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主要依据:
1、国家颁发的劳动保护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总名称表》,以及上级部门的要求;
2、凡对发生工伤和职业病的主要原因及安全卫生检查中发现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生产发展和工艺、设备改造后需要相应设置的安全措施;
4、职工提出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建议。
第二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
1. 改善和消除危及安全生产的环境的状态;
2. 完善和配套防止事故发生和扩大的设施;
3. 改善劳动环境和工业卫生条件,防止职业病和中毒的措施。
第三条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批程序与期限:
1. 车间(部门)应在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安全环保部;
2. 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每年第三季度末以前编制出下一年度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科技发展处;
3. 公司科技发展处应按规定时间将一年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公司
主管领导审批;
4. 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安全、科技、机动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审定;
5.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经批准列入计划后,应在公司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分别指定实施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的职能部门,明确任务,认真执行,对重大安措项目,应由安全等有关部门参加设计审查;
6.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说明项目名称、措施内容、投资金额、资金来源、所需材料和设备,预期效果,完成期限等;
7. 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果需要公司安全保证基金补助,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
8. 凡属公司主管部门审批范围或申请上级拨款的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应先办报批手续,再列入计划。撤消或调整已经总部批准的安措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第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1.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除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外,涉及工艺改革等生产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两者难以分清的情况时,应由安全、生产、计划、技术、财务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不同投资渠道的比例,按审批权限报主管领导批准;
2. 年终时,由公司科技发展处将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汇总,当年未竣工或计划内未施工的项目,应结转列入次年计划。公司批准及补助拨款的项目,应按同样手续办理;
3. 凡属消除固定资产设备缺陷的措施,应由生产费用开支,不得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款。
第五条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验收与管理
1.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经试运转基本正常后2个月内,由工程主管单位组织科技、机动、生产、环安、物资、财务等有关部门和使用单位按设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2. 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车间(部门)组织操作人员学会操作,制定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同时将安措设备纳入设备管理;
3. 公司机动部负责安措设备的全面管理,保证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六条公司安全环保部有权对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停用或拆除安措设施,必须经安全环保部书面批准。
第七条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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