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安设防雷电保护装置;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自动报警,全电压(即各等级电压)断电、故障闭锁功能和断、馈电状态的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和打印功能。
2、所有监测信息传输至地面中心站。
3、矿井安全监测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
3.1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电缆和电源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
3.2安全监测装置在入井前,必须按照产品说明书要求进行通电试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调试不合格的仪器,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3.3因巷道贯通等原因调整通风系统,需改变监测设施位置及其它参数或其它原因需安装监测设施时,由施工队组负责通知信息监控中心,信息监控中心按施工技术措施或书面请示通风管理部后进行安装或改变,且只有监测系统稳定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其他工作。
3.4所有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行风电闭锁和瓦斯
电闭锁,所有采煤工作面都必须实行瓦斯电闭锁。
3.5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
3.4瓦斯电闭锁的连接,涉及到信息监控中心所属之外的开关或设备时,由开关或设备所属队组派机电工完成,信息监控中心负责现场监护指导;变电所或其他地点监测设备需要交流供电时,由井下机电队或供电开关所属单位派电工完成接线。
3.5安全监测装置要纳入工作面开工检查验收内容,监测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齐全或质量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工生产。
3.6施工队组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有关的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如移风机闭锁开关)、换风机(闭锁开关)等、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提前一天提出报告,经通风、调度、机电、安监批准后通知信息监控中心后进行。
3.7在安装供电系统及闭锁系统时,动力运行部必须根据供电及断电范围要求,提供供电及断电条件。安全监控设备的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3.8安全监控设备要定期维护调试,调试各项技术
Xxx (单位)公司
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其它传感器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调校。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且故障期间不得生产,瓦斯检查员要加强检查,综采面上隅角、采掘工作面(T1)探头处悬挂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出现瓦斯异常按规定进行处理。
3.9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测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处理并向生产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8小时内更换。
3.10机电室在进行设计时,要对监测电缆的走向、悬挂、断电仪的断电开关及接线、监测设施的供电及放置进行设计,对瓦斯电闭锁系统出设计图,信息监控中心根据设计进行安装。
3.11各作业队组要保护所属范围内监测装置,保证甲烷传感器按规定位置悬挂。
3.12各采掘队组必须根据工作面瓦斯涌出状况,主动控制割煤和放煤量,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时,立即停止生产。调度室应密切注意模拟采各采掘面甲烷传感器的显示值,掌握瓦斯变化动态,及时控制各采掘队组的生产速度。
3.13瓦斯检查工每班至少一次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所分管区域内的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误差大于允许
Xxx (单位)公司
误差时(0—1%, ±0.1%;1%—2%, ±0.2%;2%—4%, ±0.3%)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作为处理依据,并及时通知通灭队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校对,同时瓦斯检查工重新对光学仪器的精度、调零进行再检查,通风管理部对超过允许误差的监测设备在8小时内调校完毕。
3.14各炮掘工作面的甲烷瓦斯传感器必须保证正确悬挂在规定位置。只有在放炮撤人时,施工队组方可人工将甲烷传感器移出,并对甲烷传感器加以保护。放炮完毕,经班组长和放炮员共同检查工作面情况正常后,立即将甲烷传感器挂回规定位置,方可进行下一步作业。
3.15瓦斯电闭锁每七天试验一次,试验在检修班进行。试验前信息监控中心提前一天打试验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装有瓦斯电闭锁设备的磁力开关,作业队组不能随意改动,如因生产需要改动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打报告通知有关单位。
3.16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3.17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六个月以上,井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
3.18瓦斯电闭锁、监测设施等出现故障,所影响区域必须立即停止生产,信息监控中心及相关单位必须同时立
即下井抢修,待监测系统恢复正常,方可恢复生产。
3.19监测系统有计划检修停运期间,提前打停运报告,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0监测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属于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使用,如有损坏应及时向信息监控中心汇报。
3.21拆除或改变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及控制线、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安全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报告矿调度室及通风管理部门,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3.22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监测人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严肃处理。
3.23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原则,严格追查、严肃处理。
3.24信息监控中心所获取得各种技术资料均需长期保存。
3.25监测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得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写在矿井监测日报上,送矿长、矿总工程师、通风管理部长等领导
审阅。
3.26监测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设备仪表台帐、传感器使用管理卡片、监测装置故障登记表、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情况月报表、季报表等技术资料。
3.27监测部门必须按比例绘制矿井监测监控系统图,并及时补充修改,保证与现场相符,图上必须标明井上、下安设的分站或主机、各类传感器、声光报警器等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以及各类设备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等,并经矿总工程师审查,由监测部门、矿生产调度、通风管理部、矿技术负责人各保存一份备查,每半年报集团公司通风处一份。
4.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的使用与管理
4.1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科)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通风管理部干部、爆破工也可佩戴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2通灭队除按规定给上述人员配齐配足便携仪外,每个井下作业队组至少再配备5台机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各井下单位在安排生产任务时,每个零星作业地点
必须安排一人携带便携仪检查瓦斯。
4.3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报警点为1%,当仪器因瓦斯超限报警时,附近20米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待瓦斯浓度降至规定范围内,方可恢复工作。
4.4便携式瓦检仪只适用于瓦斯浓度低于4%环境中使用,当仪器显示值大于4%时,应立即关机停止使用,同时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向矿调度室和通风调度汇报,由通风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4.5上隅角悬挂的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时,其报警点设置、悬挂位置及技术规范应按瓦斯监测监控探头规范管理,环境恶劣时要对便携仪加以保护。
上隅角便携仪的领退、悬挂、现场管理保护由施工队组负责,上隅角便携仪未悬挂不得组织生产(上隅角有甲烷传感器的除外)。
5.瓦斯传感器的设置
5.1我矿所属采掘工作面,采区回风及总回风巷道均需设置瓦斯传感器,设置情况见下表:
5.2瓦斯传感器的设置标准及要求
2)采掘队组在进行新的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时,必须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安装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作业规程的审批应有信息监控中心技术人员参加。
3)为保证各种通风安全监测装置的性能完好和正常工作,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一次调试和校正,每隔7天,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瓦斯传感器等进行一次调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其他传感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各项指标符合规定,并做到调校有记录,不合格的“装置”严禁井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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