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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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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文本 专 利 权 质 押 合 同 出质人〔甲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质权人〔乙方〕: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 登记日期: 质押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 为保证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检察,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元,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质押财产产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元。 第五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 元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当。 第七条 质押期间,〔 〕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 甲方应输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帐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 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 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当责任。 第十二条 质押期间,未通过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迁移、出租、转让、再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 第十三条 质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先优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其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四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质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兑现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实现质权。 第十五条 发生以下状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财产实现质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被宣告破产、被解散、擅自变更企业体制至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改变贷款用途、卷入或马上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等状况。 第十六条 甲方因隐瞒质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状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 %的违约金,违约金不够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够部分予以赔偿。乙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与甲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第十七条 乙方贪污处分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按以下顺序分配: 〔1〕支付处分质押财产所必需的费用; 〔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 〔3〕愈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 〔4〕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九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看法,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用于登记备案一份。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质押财产清单 序号 专 利 名 称 申请日 颁证日 有效期 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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