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部银行结算管理办法(暂行)
(沪中船财字[21 ] 337号)
一、 内部银行的基本任务
1、 根据有关部门核定的资金或经费按单位开设结算帐户.
2、 根据公司内部合同执行收支结算,监督保证公司经济合同的履行。
3、 监督执行公司内部结算纪律,贯彻银货两清的原则,防止货款拖欠。
4、 监督保证合理地使用资金,实施内部资金存贷业务,根据实际需要及经济业务
情况经核批后发放贷款,并计收利息。
5、 代理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各单位对外结算业务。
6、 其他应当由内部银行承办的业务。
二、 内部银行帐户的申请开户
在内部银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经财务部同意,可向内部银行申请开户,但已有
银行帐户的单位,一律不得申请内部银行帐号.开户手续是填写开户申请、印鉴
卡(一式二份),并在印鉴卡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单位领导及主办会计私章,
由内部银行审核后予以开户。内部银行开户后,该单位的一切经济往来均应当通
过内部银行办理结算。
开户单位变更领导人或主办会计,应及时向内部银行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
续。
三、 内部银行结算方式
1、内部支票及委托付款结算:是以付款单位为主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付款单
位签发.内部支票一式四份,一份作为付款单位记帐凭证;一份由内部银行记入
付款单位帐户,作为付款依据;一份由内部银行记入收款单位帐户,作为收款依
据;一份为收款通知,转给收款单位作记帐凭证。
2、内部现金支票结算:是付款单位提取现金的结算方式,如领取工资、奖金、
补足报销备用金等,由领款单位签发。内部现金支票一式五份,一份作为领款单
位现金收入凭证;一份作为财务部现金支付凭证;一份由内部银行记入付款单位
帐户,作为付款依据;一份由财务部审核部门留存;一份由领款单位作为现金付
款凭证.
3、内部托收承付结算:是以收款为主的一种结算方式,由收款单位签发.托收凭证
一式五份,一份由收款单位留存备查;一份连同原始单据通知付款单位承付并作
为付款凭证;一份由内部银行记入付款单位帐户,作为付款依据;一份由内部银
行记入收款单位帐户,作为收款依据;一份通知收款单位作为收款凭证。采用内部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付款单位如对托收款项持有异议,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办理
拒付手续,逾期即视作同意承付,由内部银行直接从付款单位帐户内将款项划出.
付款单位办理拒付时,必须填写拒付理由书,提出具体拒付理由(如质量不合格、
数量或价格不符、金额计算错误等)及依据(如内部合同等,连同原始单据一
并送内部银行,经内部银行审查同意后作为正式拒付,将托收单据退回收款单位。
内部银行认为拒付理由或依据不足,则不予受理,仍应作为承付处理。
采用何种结算方式,可同结算双方协商决定或在内部合同中注明。
四、 内部资金存贷业务
1、 凡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单位对其开户所核定拨入的定额资金按同期国家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计息。
2、 凡在内部银行开户单位的存款,按国家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3、 凡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向内部银行办理贷款,由贷款
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贷款理由,经财务部审核按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其贷款。
4、 内部银行存贷款利率随国家银行利率变动而变动。
五、 内部银行结算规定
1、凡结算双方都实行独立核算并在内部银行开户的,由内部银行直接在双方帐
户中进行收付结算;凡一方已在内部银行开户,另一方尚未在内部银行开户的,
发生经济往来需要结算时,由财务部代理尚未开户的单位进行结算。
2、凡在内部银行开户的单位发生对外结算时,统一由财务部代理对外结算。收入
款项时,由财务部归通过内部银行转入收款单位帐户;支出款项,由付款单位
签发内部支票(附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送内部银行后,由财务部办理对外付款
手续。
六、 内部银行结算纪律
1、内部银行开户单位在存款不足时,不得签发内部支票,如发生存款不足退票
时,内部银行有权通知有关单位停止支付有关费用,并处以罚息。
2、 对在结算过程中有不符要求的,内部银行向开户单位提出和指正,对不符合结
算规定的则不予受理。
3、 各单位经济往来必须及时办理结算,不得借故拖欠。
4、 内部银行各种结算凭证(内部支票、托收凭证等),填写时应当内容完整,字
迹清楚,印鉴齐全,不得涂改,否则内部银行不予受理.
5、 办理收付款项的单位,在凭证上必须要有复核、经办及主管鉴章方能生效.
七、其他有关事项
1、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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