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 为,倡导求真务实、自主创新的优良风气,引导广大师生树 立正确的科学观和名利观,弘扬“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 内大精神和“求真务实”的校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规范的要求,学校结合发展建设和管理 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的所有教学科研人员、教辅 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以下简称教师)和专科生、本 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以及以 我校名义发表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我校学习和工作的访 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基本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 在学术活
2、动中,教师和学生皆应遵守以下基本 学术道德要求:(一)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 究的目的,尊重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 护学术的高尚性与严肃性。(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 荣学术、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 任,追求学术与科研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利、自私 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三)坚持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 制滥造行为。(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大力倡导自主创新的学 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第四条 在学术活动中,教师和学生
3、皆应遵守以下基本 的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知识产 权的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 术规范(试行)的规定。(二)开展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他人的已有成果,充分 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 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 质部分;从他人作品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作出说明; 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别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 他人成果,也应作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三)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的 学术期刊、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
4、鉴定验 收等;涉及保密数据的成果和未经主管部门同意和验收的重 大科研成果,不能向媒体和社会发布。(四)在科技实验和探索中,必须一丝不苟地记录并如 实报告实验结果和统计资料。(五)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 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 果的价值。(六)合作作品应按照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作贡献 大小来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 定的除外。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签字 认可,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第一作者应对 作品负首要责任。(七)教师和学生均应严格遵守我校的考试和考场纪 律。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与惩戒措施第五条
5、 教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 德规范:(一)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 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 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二)在与自己劳动无关的作品中署名,或通过不正当 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包括学生)同 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三)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 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四)虚构篡改实验结果或统计资料。(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 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六)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 时,收受参评人
6、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 结果。(七)泄露试题或配合、纵容学生考试作弊,或为私利 而抬高或压低学生考试卷面成绩。(八)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而一稿多投,或将内容 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九)为获取各级各类项目,不经他人同意,就将他人 的名字和成果列在自己的申请书中。(十)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 现。第六条学生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被视为违反了学术道 德规范:(一)在提供答辩的学位论文和公开发表的作品中,不 加注明使用他人(包括指导教师)的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 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 字。(二)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
7、资料。(三)雇用或代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加考试。(四)通过剪裁现成文献拼凑课程作业或撰写学位论 文。(五)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擅自将教师的讲 义或课堂记录或属集体的实验结果署名发表,或故意藏匿、 隐瞒重要科研成果和科学发现。(六)在未参与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或以不正常手段影响 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审、答辩等。(七)违反我校考试纪律。(八)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第七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教师,学校将分别给予 以下惩处:(一)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确认,在第五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范围内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处分。(二)在第五条
8、第(五)、(六)、(七)、(八)、(九)、(十) 款范围内者,视后果大小,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三)凡有第五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在人事 任用和学术晋级中,实行一票否决;对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 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第八条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学生,学校将分别给予 以下惩处:(一)经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认定,属第六条第(一)、(二)、(三)、(六)款规定情形者,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二)属第六条第(四)、(五)、(八)款规定情形者, 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三)属第六条第(七)款情形者,按我校考试纪律规 定处理。(四)
9、属第六条诸款之一的,在校期间,均不得参加各 类奖励的评定,毕业离校后被发现的,将依据问题的严重程 度,给予相应的追加处分,直至撤销所获学位,并通报所在 单位。第四章制度保障第九条学术道德委员会在维护良好的学术规范方面履 行下列职责和行使相应权力:(一)学术道德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属的专门委员 会,办公室设在社会科学处,由社会科学处负责人兼办公室 主任。(二)制定学校学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对全校师生进行 学术规范宣传教育;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 存在的问题。(三)受理学术规范争议问题,按照公平、公正、公开 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 议,做出对违反学术规范行
10、为处理的决定。(四)在教师聘用、职务晋升、项目审批和考核评估之 前,认真审核有关人员遵守学术规范的情况。(五)向校内有关领导、单位和人员通报对违反学术道 德规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第五章工作规则与程序第十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负责,校学术 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一)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十五个工 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和单位负责人 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 辩、解释,然后做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
11、并责成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于三十日内,在有校学术道德委 员会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 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 供证据。(三)各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必须向校学术道德委员会 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二级单位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举报事项进 行认定。校学术道德委员会或学术分委员会成员涉及学术道德 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亲近关系,应 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 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校学术道
12、德委员会主任 批准。(四)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对有关单位学术委员会意见进 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根据本规范的规 定,做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 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办公室公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 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 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 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五)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 人。(六)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术道 德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七)在受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 和证人;在调查过程中,准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第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正式 决定给予当事人处分。第十三条在学校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 听证会外,一切资料均需保密,不得泄露调查、讨论和处理 情况。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 释。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