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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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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是公司持续提高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实现生产经营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平台。为加强公司计算机网络的管理保证公司计算机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规定范围: 一. 本规定适用于计算机接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公司所属部门。 二. 本规定包括网络用户守则、网络设备维护、网络工程建设、无线 网络应用管理、移动商务、外网(互联访问)用户管理、网络故障事件处理等七方面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名词定义如下: 一. 网络用户: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终端设备接入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的人。 二. 网络设备:指公司信息网络使用的所有设备,主要包括交换机、路由器、网络服务器、防火墙、机柜等。 三. 信息网络线路:指公司信息网络使用的所有线路设施,主要包括:光缆、线杆、拉线、标石、网线槽、网线保护管、双绞线、终端盒和网线模块等。 四. 网络工程:指为满足信息系统应用需求所进行的网络综合布线及网络设备系统集成项目工程。 五. 无线网络:指由公司统一建设的无线传输网络以及通过无线设备扩展的网络。 六. 移动商务:指通过互联网访问公司内部生产、办公等应用系统,进行远程移动办公活动。 七. 外网用户:指使用互联网(Internet)的用户。 八. 网络故障事件:是指网络设备故障,网络线路故障,因病毒、网络攻击造成的故障,以及用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网络相关问题。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信息系统处是公司信息网络建设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分厂制程计算机信息网络除外,由电控处负责),负责公司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和网络管理制度的起草、公司信息网络建设方案的编制和落实、公司信息网络的日常管理,为公司所属各部门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条 各部室为二级管理部门,各单位依实际情况指定部门内部网络管理员,负责保管放置在本单位(厂或部室)的公司网络设备、对本单位的网络用户进行提供咨询、向信息系统处报告网络使用情况并反映用户问题。信息系统处应向各单位网络管理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三章网络用户守则 第六条所有接入公司信息网络的用户,不得利用公司信息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损害公司名誉和利益的活动;自觉服从并接受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与技术监督。 第七条用户有义务和责任保护网络设施,任何损坏网络设施的行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用户应自觉安装杀毒软件,不得对公司信息网络进行任何网络攻击、传播病毒等破坏行为。 第九条用户应具备一定的计算机知识,通过不同形式学习网络常见问题或最新问题的解决方法。凡是计算机终端故障由用户对照常见问题解决方法自行解决,无法解决的可咨询信息系统处。 第四章网络线路维护规定 第十条各部门应重视信息网络线路设施保护工作,配合信息系统处进行保护信息网络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信息网络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信息系统处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处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维护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网络线路设施的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部门分厂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和每一个职工,都有保护信息网络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信息系统处检举揭发。 第十三条各部门和分厂在编制厂房规划时,应考虑信息网络的应用需求。信息系统处应将信息网络发展规划提交工程管理处,统一纳入公司建设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信息网络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厂房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信息网络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第十四条建设信息网络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时,有关部门、分厂应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有关部门、分厂和外来施工单位应先征得信息系统处的同意,并按照公司和信息系统处的有关规定,承担迁改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材料。 第十六条在信息网络线路设施附近,进行运输超高物件、疏通地下管道等作业时,可能危及信息网络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通知并征得信息系统处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第十七条兴建运输铁路、输电线路、燃气管道、广播线路或安装无线电干扰性电气设备,兴建有腐蚀性排放物的设施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和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信息系统处同意,并采取严格的技术防护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部门、分厂和外来施工单位因施工作业或其它人为原因损坏信息网络线路设施和阻断通信,应承担修复线路设施的费用,赔偿因阻断通信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信息系统处抢修信息网络线路设施的车辆或人员进入厂区及车间实施抢修作业时,有关部门和分厂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凭抢修工作标志或证明优先放行,需要进入特殊区域时,有关部门和分厂应予以特准通行,协助完成抢修作业。 