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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
xxx医院医德医风规范实施细则及奖惩办法
为了强化我院的医德医风建设,树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行业风尚。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行政领导主抓,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和催促检查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加强医务人员遵纪遵守法律、清廉诚信的服务意识;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医院全体人员应当遵照执行。
一、医德医风规范
(一)全院职工在工作中要遵遵守法律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渗透到医院的各项工作中,弘扬“精诚、精艺、精心〞的积医精神 。
(二)遵守各项工作操作规程,而且必须做到:
1、工作人员上岗一律佩带胸卡,要求服装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气,语言文明。
2、在工作中诚实敬业,尽职尽责,尊重科学,技术上精益求精。
3、按时到岗,主动热情地为患者服务,尊重和维护患者的知情同意权、隐私权、选择权等权利,不泄露患者的隐私。
4、对待患者应一视同仁,耐心解答患者的问题,在医患沟通时,应使用患者及其家属易于接受的方式和能够理解的语言。
5、为患者提供整洁、优美、舒适、有序的就医环境,把“以病人为中心〞落实到每一个医疗环节。
6、医务人员彼此尊重,科室间互相支持,同事间团结互助。
(三)清廉行医,遵守国家法律及医院规定,不以医谋私。具体要求如下:
1、医院职工对患者及其亲属馈赠的钱物、宴请和各种消费活动应婉言谢绝,严禁向患者及其亲属索要或暗示索要“红包〞。
2、医院任何人员不准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临床促销费、宣扬费、转诊费等形式的变相回扣、提成和其他不当利益;
严禁收受回扣和开单提成;严禁为药品生产、经销单位登记、统计医生处方或为此提供方便。接受新药临床观察及新药推广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临床科室不得擅自接受赠药和药品试用。
3、医务人员转诊服务对象应通过医务处。不应私自转诊服务对象,不同意以介绍服务对象就诊为由,收受钱物。
4、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进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提升收费标准或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
5、医院职工严禁给他人出具虚假医疗证实或虚假检查报告。
6、医院职工禁止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各种不当利益。
7、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内部科室取消与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不准设立“小金库〞。
8.不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德医风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使命
(一)组织管理机构
医院成立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由党办、院办、纪检、监察、工会、医务部、护理部、人事处、财务处、医保办、医患办、宣教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二)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使命如下:
1. 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使命:落实执行卫生部、北京市卫生局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医德医风规范以及相关各项制度的执行状况;对医院医德医风工作状况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改善措施,监督整改结果;落实奖惩规定;以及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2. 医务部使命: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监督检查医务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状况;对全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催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护理部使命:制定并组织实施护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监督检查护理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状况;
对全院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护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催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4、纪检监察办公室使命:承当医德医风建设的日常工作;每年走访社会监督员,每半年对出院患者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对医务部、护理部进行的满意度调查一并进行统计、分析;归纳、整理患者看法以及社会监督员的看法,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整改结果上报医德医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拒收“红包〞、回扣的状况以及收到的表扬信、患者批评看法等进行统计。
5、医患关系办公室使命:统计归纳患者反映的批评看法,并进行分析;向有关主管职能处室反馈相关状况,协助有关处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定期将患者来信、来访状况进行统计,统计报表交纪检监察办公室汇总。
6、医保办使命:宣扬、落实、执行北京市医疗保险的规定,同社会监督员坚持常常性的联系,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状况进行登记,向主管职能处室和纪检监察办公室反馈相关状况。
7、党办、院办、工会、宣教中心、纪检监察:定期研究医德医风建设的宣扬教育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
党办:把医德医风建设宣扬教育工作同对党员的宣扬教育活动相结合;培育和宣扬先进典型;强化职业道德教育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合格传统教育。
院办:负责收集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的状况,上报我院医德医风工作的信息。
工会:采用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介宣扬先进典型,注意发现和挖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医务人员及好人好事。
