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绕城高速公路东段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事故,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加本建设工程的各项目部和驻地办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指挥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并设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部
第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目标和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及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项目部必须保证本项目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投入,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第八条 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以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有安全验算结果,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九条 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出入或者沿线各交叉、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孔洞、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项目部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项目部应当做好现场安全防护。
第十一条项目部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十二条项目部应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意见,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七条项目部应对安全生产进行正常性自查,并接受指挥部、驻地办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对于下达的整改通知单或责令停工整改书,项目部应当立即确定整改方案,定人、定期限、定措施立即整改。整改完成后,应书面报告驻地办,由监理工程师检查是否整改完成,如隐患已消除,则批准销案,并上报指挥部备案。
第十八条项目部应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每年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其教育培训情况计入安全教育台帐。
第十九条项目部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新进人员和作业人员进入新的施工现场或者转入新的岗位前,项目部应当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条项目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项目部应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应由项目部支付。
第二十二条项目部应当针对本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部应当立即向指挥部和当地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力量抢救,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三条项目部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资料台帐制度,应当每月将安全生产情况书面向指挥部、驻地办等汇报。
第三章总监办
第二十四条 总监办应当根据监理规范和合同要求设置监理机构,成立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岗位职责和监理内容;制订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计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在监理过程中,对项目部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总监办应当在施工前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制度及措施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同意施工。审查重点是:
1、施工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资格或上岗证是否符合要求;
2、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有效,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符合要求,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及考核制度是否可行;
3、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对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分部工程是否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附有安全验算结果是否按规定程序审批;
4、施工中的重要危险源的预测及相应对策和安全生产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计划是否符合要求;
5、项目部内部各部门间和各生产班组间的职责是否明确。
第二十六条总监办应当对项目部的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总监办应当专人负责施工安全监理文件资料的管理,并由相关负责人作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项目部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是否在使用前办理相关验收手续,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危险性较大和较特殊的工程加强巡视和进行必要的旁站,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十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参与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平时应当督促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工程监理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书面指令项目部整改,必要时总监办可下达施工暂停令,并向指挥部报告。
第三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在各种形式的工地会议上就安全生产及其费用所出现的问题进行评述,提出处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
第三十三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应按规定的比例进行提取,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费用总体使用计划,报总监办、指挥部审核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首先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费用也应优先用于满足指挥部、总监办及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要求所需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施工中应严格按总体计划进行投入使用,并每月将实际使用情况报送总监办和指挥部。
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接受指挥部、总监办的检查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总监办和指挥部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投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且将此作为计量与支付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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