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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水电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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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院水电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国家节能减排要求,创建节约型校园,根据国家的有关水电法律、法规及贵州省、贵阳市的有关水电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用水用电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加强学校水电管理,合理有效利用水电资源,是行政育人的重要内容,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任务和责任。 第三条水电管理坚持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的原则,积极发挥各单位和师生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水电管理工作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水电管理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建立健全用水用电制度和工作机制,增收节支,提高办学效益。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校区水电的管理工作。凡使用学校内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后勤处全面负责水电管理,是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其职责是: (一)研究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水电相关法律法规; (二)制定水电建设总体规划; (三)核定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性质和水电收费价格; (四)审核水电管理相关制度; (五)根据地方节水部门审定的用水计划,核定单位和个 人用水计划; (六)对违章用水用电行为进行处理; (七)负责水电管理的组织和协调。 第七条后勤处行政科主要负责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保障水电正常供应,为教学、科研和师生员工生活服务; (二)负责与地方水电部门的协调和联系; (三)监督、促进物业管理公司对水电设施的管理、运行和维护; (四)受理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办理过户和销户手续; (五)负责水电计量收费; (六)加强节水节电宣传,积极推广和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新产品。 第三章水电管理 第八条用水用电申请及受理 (一)凡需使用学校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校外单位和个人须与学校签订《水电供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水电供用保证金; (二)单位和个人变更用水用电性质、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计量设施等,应事前向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三)单位需新增大功率(单件2千瓦以上、多件总功率 10千瓦以上)用电设施设备,应将购买申报资料报后勤处审查备案。 第九条水电计量管理 (一)凡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须安装计量表,各楼栋和凡能集中计量的单位须安装总表,对难以独立计量的单位和个人其用电量按电器功率实行分摊,其用水量按房屋面积和学生人数综合分摊; (二)计量装置的安装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购置、安装、变更和拆除; (三)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应及时办理更换手续,费用自理。 第十条水电收费管理 (一)水电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标准,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二)学校党政机关部门办公用水电费由学校承担,非办公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三)校内其它所有单位和个人用水用电按实际用量缴费; (四)学生宿舍的学生用水用电实行“定量免费,超量付费”; (五)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月或季度查抄水电用量; (六)收费按不同对象分为“代扣”和“自缴”两种形式,校内单位和职工由校财务处代扣,其他单位及个人到水电管 理部门自缴; 第十一条水电工程管理 (一)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设计并组织实施; (二)凡新建、改建水电工程的设计,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工程完工后,须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验收。水电竣工的相关资料须交校档案馆和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存档。未经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验收的工程不予通水通电; (三)单位内部若需改造水电设施和管线,须按规范进行设计,并将设计方案报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审核,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水电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 (一)水电设施的维护及运行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变更和处置; (二)校内变(配)电房、表房的日常运行管理由后勤处行政科负责; (三)水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节水节电管理 (一)大力开展节水节电的教育和宣传,提高全校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提倡节俭的生活方式,形成节约风尚; (二)党政机关及部门工作人员要厉行节约,做到人走灯灭、关掉各种电源,室内空调温度控制夏季不低于26笆,冬季不高于20°C; (三)各二级学院和各部门负责人作为该部门节水节电监管工作的责任人,将节水节电纳入各单位目标责任制,有大型实验装置的实验室,应指定实验室负责人为水电管理责任人; (四)学生工作部门要将节约型校园建设工作纳入学生教育管理工作中,积极引导和支持学生广泛开展节约水、电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五)公共教学楼、公共教室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避免用水用电的浪费;(六)严格控制公共照明及景观灯的开关时间,最大限度利用自然光; (七)绿化浇灌、环境卫生、路面喷洒等用水尽量减少使用自来水; (八)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产品。 第四章违章与处罚 第十四条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水电法律法规和学校水电管理规定,严禁违章用水用电。 (一)未经同意,擅自改变原有水电管线设计使用水电,经查实构成安全隐患的,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报学校追究其责任,触犯法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未经同意,擅自改变用水用电性质的(如民用改为商业、经营、生产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并追缴三倍用量的费用; (三)擅自变更计量装置、绕越计量装置、开启计量装置封印、故意使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和其他方法违章使用水电等,由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其当月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计量,并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 (四)凡有本条(一)、(二)、(三)款行为,在《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发出十五日内仍未办理手续者,将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水电费,逾期未缴者,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总额千分之五计收滞纳金。在接到催缴通知三日后仍未缴费者,可视情况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未安计量装置使用水电,未按规定办理计量装置更换手续者,后勤处行政科将发出《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单位和个人在接到《水电违章使用整改通知书》七日内仍不办理更换手续,其用量按全校当月同类最高用量收费,同时追收前三个月的费用并视情停止水电供应。 第十七条凡被停供水电需重新启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完清相关手续后,方能恢复水电供应。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二OXX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之前的水电管理办法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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