宣教中心:发挥《积医人》、院内新闻和局域网的宣扬教育作用,建立“医德医风建设专栏〞,为医德医风建设营造优良的氛围。
纪检监察: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宣扬教育。
8、人事处:安排对来院新职工进行岗前教育,落实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奖惩决定。
9、财务处:宣扬、落实、执行有关物价规定,强化价格管理,负责对医院各科室执行物价规定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患者提出的有关物价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10、总务处:对管辖内的本院职工、临时工进行遵纪遵守法律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制定工作操作规程,对他们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催促整改,检查整改结果。
11、各临床、医技科室应定期征求患者看法,设置看法簿,对能够整改的看法要及时整改。由护士长每月汇总病人看法并将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上报护理部。
三、奖惩办法
(一) 奖励的分类及条件
1. 奖励分为:
(1) 全院通报表扬。
(2) 评选先进优先推举。
(3) 给予奖金奖励。
(4) 其他形式的奖励。
2. 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医院予以通报表扬或奖励。
(1) 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紧急状况时,能积极参战,奔赴受灾地或抢救治疗现场,服从命令,忠于职守,临危不惧,救死扶伤的医院职工。
(2) 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尊重服务对象,乐于助人,甘于奉献,深受群众赞扬,事迹特别的医院职工
(3) 工作尽职尽责,积极研究、推广新技术、新项目,或在改善服务或管理方面献计献策,为单位创造了优良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医院职工。
(4)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当年没有违反医德规范的行为。
(二)违纪处理的种类及细则
1.违纪处理分为:
(1) 全院通报批评;
(2) 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3) 扣罚奖金;
(4) 给予低聘或缓聘;
(5) 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
2.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工作人员, 依据情节给予相应的违纪处理,给医院造成恶劣影响的加重处理。
(1) 依据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年度出现扣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资格,达到或超过12分者给于院内通报批评。
(2) 持续执行行风一票否决制度,个人或科室出现违反医德医风规范和制度的行为,则取消当年评选先进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影响当年的提职和晋升。
(3) 本院工作人员收受患者“红包〞,经举报查实的,给予批评,退还“红包〞,扣罚与“红包〞等额的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4) 本院工作人员向患者索要“红包〞,经举报查实的,给予全院通报批评、退还“红包〞、扣罚三倍于“红包〞数额的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或缓聘处理。
(5) 本院工作人员收受开单提成或其他形式的“回扣〞,经举报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全院通报批评、没收开单提成、“回扣〞所得,扣罚三倍于该数额的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低聘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处理。
(6) 本院工作人员违反物价政策,擅自增设、分解收费项目、提升收费标准、随意加收不合理费用的,给予通报批评,扣罚与其收费等额的奖金。
(7) 本院工作人员假借服务对象名义为自己或他人开药、做检查,经举报查实的,给予批评,退还药品、检查费用并扣罚与药品、检查费用等额的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对本院工作人员违反医德医风规范的行为, 构成违纪的, 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违反《职业医师法》等有关法规,必须要暂停其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的, 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 奖惩审批程序
1.奖励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患者表扬信中推举;
(2) 科室或有关部门推举符合表扬和奖励条件的人选;
(3) 行风领导小组对多次得到患者表扬、事迹特别的医务人员和科室推举的先进人选进行考核;审批通过。
(4) 医院对审核通过的人员进行表彰。
(5) 奖励的评选一般结合年终考核一并进行。
2. 违纪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对患者批评和来信、来访、举报中,涉及医德医风工作内容的, 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看法。
(2) 由主管部门将调查报告和违纪处理看法报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 由院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3) 院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对违纪处理看法审批后由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人员将违纪处理决定以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看法(当事人拒绝签署看法的,有关人员应写明状况并签名)。
(4)对给予低聘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的处理决定按相应的审批程序进行操作。
(5)违纪处理决定书可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6)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院党委会、院办公会或有关职能处室提出申诉,收到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7)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四、本细则及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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