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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强化全员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预防为主” 的思想,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有限公司质量责任追究若干规定》等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所属各单位(含子公司)质量责任追究的经济考核。
第三条 需进行质量管理考核的系指各类产品等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包括批量返厂、 勒令召回、停产拒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在国际上或国内严重影响国家、公司声誉的质量问题,以及日常质量管理中工作质量问题。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
(一)根据造成损失大小及影响程度不同,质量事故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质 量事故。
1. 特别重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及以上;或对公司声誉产生严重影响的。
2. 重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0 万~5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影响的。
3. 较大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3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较大影响的。
4. 一般事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 万~100 万元;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当上级部门或用户已经对质量事故等级进行认定时,按用户或上级部门认定结果执行。
(二)产品出厂后出现批量返厂(指每批次合同产品出现 8%及以上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上级监管部门、用户所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不合格导致生产资质取消或造成公司陷入经营困境的。第五条 质量事故考核
(一)造成特别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8 万~10 万元;
(二)造成重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6 万~8 万元;
(三)造成较大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对责任单位考核 4 万~6 万元;
(四)造成一般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对责任单位考核 5 千~4 万元;
第六条 产品出厂后出现批量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以及质量管理严重失控时,给予以下考核:
(一)发生批量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根据损失金额按 第四条进行质量事故等级认定,并按第五条进行考核;
(二)发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不合格,造成资质撤销,使公司陷入经营困境,考核 责任单位 1 万~2 万元;
(三)对发生的批量返厂、勒令召回、停产拒收等重大质量问题,没有及时报告,造成 较大负面影响、经济损失扩大的,加重考核。
第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责任单位 5000~10000 元:
(一)产品在行业质量评比中,连续两次排名最后一名;
(二)年度内发生两次危及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
(三)年度内两次受到公司质量通报批评;
(四)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用户严重不满意(发生拒收、投诉、延迟支付货款等),且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 未按要求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被认证机构暂停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考核责任单位 2000 元,撤销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考核责任单位 5000 元。影响公司经营(如无法参与产品投标等)时加倍考核。
第九条 对用户或上级部门检查所提问题,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未按措施计划完成的, 每次考核责任单位 200~500 元。
第十条 质量损失管理考核
(一)未按要求制定质量损失管理制度,考核责任单位 500 元;未及时对制度进行修订
或完善,考核责任单位 200 元。
(二)未按要求进行质量损失的统计、分析,每发现一次考核 200 元。
(三)未按时上报质量损失分析报告的单位,每次考核 200 元。第十一条 质量活动考核
(一)各单位应按上级部门或公司要求,认真策划、开展各项质量活动,活动组织机构应制定活动计划,并按上级部门要求上报有关活动计划,未按时间上报活动计划时,考核责任单位 200 元。
(二)各单位应根据活动计划要求,按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各项工作,未按要求开展工 作的考核责任单位 500 元。
(三)活动组织机构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活动开展质量不高的考 核责任单位 500 元,影响公司活动整体进展和效果的考核责任单位 1000 元。
第十二条 其他质量考核
(一)未按规定要求上报各类质量报表、质量工作总结、质量分析报告等资料,每次扣罚责任单位 200 元。
(二)各单位应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质量工作会议,对无故不参加会议者(事先未请假)每次扣罚 200 元,迟到、早退者每次扣罚 100 元;对会上无故推卸责任、不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会后不落实会议结论的责任单位,每次扣罚 100~500 元。
第三章 质量考核管理程序
第十三条 考信息来源于公司内外质量信息反馈、用户发布文件、外部质量检查结果、公司内部各类检查的结果等。
第十四条 对于质量事故、重大、批量质量问题的考核,由质量管理委员会常务工作组提出考核建议,经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其他质量考核,由科技质量部提出考核建议,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制造中心和各子公司应根据本规定修订、完善本单位的质量管理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科技质量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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