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三违”行为管理制度
xxxx/xx -AQ-05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xx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行动指南》(试行)、《xx省人民Z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的通知》(x安发〔20xx〕36号)、《东营市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三到位”工作实施方案》(x安发〔20xx〕17号)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
1. 未经许可进行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射线探伤等特殊作业。未按规定进行升级管理的特殊作业。
2. 未经许可进行非常规作业。
3. 未进行动火安全分析或分析结果不合格进行作业。
4.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未分析可燃气体浓度、氧含量、有毒气体浓度,或未按照先通风后检测顺序进行受限空间作业,或分析结果不合格仍进行作业。
5. 作业监护人离开监护现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参与作业。
6. 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危害告知即开始作业。
7. 作业过程未按要求佩戴、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8. 使用没有合格标签的移动梯子、电动工具,或未按照要求执行一人作业,一人
扶梯进行作业。
9. 使用没有验收合格牌的脚手架。
10. 拆卸可能含有物料的管线设备时没有使用防护面屏。
11. 在吊物、吊件下行走或逗留。
12. 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特种作业。
13. 作业证上选择的措施在现场没有落实。
14. 擅自拆除安全设施或造成安全设施失效。
15. 未经许可擅自修改安全仪表系统中相关工艺指标、报警和联锁参数。
16. 未按操作规程、标准操作程序作业。
17. 违反上锁、挂签、测试程序,未对危险能量进行隔离。
18. 未经许可,擅自变更作业范围。
19. 未经确认关闭或消除报警功能。
20. 携带非防爆手机进入易燃易爆区域。
21. 危险作业未设置警戒区域或未经许可进入警戒区域。
22. 未按规定对应急物资进行检查或测试。
23. 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易爆物料的加料、压料操作。
24. 现场盲板未编号和挂牌。
25. 取样完毕未及时关闭取样阀。
26. 在易燃易爆区域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工具及地面等。
27. 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非防爆工具等。
28. 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29. 未经授权取消或绕过安全联锁。
30. 转动设备未停机、带电设备未停电进行检维修。
31. 常压储罐带压使用;带压开启带压的反应釜、容器盖子。
32. 擅自关闭或调整视频监控设施或关闭各类报警声音。
33. 车辆进入生产区域未安装阻火器或车辆进入生产区域超速行驶。
34. 在有毒、粉尘等生产作业场所进餐、饮水。
35. 随意挪用现场安全设施或损坏现场安全标志。
36. 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
1. 指挥员工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冒险作业。
2. 未履行变更程序,指挥员工擅自变更工艺和操作程序。
3. 指挥员工违反操作、检修规程进行操作。
4. 无安全操作规程和措施、或者规程和措施未落实而安排人员作业。
5. 在未办理特殊作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指挥员工开始作业。
6. 未到现场确认或未落实安全措施就批准作业许可证。
7. 强令使用超期未检的安全附件。
8. 指挥员工违规进行运行设备、带压管线的维修保养。
9. 指派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或无证操作。
10. 指派无特种操作证的员工到特种作业岗位。
11. 安排无资质人员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作业监护,或作业前环境监测不合格、不具备条件,盲目指挥人员作业。
12. 职业禁忌症者未及时调换工种。
13. 未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就安排其工作。
14. 发现员工违规作业时不及时制止、纠正。
15. 制定检修计划时,未组织制定检修方案和安全措施。
16. 布置工作时,未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17. 未组织开车前安全检查就安排开车。
18. 指挥带病装置、设备的运行运转。
19. 不按规定审查、批准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20.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侥幸心理、放任自流。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1. 上班迟到、早退,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2. 串岗、脱岗、睡岗,在岗期间从事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
3. 未经批准私自顶岗、换岗。
4. 外来人员代替本岗位人员操作。
5. 酒后上岗、班中饮酒。
6. 携带烟火等进入明令禁止的区域,在厂区内吸烟。
7. 各级负责人长期脱岗不履职或不按规定带班、值班。
8. 未经授权,代替他人签字或操作,填写虚假工作记录。
9. 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未签名。
10. 对出现的工艺报警未及时处置和记录。
11. 未按要求参加安全培训、班组安全活动。
12. 未按规定要求组织或参加安全检查。
13. 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巡回检查,未及时报告和处理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14. 未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安全帽进入生产、施工现场。
15. 工作区域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
“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车间、部门反“三违”工作,各车间每月至少组织不少于两次对“三违”行为进行安全检查。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第九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三违”行为,情节较轻且未造成后果的应及时予以处理,情节较重或已造成后果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研究处理。
第十条、各级专、兼职安全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纠正生产作业中的“三违”行为,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罚结果应上报安全管理办公室。对未履行职责,隐瞒不报或没有处罚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三违”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纠正,“三违”行为人不得为此而对指正人打击报复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章、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不熟悉工作环境和操作规程而发生违章作业行为,不予处罚。但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现场出现集体违章现象,相关负责人负管理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其他人不予处罚。对负责人的处罚,没有造成后果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五、十六条执行;造成后果的,按第十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操作者在工作时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人在现场未制止的,除行为人受处罚外,负责人负违章责任,接受相应处罚。本条适用于专兼职安全员。
第五章“三违”行为的处罚
第十五条、行为人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视情况给予行为人头警告和罚款1-5元,其他管理制度另行规定的按照其他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由于“三违”行为造成伤害自己或他人的后果,直接经济损失在10元(含10元)以下,按30%-50%罚款;直接经济损失在10元(不含10元)以上5元以下,按20%-40%罚款;造成较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其他特别规定:
1. 对于生产岗位在岗人员睡岗,查到一次罚款2元;当年度查到第二次睡岗,待岗一个月。
2. 全厂戒烟,查到抽烟一次罚款5元,私自携带烟、火(特殊作业需要除外)入厂视同抽烟处理;岗位上查到烟头罚款2元/个,烟盒5元/个。
3. 酒后上岗、在岗饮酒,给予警告和处罚10元;醉酒者待岗1-3个月;因酒后上岗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予以接触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违反第七、第八、第九、第十条的,相关责任人接受公司的相关处罚,详见《公司安全奖惩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第十一条的,视情况给予当事人罚款2-10元,直至待岗;
情节严重的由公司处理;造成人身伤害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章、奖励
第二十条、反“三违”成绩突出,班组年度内无违章、无事故的,在年度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个人因制止违章行为而避免事故发生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根据情
节予以奖励,在授予荣誉称号时优先考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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