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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热门协议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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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区域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热门协议书为落实_,强化_区域内药品监督稽查工作的协查联动,加大对跨省区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促进_区域医药经济继续健康发展,经各方协商一致,决定本着区域合作、协查联动、信息共享、共同提升的宗旨,展开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并就有关事项达成本协议。第一条在本协议框架内,_各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都是合作的参加者和执行者,都有落实本协议所列各条款及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的义务和权利。第二条_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共同组成_药品监督稽查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轮换担任主任委员。主任委员所在省区自动成为值勤

2、省区。确定主任委员原则上与承办当年_区域食品药品监管合作联席会议的省区同步,其余_省区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副主任委员,_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稽查机构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第三条建立委员会联系员制度。_省区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分别指定1名总联系员并组成总联系员办公室,日常工作依托委员会主任委员所在的省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各省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稽查机构负责人自动成为联系员并执行本辖区负责制,由总联系员负责_省区联系员的日常管理。第四条省区之间的日常联系工作由总联系员负责,主要包括:及时通报联系员人事变动等信息;及时通报本区域的稽查执法状况;及时协调跨省区的稽查执法工作;完成委员会

3、交办的有关事项等。为提_区域稽查合作的效能,除跨省区查处案件必需向_省区的总联系员局面备案外,各省区联系员之间可以直接沟通交流,及时核查通报有关状况。第五条建立_省区案件协查联动机制。_省区执行统一的案件受理、接办和转办制度,关于_省区内发生的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案件,举报人可以就近向其中一个省级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举报。受理举报的单位无权处理的,应当及时把案件转交给有关省区处理。对跨省区的案件协查,无论电函委托或直接派员调查等方式,有关省区均应给予密切配合、优先安排,协查结果各自送上级总联系员书面备案。一对电函委托协查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二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跨省区办案的,

4、经向其上级和调查对象所在地的总联系员备案后,可以向调查对象所在地的联系员提出协助,联系员所在稽查机构应予以密切配合,优先提供人员、食宿、交通、技术、取证等方面的便利和帮助;三对必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的,协查方应当积极联系并给予支持;四对邻近省边界接壤的县市之间的稽查执法,在紧急状况下,可以越界追踪并要求当选联系员联动协查;但查处案件后应及时将有关状况一并向双方总联系员书面备案。五_区域内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之间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工作,被委托方必需按委托方要求及时送达,并按时将回执和结果反馈给委托方。第六条建立_省区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对在_区域内涉及到跨省区并有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

5、大影响,必需要紧急控制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应当马上启动大案要案查处联动机制。首发省区应当及时知会涉案省区的总联系员,涉案省区的总联系员应当马上通知各自的联系员展开调查,并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状况在区域内予以通报。第七条建立_省区信息沟通机制。建立_省区共享的稽查信息化数据库,形_区域内协调、统一、规范的信息收集、整理、公布、储存系统,及时沟通、交流、共享以下信息:一各省区出台的有关政策、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二各省区稽查动态以及查处药品、医疗器械重大违法案件的有关状况;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督抽验工作状况和质量公告等;四其他有关信息。第八条委员会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

6、负责召集、接待和主持。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总结当年药品监督稽查合作的状况;交流各自辖区的有关工作状况,研究分析工作动向;协调解决区域合作中出现的新状况、新问题;拟定下年度合作计划、专项行动工作计划及实施细节等。每年召开全体会议前,接任主任委员的单位的总联系员应当召集各省区总联系员,提前商讨和确定全体会议的主题及相关事项,协调组织筹备和接待工作。委员会首次全体会议由_省食品药品监管稽查机构承办。第九条全体会议及日常工作有关的经费安排,按_确定的原则执行。第十条在_食品药品监管合作框架内,本协议如必需修改或增加内容,由各省区总联系员收集看法、综合协调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后,送全体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一条本协议_年_月_日于_签署。协议一式_份,签署各方各执一份。第十二条各方代表签字_。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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