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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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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XX学院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评审专家的管理, 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学校内招标工作的公开、公平、 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根 据需要参与学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管理 等方面的专家。评标专家库是指为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提供咨 询和评标业务的专家所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的遴 选和抽取、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评标专家库建 设、管理、使用和监督审查实施领导。评标专家库日常管理 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 第五条招标办负责评标专家的遴选和抽取、评标专家 库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评标专家管理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校内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核、日常管理和业务 培训; (三)负责评标专家的抽取、确定及组建评审小组; (四)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 为; (五)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由审计处或财务处负责对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 管理进行监督,参与评标专家的抽取过程。 第三章 评标专家遴选与评标专家库组建 第七条评标专家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 客观公正、廉洁自律、诚实守信,无违纪违法等不良 行为记录; 2. 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 知识; 3. 遵守评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履行评标职责,并接 受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评标工作,以本校在职在岗人员 为主,已退休教职工年龄不超过65岁; 5.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二)专业条件 1. 一般货物类、服务类项目评审专家和商务类评审专家 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 2. 工程类、仪器设备及材料类项目评审专家满足下列条 件之一: (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 称;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且具有博士学历; (3)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 服务类项目中的“高新技术服务”专家条件按工程类、 仪器设备及材料类项目评审专家条件执行。 第八条评标专家遴选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学校招标办发布遴选通知; (二)个人申报或单位推荐; (三)招标办将初审合格的专家资料复核汇总,报主管 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组织校内相关专家评审; (四)招标办根据评审通过的评标专家名单分类建立评 标专家库。 若一些专业通过校内公开选聘,仍未聘请到足够数量的 评审专家,学校可以直接从各单位遴选或从校外聘请。 第九条为满足评标工作需要,学校建立工程类、一般 货物类、服务类、仪器设备及材料类、商务类共五大类评标 专家库。 (一)工程类: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类项目(建筑物和构 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勘探、设计、 监理等)的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二)一般货物类:主要参与一般性货物物资(药品、 图书、教材、家具、被服等)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三)仪器设备及材料类:主要参与各种仪器设备、材 料类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四)服务类:主要参与服务类项目(物业或保安服务、 印刷或复制、修理或加工等)招标采购的评审工作。 (五)商务类:参与招标采购商务部分的评审工作(评 标专家的专业领域属于财务、会计、审计、经济管理、行政 管理等)。 第四章 评标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对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 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评标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某 一项目的评标信息;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 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 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 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标有 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配合学校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询问;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发现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或组织承办部门及其工作 人员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倾向性及其他违 规行为,发现投标商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 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时加以制止并向纪检监察、审计部门 报告; (七)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 知识及评标技能、职业道德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招标办牵头组织招标的项目或者委托代 理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评标专家:招标办工作人员1名会同 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 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 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 要的,由项目单位向招标办提出推荐评标专家意见,由招标 办会同监督部门根据该项目的具体要求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一)国家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二)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的; (三)评标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归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组织采 购的项目按下列程序确定评标专家: 1. 学校采购归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书面提交专家 使用申请到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2. 学校采购归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负责项目采购 工作人员2名会同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1名,在 开标前或咨询服务开始前至少提前2小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 3. 相关书面专家使用申请、签字确认抽取记录并归档保 存。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抽取: (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招标单位、投标单位或者招标 评标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 (二)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 第十五条每次抽取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相 应的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递补。 学校招标项目评标专家一般抽取三人以上单数的经济、 技术类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若项目金额较大,且参数、技术 要求复杂的项目,可抽取五人或以上单数的经济、技术类专 家组成评标小组。 第六章评标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库专家的使用范围 (一)作为招标评标代表使用 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项目,我校派出的招标评标代表 作为评审委员会中的采购人代表。我校派出的招标评标代表 依法履行项目评审中采购人的职责。招标评标代表原则上应 从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应技术专家中抽取。学校招标办工 作人员会同监督部门人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学校评 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数量的招标评标代表,并通知确 认。 (二)作为校内采购项目评标专家使用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的5万元以上大额采购项 目,以及归管理部门或学校各使用单位组织的技术复杂招 标采购项目的评标活动(含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 疑或复审活动)均可从学校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使用。 (三)作为技术专家参与咨询服务使用 各单位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在技术方案论证、咨询,以 及履约验收等环节,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时,可以从学校评 标专家库抽取所需数量的专家提供咨询服务。 第七章评标专家劳务报酬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的劳务费用纳入学 校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参照省市专家评标费标准,并结合学 校实际情况执行,具体如下: (一)专家评标劳务费暂定为:评审时间不超过2小时 的,项目评委会专家每人2元/次;评审时间超过2小时 的按项目评委会专家每人3元/次。 (二)评审专家协助处理其参评项目质疑或复审活动 的,以及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论证、咨询、 履约验收等活动,其劳务报酬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学校采购归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组织采购的 项目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费报销。应提供专家抽取记录、专 家使用书面申请、评标专家费用发放报告,按经费报销权限 签字后报销。专家评标或咨询服务所需费用由学校采购归 管理部门或者使用单位单独编报预算,每半年或一年汇总一 次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四)招标评标代表参加评审享受校内评标专家库专家 劳务报酬待遇,每次参加评审后由招标办统一登记,其劳务 报酬纳入学校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评 审劳务报酬: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招标采购文件规 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评审的; (二)未按规定签署评审意见的; (三)未完成评审工作离开评审现场的; (四)参与单一来源、进产品、项目论证的论证意见 不真实、不合法、有重大歧义或倾向性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标准进行履约验收,给采购单位 造成损失的; (六)以废标等要挟方式索要超额劳务报酬的; (七)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不得超标准索要劳务报酬,不得以 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校内招标评审和咨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标专家或干预评标专家 的抽取工作。评标专家名单一经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 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抽取的评标专家名单全部作废,重 新按规定的程序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学校将 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泄密者责任。 第八章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 第二十条评标专家每届聘期2年,聘期届满,经考核 合格后可以连续聘用。 招标办应当建立健全评标专家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评标 专家个人档案,详细记录评标专家的有关信息,包括个人简 历、出席评标次数、未出席评标次数及原因、评标表现、被 投诉次数和原因及调查处理结果等,作为评标专家任期考核 依据。 第二十一条招标办负责对学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 进行“动态管理、集中考核气 (一)评标专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或因客观原因不能胜 任评标工作的,应及时予以变更或调整; (二)更新、增补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评标专家; (三)组织评标专家开展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综合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业绩等方 面。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 结果称职的,继续留用;考核结果基本称职的,提出改进意 见;考核结果不称职的,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在评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招标办给予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的,经招标采购工作管 理委员会同意,终止其评标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二)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三)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 其他好处,妨碍评审公正的; (五)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 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评审中不按照招标文件细则履行义务或者违反评 审工作纪律,客观造成学校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七)以劳务报酬低为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八)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开展投诉处理工作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投标管理办 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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