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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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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结合XX及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际情况,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接受师生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前提,是决定资助政策落实效果的基础性工作。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助学金、助学贷款等解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开展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认定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做到“应助尽助”,对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需尽量资助。 第二章工作组织 第七条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监督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各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院(系)的认定工作。各学院要将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辅导员(或班主任)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厘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第九条各学院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代表、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年级(或专业)层面的民主评议工作。班级成立由班主任任组长,班干部代表、员代表、普通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通过开展班级全员评议等方式,对班级内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摸排、评议、认定、分档工作。 第十条在专业年级和班级层面的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应视专业年级或班级总人数合理配置,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总人数的10%。认定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专业年级或班级范围内公示,并报所属学院备案。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用。学费和住宿费以学院财务部门核定的数据为标准;基本生活费用参照XX省规定的城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标准(至XXXX年XX省城乡低保平均标准已分别提高至561元/月和3580元/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识别标准为年人均纯收入低于3146元)。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3个档次。 1、一般困难学生 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农村低收入家庭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或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贫困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2、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可考虑认定为困难学生: (1)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贫困学生; (2) 城镇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职工的子女; (3) 家庭供养人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4) 直系亲属长期患病在治疗的; (5) 单亲家庭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6 )家庭遭受较严重灾害的一般贫困家庭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存在较严重困难的。 3、特殊困难学生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月均消费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依靠自己和家庭无法承担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的学生,可考虑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 无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 (2) 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致使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影响其学业的完成; (3) 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事实孤儿”; (4) 城镇双下岗且未能再就业,致使家庭经济非常困难的职工子女; (5) 直系亲属患危重疾病,需长期自行承担大额医疗费的; (6) 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贫困学生; (7) 多个子女同时就读(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 普通学历教育)的贫困家庭子女; (8) 当年受重大灾害的贫困家庭子女; (9) 家庭经济困难的退伍军人子女; (10)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 (11) 其他存在特殊经济困难的。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认定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提交《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如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原因以及困难程度做出具体说明。同时,学生需提供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证明材料依据扶贫部门发放的《XX省贫困户登记卡》认定。 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含《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当地乡镇、街道一级民政部门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如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说明: 1、父(母)有工作单位的,须由所在单位出具父(母)年总收入(包括工资与奖金等)的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2、属于城镇或农村低保户者,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3、孤儿、单亲家庭且家庭经济困难者,须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中说明情况;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复印件或地方民政部门证明;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应提供父 (或母)退伍证及户复印件并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 4、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必须具备民政部门或医疗单位出具的证明,如残疾证复印件、病历记录等; 5、父母下岗致使生活特别困难者,必须出具《下岗证》复印件。下岗再就业者,须说明经济来源及收入情况; 6、多子女同时就读者(仅限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须提交兄弟姐妹就读学校的学籍证明原件或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等; 7、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家庭、学生本人突遭变故造成经济困难者,必须由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书面证明,由经办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公章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 8、农村建档立卡子女,需提供当年的建档立卡证明。 第十三条经学校查实,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严重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者,不予认定家庭经济困难。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 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工作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为: (一)宣传准备。校、院两级分别在相应层次上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组织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1、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进行资助政策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宣传,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学院在新生入校时及每学年结束之前,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基本知识的宣传,并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提供相关材料。 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 (二)认定申请。每学年开学时,以学院为单位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拟申请认定的学生可持《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班级提出申请。 (三)民主评议认定。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 业)认定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以学生提交的材料为基础,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为依据,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班级认定工作小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了解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要采取隐性的方式,尽量避免大张旗鼓地进行评议,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 各级认定工作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退伍军人子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学院审核复议。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认定各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征询年级(或专业)认定工作小组意见后予以调整。 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深入、直观地核实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要注意保护受助学生的尊严。 (五)公示及异议处理。 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将评议结果向全班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以充分征求和听取全班同学对评议结果的意见和质疑,并予以更正。 2、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3、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六)审批。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电子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七)建立档案。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分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1、学院应按照《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平时要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跟踪调查,及时更 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待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五章后续管理 第十五条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相应的资助,确保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获得3500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每生每年获得3000元以上资助、家庭经济一般困难每生每年获得2500元以上资助。在评定资助时,按照学生困难档次,优先进行考虑。 第十六条学院要加强对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要随时关注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变动,及时掌握核实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性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新情况,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对于已评定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若获得学校资助后出现违法违纪、铺张浪费等情况时,一经核实,将其移除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并取消后续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认定申请,并参照正常认定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和各学院要将认定工作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成长,观察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尤其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荣辱观,真正做好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学校授权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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