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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090023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1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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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扶持,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的贷款信誉,解决中小企业贷款“还旧续贷”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扶持产业发展,由县财政注资5000万元至县城投公司,设立“XX县中小企业倒贷基金”,为有发展前景的部分中小企业在办理“还旧续贷”业务时提供临时性周转资金支持。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倒贷基金,是指为解决我县基本面好、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企业在办理“还旧续贷”贷款业务时发生的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由县财政提供的临时性周转借款。 第三条倒贷基金的运营由县金融服务中心牵头,县城投公司具体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并遵循“总额控制、部门审核、按时收回”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四条 借用倒贷基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XX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并生产经营(含根据规定注册登记管辖权在上级机关,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在XX境内并按规定在XX纳税的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要求,产品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生产经营基本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法人实体企业,重点支持我县规模以上企业以及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财政担保类的企业贷款,优先支持完成股份制改变等规范型企业; (二)能够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漏欠行为; (三)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低于80%;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续贷”手续并已同意给予续贷; (五)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无不良征信记录。 第五条倒贷基金的使用要求: (一)倒贷基金只用于在我县生产经营企业“还旧续贷”贷款业务的临时周转,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单个企业使用倒贷基金单笔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申请企业积极自筹资金还贷; (三)企业借用倒贷基金需向县城投公司支付倒贷基金使用费。对企业借用倒贷基金使用费按实际使用天数对应标准计算收取,为加快资金周转速度,提高倒贷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业压缩倒贷资金占用时间,借款企业使用时间在3个工作日内(含3个工作日)还款的按借款企业贷款合同标明的年化利率根据实际使用天数按日收取使用费;超过3个工作日在7个工作日(含7个工作日)内还款的按借用金额的0.5%收取使用费;超过7个工作日在15个工作日内(含15个工作日)还款的按借用金额的1%收取使用费;超过15个工作日在30天内(含30天)还款的按借款金额的2%收取使用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超过30天在60天内(含60天)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使用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使用费根据借用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收费标准按借用金额的1%在申请时预收,利息费用按实际借用天数计算收取,还款时多退少补,借款企业单次使用超过60天不归还的,视同挪用财政资金,除按借款金额的5%收取手续费,并按银行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外,按拖欠金额按日加收3%。违约金,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借用周转金资格,必要时并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清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企业申请使用倒贷基金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XX县中小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审批表》; (二)提供企业简介、营业证照、公司章程、公司征信报告、企业法人代表个人征信报告、近三年纳税情况等材料; (三)提供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材料,贷款审批批复或审批结果证明材料等; (四)提交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后按时归还承诺函; (五)提供申请企业须配合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倒贷基金的申请及审批支付程序: (一)申请。企业取得承贷银行续贷意见后,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前向县城投公司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对未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申报材料的企业,不保证在企业贷款到期前完成倒贷申报审批程序,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企业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借用倒贷基金资格,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县城投公司负责核实企业自筹资金及倒贷基金账户余额等情况。 (二)审核。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银行、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单位)必须与贷款银行核实企业生产经营及财务等相关情况,贷款银行负责现场审核调查,相关部门根据掌握情况自主开展审核调查,不再集中进行现场调查。各相关部门(单位)就申请企业是否予以倒贷支持进行审定,审核同意的予以盖章确认,审核未通过的应当日将审核结果告之企业,各相关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县批准。 (三)支付。经各相关部门(单位)审定盖章确认同意,并报县批准同意后,由县城投公司、企业和贷款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办理借款手续。在完成审核程序后及时通知申请企业配合办理借款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环节工作。 第八条严格转贷手续,防范资金风险。 (一)严格审查第三方资格。申请企业办理前,需向县城投公司提供各环节账号,县城投公司前应审核各账号是否有被冻结、关注等情况(必要时请县法院提供查询情况)。 (二)实行无缝对接。为避免出现倒贷基金在企业、银行滞留或被冻结等情况,具体办理倒贷基金单位(县城投公司、申请企业及银行)必须在前办好所有转贷归还环节手续(即先开好各环节支票),承办银行在续贷资金到位后原则上须直接 将申请使用的倒贷资金划转至城投公司倒贷基金专户,明确各环节责任人,并由三方人员到银行现场同时,实行无缝对接,避免出现差错。资金收回至城投公司之前,企业的公章、印鉴章、密码支付器以及网银等所有支付工具须视情况交由县城投公司监管,在监管期间借贷企业需要使用公章、印鉴章必须向县城投公司报备、在县城投公司财务人员的陪同下进行操作。 (三)强化资金保全措施。对转入企业的倒贷基金,根据需要可由县城投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倒贷资金不因企业涉诉等而被冻结、扣押,并在归还时及时解除保全。财产保全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企业负责支付。 (四)启用非诉执行办法。对逾期不归还倒贷基金的企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法院督促程序办理非诉执行。由县城投公司根据企业倒贷基金归还情况,对逾期未归还的倒贷基金,及时向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由法院按程序督促执行。执行所涉及的所有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中小企业使用倒贷基金由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金融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和企业主管部门要 认真审核各行业系统内企业流动资金需求情况及“还旧续贷”资金额度,做到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县金融服务中心、县银行、县城投公司、县财政局和企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协作,坚持以续贷为前提,对“还旧续贷”贷款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倒贷基金的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倒贷基金的企业,必要时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承贷银行对企业续贷资金应实行封闭运行,贷款下来后,直接归还给县城投公司,防止企业挪作他用。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承贷信誉,致使倒贷基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倒贷基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必要时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县相关奖励扶持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XX县中小企业借用倒贷基金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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