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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救护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矿山救护工是在井下采掘工作面、井巷从事灾害救护、抢险、瓦斯排放、启封火区等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者,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施工。矿山救护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熟悉避灾路线,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按规定参加训练、演习和熟检工作。
第2条 按规定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
第3条 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各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第4条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技术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做到应知应会
第5条 掌握x矿安全规程、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掌握有关管理制度对本工种岗位的要求,并按规定要求操作。
第6条 熟悉掌握入井安全常识,保证自身安全;入井前不得喝酒,按规定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随身携带矿灯和氧气呼吸器等自救装备;严禁爬、蹬、跳运行中的车辆;斜巷行车时严禁行人。
第7条熟悉责任范围内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自然灾害情况、抢险、救灾路线和各种事故的抢救原则、程序、方法。
第8条 服从现场抢救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第9条 按规定参加排放瓦斯、启封火区、反风演习等工作。
第10条做好自我保护,防止自身伤害。
第11条 发生救护队员伤害事故后要立即向有关负责人汇报,并要积极自救、互救。
第12条熟悉避灾路线,遇紧急情况能安全撤离。
第13条 对所在岗位安全工作负责。对因本人不具备安全常识或违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负直接责任。
二、责任追究
第14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矿山救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矿籍处分:
(一)违章作业、野蛮操作、冒险作业的;
(二)不听劝阻屡次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
(三)对工作范围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x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x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5条x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
矿山救护工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开除矿籍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X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X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X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6条 矿山救护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不服从现场抢救指挥,擅自行动的,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不能参加上级或班组组织进行的安全教育,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发生事故后未按要求立即向现场或矿有关负责人汇报,并积极组织自救、互救的。矿山救护工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通风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矿山救护工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工作行为,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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