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 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
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
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
二、 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
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三、 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
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
四、 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
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
不得隐报、谎报、拖报。
五、 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
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
六、 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
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 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
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
握,延长使用寿命。
八、 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
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
导。
九、 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
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
十、 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
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
十一、 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
1、 超额定负荷不吊;
2、 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
3、 吊索捆绑不牢不吊;
4、 整拉斜挂不吊;
5、 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
6、 带棱角缺物件未垫好不吊;
7、 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
8、 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
9、 埋在地下死物不吊;
10、 违章指挥不吊。
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二)
第一条为加强大型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大型起
重机械是指起重量在 吨以上的塔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铁路式起重机、
履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和龙门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械的
安全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1 .各施工企业新购和在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
计,具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
书”的产品;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
认可后,方可使用。
2.新购的大型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根据产品说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外文
资料须及时译成中文)以及国标起重机安全规程等规定,制定针对本起重机的安全
操作和保养制度并组织学习贯彻,在此之前不得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
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机械管理部门对起重机械的技术状况、维修保养、安全操作和执行制
度的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工地、站、队单位的领导和操作人员,要接
受检查,对机械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要在限期内认真解决。
第六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
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大型
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
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大型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
作。
第七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
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八条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取得省电力局发放的《机械操作证》
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定机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
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安全技术操作
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随机出厂的有关《安全
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九条操作大型起重机械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定:
1. 经司机全面检查,确认起重机已具备安全可靠使用条件,并做好保养作业
和检查记录,方可按指挥信号作业。
2. 对违章指挥,司机有权拒绝执行。
起重机发生异常要及时报告处理,严禁带故障作业。
4. 司机操作时要集中精力,注意信号和作业场区,避免发生过卷和碰撞。起
重机起落臂杆、行走、回转时要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另一司机负责监护。
5. 操作室应有操作规程、润滑图表、操作保养责任制及机长、值班司机挂
牌,操作室内其他人员不准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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