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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docx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10081481 上传时间:2025-04-21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5.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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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校实验室(包括各种实验、实训室),是指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具备一定的规模,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实验室工作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的创新人才作为出发点,以满足本科实验教学为工作重点。同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投入,规范管理。要做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实验教学 (一)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先进的实验方法,提高科学实验的能力,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培养探索创新科学作风三方面的目的。 (二)实验室要重视和加强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室可根据条件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实践活动。 (三)实验室要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执行实验教学计划,依据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四)实验室要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内容,逐步增加综合性和设计性实验,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六条科学研究 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需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增强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的先进性、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社会服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配备、管理、维修、改变、计量和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状态,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发挥各方面的技术和设备潜力,积极组织与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和功能开发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与归管理的体制。由一名副校级领导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方针和法令,结合学校实际拟定实施细则;组织实验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管理。 (二)负责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的设置、遴选、考核和管理;组织实施各级各类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及配套的实验室建设;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组织论证、计划下达、设备参数确认及上报,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负责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低值易耗品购置计划的审核和经费分配。 (四)负责全校教学、科研类仪器设备的运行、维修、 调剂、报废、报损、报失及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工作和使用效益考核。 (五)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定编、培训、考核及职称、职务评聘推荐工作。 (六)负责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生物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中心)两级管理体制。各学院(中心)应由一名院长(主任)主管本院(中心)的实验室工作。 第四章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的目标是:树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和以能力培养为核心的实验教学观念,建立与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相适应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要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建立高效运行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一定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和一定数量的实 验室技术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验室是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其设置、建设、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重点实验室、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调整、撤消,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及学科建设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实验室的投入与建设应综合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进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尤其是为区域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实验室,以适应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积极拓宽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学科经费、科研经费用于实验室建设;鼓励学院(中心)与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种社会力量联合建设实验室。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有关法规和制度,不随意排放三废(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等工作。 第十八条各相关单位要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要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放射、麻醉等危险品的管理,规范购买、存放、领用手续。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条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品和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规范、高效的信息化管理。要采用信息化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实验室工作考核制度。按各实验室完成的实验教学任务、仪器设备管理、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标志性成果等方面制定考核指标体系,开展实验室年度工作考核。 第六章人员 第二十三条根据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立一支规模适度,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实验室队伍。 第二十四条学院(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主任要由思想品德好、学术水平高、教学科研能力强、热爱实验室工作、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由学校任命。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队伍包括:以实验室工作为主要任务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在学院(中心)实验(实训)中心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专职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核算确定;其职务聘任及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中心)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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