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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82230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20.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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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构筑物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建构筑物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保证,为了有效地保护建构筑的完整,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管理部门:全厂建构筑物的管理部门是规划处。   第三条 管理部门职责:规划处负责全厂生产区和生活区建构筑物的安全管理,监督和监控建构筑物在使用过程的安全性。对有安全隐患的建构筑物应即时提出整改方案,并监督整改方案的完成和实施,确保建构筑物的整体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的措施   第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护坡应加强保护,严禁超荷载使用,严禁随意破坏。未批准,不得改变原结构,不得随意在楼板、屋面、墙上开孔打洞。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需对建构筑物进行改变结构处理,必须提出改变结构申请书,经规划处论证审核,作出允许变更申请后,方可改变。   第六条规划处对全厂主要建构筑物、重要护坡、山岩及河床点,设置检查标志点,用于检查、观测有无沉降、裂缝、倾斜、腐蚀等异常现象,并定期一月检查一次。   第七条 每年的5月至9月防汛期间,对重要的护坡、堡坎、山岩、河流、排水沟、排洪沟、消防通道等设置专人安全巡视巡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八条规划处负责对全厂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管理和技术管理。对建构筑物在施工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全责,随时监督、督控和检查。   第九条 根据国家对建构筑物的管理规定和使用规定,遵照国家建设规范,对改变建构筑物结构,改变使用要求,或有承重变化的要求,规划处有审核签定权,并对安全负全责。   第十条 每半年规划处组织对有安全隐患的或危险建构物进行检查、监控,并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十一条 对全厂建构筑物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制度,并设置专人进行科学管理。   第十二条厂区道路应保持整洁,不准堆放材料、设备、物品,不准排放有腐蚀性的物料和污染物,不准随意破坏道路。   第十三条对全厂建构筑物按月实行安全检查表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建构筑物进行检查、观测,并作好原始检查记录。   ⑴有无裂缝;⑵有无沉降;⑶有无倾斜;⑷有无腐蚀;⑸有无变形。   对检查出来的隐患,应监督整改,即时消除隐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规划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第 3 页 共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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