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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矿业集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萍乡矿业集团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患于未然,健全安全约束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矿井安全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治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安全隐患的严峻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需解决的隐患。
2、按安全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第三条 根据“企业负责、国家监视”的原则,集团公司、矿组织安全隐患排查。
第四条 集团公司总经理、矿长对安全隐患排查全面负责;各分管副职、副矿长、总工程师对总经理、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五条 集团公司、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根底上集团公司每月必需组织一次、矿至少组织三次矿井安全隐患等级确实认。坚持安全隐患报告制度,坚持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B级安全隐患矿报集团公司门级安全隐患集团公司报省煤炭集团公司,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需每次都报,直到安全隐患整改完成。隐瞒不报安全隐患,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六条 安全隐患的整改要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总经理、矿长全面负责;A级隐患整改由集团公司分管副职负责,B级、C级隐患整改由矿分管副职负责组织各业务部门及区(队)进展安全隐患的整改,做到工程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第七条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安全隐患的综合治理。监视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负责安全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根据统一报表纳入计算机治理。
第八条安全隐患排查必需坚持担心、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必需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组织重点力气进展整改,安全隐患整改好,方可生产;无措施的,不准生产。
第九条 因安全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安全隐患排查责任内确认事故的责任者。
第十条 本方法由安全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开头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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