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不合格食品召回及处理制度
一、 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
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
本制度。
二、 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
性检查,如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
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 已经变质、超过保持期的食品;
2、 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
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
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者违反国家
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 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
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
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
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进行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
使用,负责将该批食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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