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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docx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10081146 上传时间:2025-04-20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6.5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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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指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企业实施内部经济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及企业经营状况,监督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公司及成员单位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维护股东合法权益;以促进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公司本部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结构和审计人员 (1)公司设内部审计人员(条件成熟设立审计部)。受公司财务总监领导,公司内部审计依法对本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经济活动实行审计监督,并向财务总监报告工作,内部审计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 (2)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审计人员应到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一、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 (1)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建立和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指定内部审计规程和方法。 (2)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3)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审计监督; (4)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经营业绩进行审计监督; (5)对公司本部及所属公司建设项目概预算和决算情况,经济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配合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对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完成离任责任审计; 完成公司领导安排的其他专项审计; 对审计事项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并向财务总监及监事会、董事局报告; 二、审计的主要权限: (1)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决算执行情况、会计报表、账簿、凭证、主要经济合同和其他有关文件、业务资料; (2)参加本单位的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并召集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3)审计部门有权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业务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有权对有关文件、材料、实物等进行复印、复制和现场拍照等,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4)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5)盘点被审计单位的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以及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有权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报告公司领导; (7)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8)责令被审计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9)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并就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10)建议有关部门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11)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 著、集体贡献突出的,可以向单位负责人提出予以表扬和奖励的 建议; 第六条审计程序 一、常规内部审计程序: (1)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审计部署和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2)实施审计前,应当先通知被审计单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下发审计通知单,电话通知后直接进点; (3)内部审计人员进点审计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业务档案、合同、会议记录以及与财务收支活动有关的业务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 (4)内部审计人员审计时,可以根据需要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协助,如实向审计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审计部门应该就有关审计事项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如对有关问题有异议,应在规定期限提出书面辩解意见。 (6)审计部门做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经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给被审计单位执行, (7)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做好后续审计,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段时期后,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8)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目标和范围; (9)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二、离任审计审计程序 (1)各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任期终结或提前离任的,由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审计部门据此当年工作计划或进行临时审计;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通知》后,按规定要求准备好有关材料,包括:公司批准的任期经济责任书;离职人的任职报告;任期内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的资料;任期内做出的重大经营管理决策;各种财产盘点资料等; (3)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提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被审计人员的工作业绩、经济责任和审计通知中规定的其他内容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4)审计部门应就审计报告提请被审计人员核对审计事实,并签署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人员对审计事实有异议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的辩解意见; (5)《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做为审计档案归档。 第七条其他审计事项 (1)除以上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对审计范围内单位财务收支的特定事项,如徇私舞弊等进行专项审计。 (2)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按照《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公正、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的原则; (3)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 (4)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部门对审计意见持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审计有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5)审计部门应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财务总监,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6)审计部门应当及时的将审计报告归入审计档案,妥善保存。 (7)审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审计项目的审计标准,指定审计工作手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8)公司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审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进行总结、交流、沟通审计工作经验; (9)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其行政处分或处罚; 第八条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九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十条玩忽职守,给公司和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十一条 泄露公司和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第十二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 著工作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管理 (1)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2)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3)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4)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6)公司领导对审计报告或审计事项的指示、批复或意见; (7)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8)申诉、申请复核报告和书面资料; (9)复审和后续审计的书面资料; (10)其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存档的资料。 (11)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制度等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同。 第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自2011年5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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