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大学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以及XX省教育厅、XX省财政厅制定的《XX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教财[20XX] 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四条认定原则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认定机构
1. 学校成立“XX大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 XX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XX学院领导为组长、XX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XX学院认定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认定标准
1、具备以下条件的学生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我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2) 学生本人申请,并持有家庭所在地的乡镇、县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 学生在校的日常生活,不拥有奢侈生活、学习用品,不铺张浪费,不出入高档消费场合;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学生:
(1) 城镇学生父母双下岗且无再就业;
(2) 学生父母双方中有一方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3) 学生父母中有长期患病或突发重大疾病;
(4) 单亲或孤儿;
(5) 烈士子女;
(6) 家庭遭遇特大自然祸患或突发事件致贫;
(7) 其他符合特困生标准。
第七条认定程序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在学校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1、每年9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填写
《XX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辅导员根据学生的申请及调查表,启动班级的认定工作,依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以民主评议的方式,由全班同学全部参与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与困难程度排序。班级内公示同学无异议后整理材料报XX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XX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议定的结果。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全校的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及《XX大学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登记表》和证明材料,并将整体情况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时及时建立完善特困生信息档案。
5、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开具证明材料。已经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三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八条学校建立并逐步完善以助学贷款为主体,以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绿色通道”为辅助的学生资助体系。
第九条资助办法
1、被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有资格享受“奖贷勤补减免”的政策待遇。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获得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省助学金等奖助学金,具体参评条件参看当年的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参评社会奖助学金,具体参评办法见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办法。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照政策申办生源地和校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政策可到学生资助中心咨询。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获得勤工助学岗位。
6、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减免学杂费,按照和各级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一年内受资助的资格:
1、触犯法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学习态度不端正,因成绩原因降级者;
3、因病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XX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内容包括特困生登记表、本人申请、特困证明以及受助情况记录等。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和XX学院每年9月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然发生显著变化,XX学院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立即终止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1、生活不节俭,有吸烟、酗酒、大吃大喝行为,或存在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
2、故意或恶意拖欠学校学杂费;
3、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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