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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制度(2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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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乡村旅游点,促进乡村旅游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旅游点,是指利用乡村的农、林、牧、渔业资源,为 消费者提供具有乡村情趣、农村文化和农家生活特色的餐饮、住宿、休闲娱乐、 观光度假、农事体验等服务项目的旅游点。 第三条凡在本乡行政区域内进行乡村旅游点开发建设和经营活动的,均须遵 守本办法。 第四条鼓励单位、个人依法对乡村旅游点进行资源重组、集约化经营管理, 实施规模化、品牌化建设。 第五条乡政府联合相关部门,负责本乡内乡村旅游点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 执法监督检查。相关村、乡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旅游点相关的管理 工作和投诉处理。 第二章开发建设与审批 第六条开发乡村旅游点,必须符合太湖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坚持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风景 名胜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破坏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 旅游项目。 第七条开发乡村旅游点,应当请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详细规划 及项目开发建设计划书,确定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 设项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等,由乡政府会同乡国土所、派出所、安监办等 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 进行论证,报县人民政府计划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立 项或核准备案。 第八条开发乡村旅游点,须按程序申报。申请开发方必须持由环保、国土、 建设、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等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土地预审 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等到县发改部门申请立项或核准备案。发改部门立项前应当 书面征求县旅游部门意见。县发改部门收到县旅游部门的书面意见后依法做出立 项审批或核准备案。没有经过立项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对外宣传招商和 开发建设。 第九条乡村旅游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价格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法 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第三章经营规范 第十条对乡村旅游点实行游客容量控制。 乡村旅游点接待游客时段的最大控制容量,由乡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 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举办乡村旅游节庆或者以旅游名义举办的公众咨询、展销、促销、 交易会、赛事等各种活动,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方要制定安全 保卫方案和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要报旅 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乡村旅游点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游览导向标志 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旅游咨询、投诉和救助电话。 乡村旅游点按照旅游规划、相关规划及等级、星级标准设置游客服务中心、 停车场、餐饮、购物、表演、摄影、座椅、公厕、垃圾箱等配套服务设施。 禁止擅自在乡村旅游点摆摊、设点。乡村旅游点及所在村负责规范摆摊设 点。 第十三条乡村旅游点应当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价格登记证” 等证照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 第十四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使用税务机关审核颁发的参观卷,同时公示 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及收费文号。旅游项目的价格及收费必须执行价格主 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五条乡村旅游点的宣传广告、讲解词等对外宣传的内容必须尊重历史、 符合乡土民情、正面宣传民族文化。对外宣传的内容(含讲解词)必须经县文化局 审核,报县花管处备案。 第十六条乡村旅游点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投诉处理、医疗救护等 制度,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制定旅游安全应急预案并报乡政府、县花管处备 案,健全内部安全管理机构,指定专门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保障 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发生旅游安全事故,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乡政 府及县直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明码标价,诚实信用,公平竞 争,遵守商业道德,为旅游者提供良好服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不得 有下列行为: (一) 纠缠、胁迫、诱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 用; (二) 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制作、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向旅游者隐瞒真实情 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或者降低服务标准; (三) 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旅游产品,实行高额回扣等 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 使用无旅游营运资质的车船从事旅游经营活动,使用没有 部门规定 的保险及检测和二级维护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 (五)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或者过期的食品,出售国家 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六) 侵害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旅游者的人身自由; (七) 乡村旅游点讲解员充当地陪,非法从事导游活动;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县花管处报送统计报 表。 