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
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水资
源审
批岗
1、取水许可
(含城市规划区域
内的地下水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与有偿使用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取地表水或者地下水3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与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河道工程审批岗
2、河道采砂许可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的单位与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3、占河占滩许可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与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与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瓦市行政辖区内申请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利用水域与土地的单位与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
号
执法
机
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法
类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河道工程审批岗
4、在河道与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许可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与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河道与水库管理范围内进行不利影响活动的单位与个人
审查材料、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水资
源审
批岗
5、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翁12
号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新
建、扩建水源工程
项目单位或个人
组织专家评审、
提出意见报科长。
序
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
法
类
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河道工程审批岗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许可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第412号
令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占用国家所有的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人为造成农业灌溉水量减少与灌排工程报废或失去部分功能的单位或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意见报科长。
7、水利工程开
工许可
职权
执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务院第412号
令
组织专家组对报告进行评价,提出意见报科长。
水保审批
岗
8、水土保持方案含开发建设项目)审批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中华人民共与国水土保持法》第七条“国务院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页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须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瓦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与个人。
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报科长。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行政审批科(岗位)行政执法职责分解
序
号
执法
机构
执法内容
执法
性质
执
法
类
别
执法依据
执法范围
执法权限
河道工程审批岗
9、入河排污
审批
职
权
执
法
行
政
许
可
《入河排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其入河排污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部分情况外,其入河排污设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瓦市行政辖区内在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的单位与个人
组织专家评
审、
提出意见报科
长。
第6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