第五章网络设备维护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网络使用的所有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服务器、防火墙、机柜等,是保证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正常运行的关键设备,主要由信息系统处进行维护和管理。未经信息系统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改变网络设备的位置和接线。 第二十一条接入公司信息网络的信息点线路由信息系统处统一管理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未经许可的计算机擅自接入公司信息网络、不得擅自拆移或改动光纤和双绞线的布线结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房间装修等工程工作时,如果影响到公司信息网络设备,必须事先报告信息系统处,经同意后方可在信息系统处人员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三条分布在各个分厂、部室办公区内的网络设备使用本地专用接入电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专用电源上接其他用电设备,不准擅自关闭专用接入电源。凡因设备检修、电路改造等需停电,需提前报告信息系统处,妥善解决后,方可断电。因供电问题引起的网络设备故障由相关单位负责,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网络机柜为信息系统处放置网络设备的主要设施,未经信息系统处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在机柜附近堆放任何物品,以免损坏网线、光纤等。网络机柜附近严禁烟火,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放置网络机柜附近。网络机柜附近要保持清洁。 第六章网络工程建设 第二十五条信息系统处是公司信息网络工程建设归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已经投入运行使用的网络系统维护及升级改造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如需要新增网络接入信息点,应向信息系统处提交申请。信息系统处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人员进行需求调研,对需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方案。各单位如要独立组建内部网络,应知会信息系统处,共同设计方案,建设和施工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新增或改造工程所需的网络由信息系统处负责或参与相关招标工作,并组织设计和施工监督。 第七章无线网络应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无线网络管理与使用由信息系统处统一负责,用户使用无线网络需经信息系统处审核确认并认可后,才能使用。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司区域范围内增加、拆除、变动或破坏任何无线网络设施,不得对无线信号进行干扰。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架设WDS网络服务,不得将私自架设的无线网络与公司网络对接。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破解软件非法接入我公司的无线网络。 第三十二条无线网络是有线网络的延伸及补充,使用无线网络是为方便生产与办公,但无线网络的带宽容量有限,不要使用无线网络传输大的文件影响整体使用效果。 第八章移动商务 第三十三条移动商务用户终端利用互联网访问公司内部的应用系统必须通过安全方式接入,如VPN、经过加密传输的客户端软件等方式实现安全的数据传输。 第三十四条移动商务应用系统的权限由信息系统处负责管理维护,权限开通必须按《用户网络权限申请流程》(见附件1)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信息系统处有权拒绝不安全的应用访问开通申请,对于新的应用服务需在外部网络访问,需经信息系统处经过安全性、必要性确认并认可后,才能给予开通。 第三十六条对于开通权限的用户,用户必须实名申请登记,账号只能本人使用,严禁将个人账号密码告知他人,因此造成的个人资料信息泄露由个人承担,造成公司信息泄露,公司将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利用网吧、他人公司等网络进行远程移动操作时,必须及时退出,因此造成的个人资料信息泄露由个人承担造成公司信息泄露,公司将追究责任。 第九章外网用户管理 第三十八条使用外网用户须按《用户网络权限申请流程》(见附件1)申请,信息系统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被授予使用外网的用户,不得将账号转借他人使用,离职人员权限自动取消,不能转用。如有违反,给予撤消权限。 第三十九条 遵守办公室工作纪律,禁止在上班时间玩电脑(手机)游戏、看电子小说、图片、电影、论坛、视讯聊天、登陆与工作无关的网站等,禁止利用外网下载娱乐性相关视频资料。如有违反、情节严重者,取消上外网权限资格。 第四十条外网用户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以防网络攻击、病毒传播,因个人防护不到位,对公司网络造成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处罚。 第十章网络故障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设备故障若是简单问题如电源插头接触不良、空开跳闸等,及时通知信息系统处尽快解决。因设备故障处理不及时,影响正常生产办公应用,给予考核。 第四十二条发生网络线路故障,信息系统处应协调电控处组织人员尽快修复,无法立即修复的应向用户说明原因,并提供临时解决方法。因修复不及时,影响正常使用,给予考核。 第四十三条信息系统处网络维护人员,应及时接听电话,处理用户问题。因服务不到位,影响用户正常办公应用,给予考核。 第四十四条信息系统处负责网络、数据中心服务器等设备的安全防护,监控防毒墙、防火墙、网络杀毒软件的运行情况,及时升级病毒库。 第十一章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十五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用户,视情节轻重信息系统处有权对责任人进行考核。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信息系统处上报相关国家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15年3月14日起颁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用户网络权限申请流程图 审核 结束 业务部门 信息系统处 受理 不能办理 用户申请报告 * 部门审核同意 需求办理结果回馈 不同意 需求不明确、无实际效益等不宜服务应该婉拒 需求实施 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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