第十九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必须为游客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乡村旅游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上级旅游部门及其他相关 部门 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培训。乡村旅游点经营者 应当定期对其从业人员进行旅游职业道德教育和在职岗位专业培训,提高从业人 员素质及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乡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乡村旅游点实行属地管理,安监、食 品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能对乡村旅游点进行执法检查。 乡村旅游点两年内未能达到相关标准获得正式公布的,不得再对外经营。 第二十二条乡村旅游点实行星级、等级评定。评定范围、标准和程序按照国 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星级、等级的乡村旅游点,应当按照相应的标准和范围提供服务。 禁止违规使用星级、等级标志或者称谓。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国土资源、交通、派出所、城建局管、 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乡村旅游点经营管理制度(二) 为切实加强乡村干部作风纪律建设,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根治“庸、懒、 散”现象,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为打造“和谐平安菖蒲、 绿色生态菖蒲”提供作风和纪律保证,特制定本考核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 考核总分 干部作风纪律建设实行百分考核制,总分为 分。 二、 考核对象 乡村两级干部。 三、 考核挂钩金额 1、 乡干部工作津贴 元为作风纪律津贴; 2、 村干部月浮动工资的1/3,即村书记、主任 元,其他干部 元(村干 部主要考核执行学习会议制度情况)。 四、 考核内容 (一) 严格执行学习会议制度 1、 会议出席。积极参加乡党委、政府 的各类会议,并实行点名签到制。 参加会议未经请假缺席的发现一次扣 分,未经请假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 分。 2、 会议纪律、会风。会议前不能酗酒、不能扰乱会场秩序,出现一次扣除当 月作风纪律津贴。会议期间应将手机关闭或调到静音状态,不能接听手机,不能 交头接耳,应保持安静,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 (二) 严格出勤制度 1、 严格执行出勤制度。原则上轮休时间和请假时间每月累计不超过 天, 超过 天的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当月阳光津补贴,特殊情况除外。 2、 实行干部轮休制。每周轮休人员在轮休前一天和返乡当天在下午4: 30到 办公室签退、签到,未安排到轮休的人员需在岗在位并做好签到、签退工作。无 故不在岗一次扣 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到的,每次扣 分并全乡通报批 评;未轮休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如遇特殊情况,须向挂村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 并说明原因,否则以不在岗论处。 3、 规范请销假程序。乡领导班子成员一律向党委书记或乡长请假,其他乡村 干部原则上向分管党群的领导或挂村领导请假。天以内(含 天)的向分管 领导或挂村领导请假;天及以上的经挂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向党委书记或乡长请 假;离开本县范围内的一律经挂村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乡党政主要领导请 假。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视作旷工处理。请假原则上要写请假条,如因急事、急 病头告假后需事后补交。书面请假条经审批后交党政办登记,无请假条且不在 岗在位的视为旷工处理,每天扣 分。 4、 规范去向牌。去向牌与事实不符的,被上级部门查到的,每次扣 分。 (三)严格执行各项禁令 1、 上班时间参与搓麻将、打扑克、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上网聊天的,被 查实一次扣 分;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到上述行为的,每次扣 分;涉及参与 等违法乱纪的,在扣分的同时按相关的党纪、政纪处理。 2、 干部在工作日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县干部职工违反工作纪律责任追究的 规定》处理,并扣 分。 3、 乡班子成员和党政办人员应坚持原则,出现不坚持原则包庇违反纪律的每 次扣 分。 (四)严格执行其它制度 1、 因工作态度冷漠、恶劣,甚至造成失职的,被查实一次扣 分;被上级 有关部门查到的,每次扣 分。 2、 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班子成员和办公室负责人的工作安排,不服从或 推诿一次扣 分。积极参与中心工作和突发性工作,无故不参与的每次扣 分。 五、 考核办法 考核 对乡村干部参加会议(包括学习和活动)的出勤、请假情况、不定期 抽查的情况、上级部门的督查情况等,实行周通报、月统计、月公布、年总评。 六、 考核结果处理 1、 扣除津补贴或浮动工资。每分扣除 元,直至扣完为止。 2、 头批评。每月累计扣分在5以内(含 分)的,给予头批评教育。 3、 通报批评。每月累计扣分在 分以上 分以下(含 分)的,给予大 会或书面通报批评。 4、 诫勉谈话。每月累计扣分在 分以上,给予诫勉谈话。 5、 召开乡村两级干部会,对村级干部无故旷会连续 次或累计 次的取 消其定补干部资格。 6、 作风纪律津补贴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奖勤罚懒。 7、 其他未尽事宜所涉及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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