公司环安工作主管部门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情况纳入日常和定期安全检查的范围。
集团环安部将各公司环境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纳入定期环安巡查范围,检查环境保护合规性建设、污染物达标排放、危
险废物转运处置等情况,发现环境保护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督
促改善。
六、规范性引用文件
6.1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2修改历史
20XX年XX月第1次修订
6.3本制度由集团公司环安部负责解释,修订时亦用。
6.4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6.5附录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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