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作场所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评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依据《石油企业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监测、评价规范》(SY/T6284-28 )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作场所中有职业卫生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以及可能引起员工健康损害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主要监测对象。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有害工作场所的定期定点检测(日常监测);
(二)现有装置生产设备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三)事故性检测;
(四)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
(五)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
第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应由取得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 进入密闭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对密闭或受限空间中的氧含量进行检测,可能存在有毒物质的场所,应进行有毒物质的检测,若作业过程中可能造成毒物浓度或氧含量发生变化,必须跟踪检测。
第六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以及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当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第七条 油田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评价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实现公司监测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油田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工作场所的划分和检测点的设立
第九条 工作场所的划分原则:根据生产规模、工艺及作业人员等情况划分。
(一)一种生产作业如同时产生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以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工作场所种类。
(二)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采取流水方式,且每道工序的作业点及作业人员又相对固定,每道工序作为一个工作场所。
(三)在同一厂房(空间)内,存在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生产规模较小或作业员工同时完成多道工序作业,则以整个厂房(空间)为一个工作场所。
(四)凡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设备,一般以单台划分场所,多台设备产生同一性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又互相影响时,可划分为一个工作场所。
(五)野外作业或作业地点不固定,但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源划分工作场所;没有相对固定的设备,按作业单位划分工作场所。
(六)野外作业仅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按作业单位划分工作场所。
(七)一年累计作业不足4个月或者连续生产不足3个月的工作场所,划分为临时性工作场所。
第十条 监测点设置原则:工作场所必须设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工作地点,综合考虑空气中待测物浓度、逸散方向、接触时间和接触方式等因素。
(一)同一场所、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工种、不同设备、不同工序,须分别设监测点。
(二)同一场所、同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同一工种、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一般3台以下设1个监测点,4-10台设2个监测点,10台以上至少设3个监测点。
(三)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四)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每10米设1个监测点。
(五)仪表控制室和员工休息场所,面积在20m 2以下的,设置一个监测点,20m 2以上的,设置两个监测点。
(六)物理因素监测点的设置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应符合GBZ189中相关的规定。
(七)对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但改进前后监测点应尽可能一致。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变更或取消,须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章检测方法与周期
第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和方法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
第十三条 检测仪器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
(一)高毒危害因素,每季度至少检测一次;矽尘类危害因素,每半年至少检测一次;其它尘、毒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二)噪声、局部震动、微波、高频、射线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三)高温作业气象条件测定,按当地每年7-9月期间的最热月份,在不同的时间内测定3次。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须连续采样检测3天,每日上、下午各1次,每次同一点不同时间内连续检测至少3次。
第十六条对职业病危害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评价时,须连续检测3天,每天2次。
第四章 检测、评价资料管理及报告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的管理、归档制度,并做好以下资料(不局限于以下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一)有害因素检测报告
1. 日常性检测报告。即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定期定点的检测报告。
2. 系统性检测报告。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竣工验收前的检测报告、现有生产设备更新、改造、大修及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的检测报告。
3. 事故性检测报告。即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检测报告。
(二)各类职业卫生评价报告。
(三)有关报表。主要反映场所、作业点检测率及合格率的报表等。
第十八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由各单位主管部门或委托档案部门管理,原始记录至少保存3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工作场所现状评价报告应保存15年以上。凡国家规定的统计报表重要资料须妥善保管,长期保存。
第十九条 检测及评价过程中,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对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应当落实,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整改情况应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职工公布。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应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告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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